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
浙江省建筑面积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4.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5.不计建造面积
6.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
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
混凝土计量
1.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在措施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2.预制混凝土管桩、沉管灌注桩工程量“以米计量,按图示尺寸以桩长(不包括桩
尖)计算”。
3.砼找平层、砼散水、砼坡道等模板包括在砼清单项目中。
4.钢筋直径大于18mm的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余均按绑扎考虑,搭接工程量
并入清单钢筋工程量。
5.设计要求螺纹钢做为箍筋时,应对该部分钢筋单独编码列项并计算工程量
垂直运输
垂直运输基础制作、安装费用。
我省应单独列项。
人防面积计算规定

人防面积计算规定
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满堂红”修建防空地下室;
2、按照“满堂红”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计算方法:(1)首层建筑面积与标准层一致的,按照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裙楼建筑:①标准层按照投影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②非标准层竖向分割标准层投影面积后的所有层累加总面积的4%(非海口、三亚地区按2%)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③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合计=①+②。
(3)首层为架空层的建筑按照标准层投影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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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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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地下室的计算规则

地下室的计算规则
在一个房子或建筑物中,地下室往往是隐藏在地面以下的空间。
地下室通常被用作储存、工作区或其他功能。
然而,对于地下室
使用者来说,了解地下室的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地下室的计算规则涉及到安全和建筑规范。
地下室的设计和建
造必须符合当地的建筑法规和规范。
这包括地下室的结构强度、
通风、防潮和紧急出口等方面的要求。
地下室必须能够承受地面
的压力,并有足够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以及有效的防潮措
施以避免湿气积聚。
地下室的计算规则也涉及到消防安全。
因为地下室位于建筑物
的下方,火灾发生时可能是最危险的区域之一。
因此,地下室必
须符合消防规范,包括疏散通道、紧急出口、灭火设备和自动报
警系统等的设置。
这些措施能够帮助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
并提供适当的灭火手段。
地下室的计算规则还涉及到使用和装修。
使用地下室的人们需
要考虑使用的目的和相应的装修要求。
例如,如果地下室被用作
储存空间,可能需要考虑货架和储物系统的布置。
如果地下室被
用作工作室或办公室,可能需要适当的照明和电力设备。
根据不
同的使用需求,地下室的计算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地下室的计算规则是确保地下空间安全和合规的重要指导。
它
涵盖了建筑法规、消防安全、使用目的和装修等方面。
了解并遵
守这些规定是保证地下室使用者安全和舒适的关键。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X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X 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说明: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1 / 1。
人防面积计算的方法
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三节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1、建设指标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
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
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
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掘开式(附建式)工程的建筑面积,按工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算;工程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出入口设计地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口部伪装(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坑地道工程掘进面积,按设计毛洞地坪面积(不包括超挖量)计算;被复净面积按毛洞被复(支护)后的地坪面积计算;衬套建筑面积按设计衬套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单层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层高超过2.2m)也计算建筑面积。
4.多层工程的建筑面积按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5.工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8.工程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及设置在工程底板以下的水池,如层高超过2.2m,应计算建筑面积。
浙江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4.1 一般规定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f)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g)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h)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i)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j)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 作为房屋外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属永久性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建筑物,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2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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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
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与井道面积可按约定或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倒为;(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以㎡为单位,计算过程中面积取位至0. 0001㎡,最终面积取位至㎡;共用面积分摊比例取位至. 第三章计算办法第九条单层防空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层高在 2. 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城顶(坡道),层高在 2. 20m及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门外通道应按其设计地面标高或上一层地下建筑入口楼面标高以下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井祷告以下规定:
(一)自用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其中,通道长度按其有防护顶盖段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度之和计算(下同);(二)共用通道按最小门前通道面积与坡(梯)段分摊面积之和计算面积。
其中,最小门前通道面积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坡(梯)段分摊面积按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井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井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二)共用井道按井道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入相应设防层面积;(三)借用井道不计面积。
第十二条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通道和净宽度大于的检修通道,应计入辅助房阁面积。
第十三条与不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通道面积计算,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自用连通道按其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二)共用连通道接约定范围的水平投影计入辅助房间面积;(三)借用连通道不计面积。
第十四条防倒塌棚架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防倒塌挑檐按其上盖水平投影的1/2计算面积。
两者均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口部或非防护区面积。
第十五条位于地面、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及以上、由防空地下室自用或共用的井道,应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部或分摊部分计算面积。
其中,设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内的,应计入地面建筑袖面积;独立于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之外的,应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六条下沉式广场与掩土建筑中,宽度在 1. 20m及其以上与防空地下室相连、且高度在 2. 20m及以上的檐廊面积计算,尚按以下规定计入防空地下室面
积:(一)有上盖无柱者,应接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的1/2计入;(二)有上盖有柱者,应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计入。
第十七条层高不足 2. 20m的防空地下室厦其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和坡顶(坡道),以及;以下建(构)筑物不应计入防空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面积:(一)封堵口封堵结构外侧建筑物(兼战时出入口者除外);(二)预留口封堵结构外侧连通道;(三)底扳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四)出入口敞开部分与没有顶盖的下沉武广场;(五)相邻的人防交通主、支干道;(六)不相通的防护单元间的伸缩缝;(七)仅供平时使用的电梯同、车道;(八)独立式烟道、油罐、储水、(油)池以及防爆化粪池、电缆井等构筑物。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解释
一、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防空地下室由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组成。
二、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即最里一道人防门(密闭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
三、辅助房间:指战时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包括厕所、盥洗室、各类
机房或专业设备房间、水库、水箱、泵房、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间、储藏室、强弱电井、管道井等。
四、掩蔽区:指战时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区域。
五、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
六、门间通道和房间:指最外一道人防门(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下同)以内、最里一道人防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包括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活门室、扩散室等。
七、门外通道: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外与地表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含坡道、楼梯、通风与排烟井道等,下同),包括自用、共用、借用通道。
八、自用通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九、共用通道:措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借用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出入口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通道。
十一、自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怔工程使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含通风井、排烟井、管线井等,下同)。
十二、共用井道:指按战时需要设置、与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合用、且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三、借用井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相邻人防工程或其它地下建筑间接通向地面或上一层地下建筑的竖(斜)井。
十四、自用墙:指仅为本工程及其口部、防护单元、房间需要而设置的墙体,以及与相邻低抗力等级人防工程或其他地下建筑间的隔培。
十五、共用墙:指相同抗力等级防空地下室之间,本工程各防护单元、抗爆单元、
房间之间的隔墙。
十六、借墙:指因战时需要,相邻人防工程外墙中被用作本工程外墙或其防护单元隔墙的墙体。
十七、自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仅供本工程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八、共用连通道:指与具有可靠出入口、抗力等级不低于本工程的不相邻人防工程之间按战时需要设置、共同使用、且有全封闭防护结构的连通道。
十九、借用连通道: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的不相邻人防工程的连通道。
二十、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活门室、扩散室除外)。
二十一、非防护区:指最外一道人防门及活门以外、战时冲击波能自由传播的区域。
二十二、建筑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二十三、有效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能提供人员、物资、车辆及设备使用的水平投影净面积之和。
二十四、掩蔽面积:指最里一道人防门就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的净面积,即主体内掩蔽区有效面积。
二十五、使用面积:指最外一道人防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备、车辆停放及生活、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即防护区有效面积。
二十六、结构面积:指各层设防区域内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其中,外培面积是指其上口结构所占水平投影面积。
二十七、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指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确定的最小门扇开启长度与门前通道最小宽度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