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

合集下载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银行网点名称地址及电话总表

南京市公积金提取银行网点名称地址及电话总表

交通银行 网点名称 交行中山北路支行 交行白下支行 交行玄武支行 交行中央门支行 交行大厂支行 交行营业部 交行长江路支行 交行南京月牙湖支行 交行新港开发区支行 交行浦口支行 交行江宁支行 交行鼓楼支行 网点地址 中山北路124号 白下路155号 珠江路519号 中央路397号 新华路359号 庐山路218号 长江路109-3号 南京市苜蓿园大街88号 南京新港大道82号 珠江镇文德东路28号 开发区双龙大道1202号 中央路32号 联系电话 83278759 84541169 83676851 85513767 57795074 86272127 84845320 84853036 89674352 58886145 52103356 83280550
六合支行营业部 六合支行大厂支行 高淳支行北岭路分理处 溧水支行营业部 江宁支行营业部
南京市六合区棠城西路64-7号 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548号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261号 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路6号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102号
57758540 57791244 57311329 57211280 52102685
紫金农商银行 网点名称 六合支行营业部 六合支行瓜埠支行 六合支行程桥支行 网点地址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 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东街1号 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荷花路4号 联系电话 57111020 57630165 57650102
江北园区大厂支行 江北园区桥北支行 江宁支行汤山支行 江宁支行营业部 江宁开发区谷里支行 江宁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江宁开发区禄口支行 江宁开发区滨江支行 总行营业部 江北新区分行营业部 江北新区分行汤泉支行 江北新区分行桥林支行 城中支行营业部 城中月牙湖支行 城南支行营业部 科技支行 城东支行营业部 城东尧化支行 城西河西支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金管规[2013]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管规〔2013〕2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8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南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下属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宁金管[2011]5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1.07.21【实施日期】2011.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金管〔2011〕52号)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工作,现将《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7月2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逾期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宁金委[2006]1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原则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以下简称“贷款处”)牵头管理,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按各自管理区划配合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具体催收。

二、贷款逾期催收管理职责(一)贷款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贷款承办银行的贷款逾期催收工作。

(二)贷款处将贷款逾期管理工作目标和逾期催收阶段性计划下达至各相关贷款承办银行并督促落实。

(三)贷款处督促贷款承办银行按要求上报贷款逾期催收情况,以及督促贷款承办银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四)贷款处将贷款催收情况汇总分析后逐级上报中心领导。

(五)贷款处协助贷款承办银行解决贷款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贷款逾期催收措施(一)因贷款承办银行审查不严,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逾期的,管理中心可从贷款承办银行手续费中直接扣收剩余贷款本息和罚息。

(二)对逾期率超过当年逾期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或不按规程采取催收措施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贷款承办银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的,贷款处上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可暂停该贷款承办银行的贷款业务,直至整改合格方可恢复承办贷款业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员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储蓄制度,旨在帮助雇员解决住房问题。

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城市之一,自然也推出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旨在为南京市的居民提供便利的购房贷款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细则以及申请流程。

2. 适用范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在南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个人;- 在南京市稳定就业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个人。

3. 贷款额度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贷款额度主要根据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以及购房房屋的类型等因素来决定。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贷款额度通常为房屋总价的80%。

4. 贷款利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利率分为两种情况: - 资金不足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的首套房利率执行; - 资金充足时,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5. 还款方式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灵活多样,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在还款期限内完成还款; -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固定,利息逐月递减; - 等本等息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和利息均固定。

6. 申请流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申请流程如下:1. 提供相关材料: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工作单位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 2. 核实材料:公积金中心将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3. 进行贷款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 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申请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5. 放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将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放款给借款人。

7. 注意事项在申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按时归还贷款,避免逾期产生罚息; - 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将购房房屋转让或出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时,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按有关规定将住房抵押贷款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5年,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2楼,中心正式员工29名,主要职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并对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近年来,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转型、创新和跨越”的发展之路,立足“阳光交易、高效服务”的宗旨,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与服务长效机制,不断开创工程交易服务新局面,先后荣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等称号;“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荣获“江苏省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创新工作一等奖”、“江苏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省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创新特等奖”等奖项,工程进场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于2004年12月成立,单位地址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8楼。

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参与住建委组织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2、承接市住建委下达的远、中、近期储备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组织进行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评估、论证和报批工作;对社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建管理;承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专题咨询报告(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分析、环境评估等)的编制工作。

近年来获得南京市“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是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展示近2500年南京城建史、近几年城市建设巨大成就及建设规划的专业展览馆,位于南京市玄武门22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全馆占地 23000㎡,集城市发展沿革、城市建设成就展示、规划公示、在建重大项目介绍诸功能为一体,为目前全国同类展馆规模最大,设施最为先进的场馆之一。

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

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操作手册LT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操作手册-网厅)文档编号: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手册版本:V1.1打印日期: November 23, 2021拷贝份数:(操作手册-网厅) 0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6) (6)2.10 个人补贴开户 (45)2.10.1 功能描述 (45)2.10.2 业务流程 (46)2.10.3 办理规定 (48)2.11 个人转移 (48)2.11.1 功能描述 (49)2.11.2 业务流程 (49)2.11.3 办理规定 (52)2.12 个人转移撤销 (52)2.12.1 功能描述 (52)2.12.2 业务流程 (53)2.12.3 办理规定 (54)三、缴存业务 (55)3.1 单位汇缴登记 (55)3.1.1 功能描述 (55)3.1.2 业务流程 (55)3.1.3 办理规定 (59)3.2 个人补缴登记 (59)3.2.1 功能描述 (59)3.2.2 业务流程 (59) (64)3.3 打印汇缴入账凭证 (64)3.3.1 功能描述 (64)3.3.2 业务流程 (65)3.4.3 办理规定 (66)3.4 缴存登记撤销 (66)3.4.1 功能描述 (66)3.4.2 业务流程 (66)3.4.3 办理规定 (67)3.5 自由职业者汇缴登记 (67)3.5.1 功能描述 (67)3.5.2 操作流程 (68)3.5.3 办理规定 (70)四、贷款业务 (70)4.1 按揭协议签订楼盘信息导入 (70)4.1.1 功能描述 (71)4.1.2 操作流程 (71)4.1.3 办理规定 (72)五、查询业务 (73)5.1 单位明细查询 (73)5.1.1 功能描述 (73) (73)5.2 单位分户查询 (75)5.2.1功能描述 (75)5.2.2 操作流程 (75)5.2.3 办理规定 (76)5.3 单位下个人分户查询 (76)5.3.1 功能描述 (76)5.3.2 操作流程 (77)5.3.3 办理规定 (78)5.4 已签订按揭协议签订情况查询 (78)5.4.1 功能描述 (78)5.4.2 操作流程 (79)5.4.3办理规定 (79)5.5 单位汇缴试算 (79)5.5.1 功能描述 (80)5.5.2 操作流程 (80)5.5.3 办理规定 (83)5.6 单位缴存登记簿查询 (83)5.6.1 功能描述 (83)5.6.2 操作流程 (83)5.7 单位个人明细查询 (85)5.7.2 操作流程 (85)5.8 个人明细信息查询 (87)5.8.1 功能描述 (87)5.8.2 操作流程 (87)5.8.3 办理规定 (89)5.9 个人分户查询 (89)5.9.1 功能描述 (89)5.9.2 操作流程 (89)5.9.1 办理规定 (90)5.10 还款明细查询 (91)5.10.1 功能描述 (91)5.10.1 操作流程 (91)5.10.3 办理规定 (92)5.11 贷款还款计划查询 (92)5.11.1 功能描述 (92)5.11.2 操作流程 (93)5.11.3 办理规定 (94)5.12 贷款审批状态查询 (94)5.12.1 功能描述 (95)5.12.2 操作流程 (95)5.13 个贷分户查询 (96)5.13.1 功能描述 (96)5.13.2 操作流程 (96)5.13.3 办理规定 (100)5.14 公积金委托协议查询 (100)5.14.1 功能描述 (100)5.14.2 操作流程 (100)5.14.3 办理规定 (101)5.15 贷款额度和期限试算 (101)5.15.1 功能描述 (102)5.15.2 操作流程 (102)5.15.3 办理规定 (105)六、个人资料变更 (105)6.1 个人手机号码变更 (105)6.1.1 功能描述 (105)6.1.2 操作流程 (106)6.1.3 办理规定 (106)6.2 个人密码修改 (107)6.2.1 功能描述 (107)6.2.2 操作流程 (107)6.2.3 办理规定 (108)七、密码变更 (108)7.1 单位改密 (108)7.1.1 功能描述 (108)7.1.2 操作流程 (108)7.1.3 办理规定 (110)八、凭证重打 (110)8.1 凭证重打 (110)8.1.1 功能描述 (110)8.1.2 操作流程 (111)8.1.3 办理规定 (112)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1.2 浏览器设置1.2.1 关于浏览器版本为了确保系统功能正常使用,请使用IE8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202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贷款业务组织实施由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

第三条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1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初(复)审、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息传输、资料录入、档案保管、本息回收、逾期催收、权证监管、违约处置、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处置及代表公积金中心受理委托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支取还贷的范围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

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南京公积金还房贷办理流程

南京公积金还房贷办理流程首先,南京市民办理公积金还房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房屋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 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 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 婚姻证明(如适用)原件及复印件;7. 工作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8. 贷款还款账号信息等。

办理流程如下:第一步: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先,南京市民在办理公积金还房贷之前,需要了解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可以通过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步:选择贷款银行南京市民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还房贷,一般情况下选择公积金贷款合作银行比较方便。

第三步:填写贷款申请表南京市民需要填写贷款银行提供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表格中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四步: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南京市民准备好上述所要求的贷款申请材料,前往贷款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步:银行审核银行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六步:签订贷款合同审核通过后,银行会与南京市民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七步:审批放款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会进行审批放款,将贷款金额转入购房人指定的还款账号。

第八步:开始还款南京市民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按时进行还款。

总的来说,南京市民办理公积金还房贷的流程较为简单,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并按照流程一步步进行即可。

当然,购房者在贷款前也需要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自己有能力按时还款,避免贷款逾期。

希望以上内容对南京市民办理公积金还房贷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房基[1998]2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98.12.10
【实施日期】199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
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房基[199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参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操作管理办法,即《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房基[1995]3号文精神,为做好住房补贴汇缴、支取等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住房补贴帐户的设立与撤销
1、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
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贷部)设立住房补贴存款专户,负责统一归集、核算全市住房补贴资金。

在市建行房贷部各房改结算分中心(以下简称结算分中心)设“中心”往来户,负责日常业务的结算。

2、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须在各结算分中心设立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并在单位住房补贴帐户下设立职工缴存明细户。

3、单位新开立住房补贴帐户时,须到市房改办领取《南京市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住房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

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时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将开户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用)一式四份填写后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属、区属以下单位和市属、市属以上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分别凭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区(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区(市)财政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后,单位持一式三份送“中心”核准盖章,“中心”留存一份,单位持另外两份去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行结算分中心开立住房补贴帐户,其中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由结算分中心留存。

(2)企业单位:单位将开户审批表(企业单位用)一式三份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中心”核准盖章,“中心”留存一份,单位持另外二份去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行结算分中心开立住房补贴帐户,其中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由结算分中心留存,单位到结算分中心缴存后,根据工资计划管理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3)开立帐户的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各结算分中心微机开户后,打印《()年度住房补贴基数核对单》向单位提供住房补贴帐号及职工个人明细帐号,由单位核对无误后,做为汇缴依据。

住房补贴帐户开立后,各结算分
中心应及时将《住房补贴单位开户清单》送交“中心”。

4、单位在办妥开户手续后,应设置单位住房补贴台帐,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为职工办理支取、转移、对帐、查询提供依据。

5、单位因撤销、变更、合并、分解后,住房补贴帐户金额为零,今后不再使用此帐户缴存住房补贴的,应撤销此住房补贴帐户,撤销时,须到“中心”领取《南京市住房补贴销户申请表》,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工商局文件,经“中心”批准后,去有关结算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补贴的汇缴
1、住房补贴汇缴方式采取由单位按月汇总缴存,在发薪日后五天内到单位开户的结算分中心(代理处)办理汇缴手续,不得跨月跨年汇缴,不得从付款银行直接支付。

2、单位办理汇缴须提供《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一式五联)、《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结算分中心留存);同时开具《单联转帐支票》、填制一式两联银行进帐单。

《单联转帐支票》和《银行进帐单》收款人名称栏填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帐号及开户行名称由单位住房补贴缴存行提供,《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附联须正确填写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和住房补贴帐号,当月无人员变动,可不提交《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3、《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上各栏内容须填写齐全和准确,特别是汇缴年月要填写准确,一次缴存多月的,应按月分别填写《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

本月汇激人数、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
本月汇缴人数、金额=上月汇缴人数、金额+本月增加人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