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对金融的影响有什么?
反洗钱政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研究

反洗钱政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
为了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国际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政策。
反洗钱政策旨在防止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责任,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
本文将从反洗钱政策的意义、介绍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框架以及分析反洗钱政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反洗钱政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二、反洗钱政策的意义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行为。
而洗钱不仅可以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危害经济和金融的正常秩序。
因此,为了保障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政策。
反洗钱政策主要包括:1.客户识别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合法性和可信度的评估,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洗钱。
2.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必须在发现可疑交易情况下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
3.监督制度。
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布监管规定和整改要求,同时对是否有适当的反洗钱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监督。
三、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框架反洗钱监管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业务实践和监测和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1.风险评估。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首先需要做的是评估反洗钱风险,以便制定出相应的反洗钱政策。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客户的详细信息,并分析客户资金流动的特点,找出过去的资金交易情况,并辨认可疑交易。
2.内部控制。
为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金融机构需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包括规章制度、定期员工反洗钱培训等多个方面。
目的在于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并建立定期评估体系和处理问题的机制。
3.业务实践。
在客户注册、开户、审核等环节,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业务实践规则,以防止客户注册资料不真实。
另外,在高风险客户业务处理中,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和监测资金来源和去向。
4.监测和报告。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逃汇行为主体的刑法适用

逃汇行为主体的刑法适用徐紫麟,任尚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第32卷第6期Vol.32 No.6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2年12月Dec.,2022摘 要:《刑法》第190条将逃汇罪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导致自然人实施逃汇行为的或者自然人为逃汇而设立公司实施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逃汇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排除适用“单位犯罪”的情形,以否定式规范确立“单位犯罪”独立价值。
虽然单独对自然人无法以逃汇罪归责,但可以骗购外汇罪进行评价,进而实现对法益的充分保护和行为的完整评价。
关键词: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6-7039(2022)06-0059-(07)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22.06.007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_要闻发布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
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_要闻发布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
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_要闻发布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
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_要闻发布_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
收稿日期:2022-10-26 责任编辑:陈 汇作者简介:徐紫麟(1986— ),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任尚肖(1991— ),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犯罪学。
一、问题的引出逃汇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类型一:单位通过利用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进行分拆购付汇。
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市场日益活跃,外汇交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便捷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非法换汇手段,严重扰乱了我国外汇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针对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非法换汇的定义非法换汇,是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外汇买卖、兑换、转移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非法换汇:1.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外汇;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外汇兑换;3. 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汇转移到境外;4. 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汇借给他人使用;5. 未经批准,擅自将外汇汇出境外。
二、非法换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换汇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对个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换汇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1)非法换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非法换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非法换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其他法律后果(1)信用记录受损:非法换汇行为将导致行为人信用记录受损,影响个人或企业在今后的贷款、投资等方面。
(2)限制出境:非法换汇行为可能被限制出境,严重者将被禁止出境。
(3)追究连带责任:非法换汇行为涉及多人时,相关人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防范非法换汇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外汇管理法规,自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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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对金融的影响有什么?
一、逃汇罪对金融的影响有什么?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
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
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
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
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
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
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
务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
各项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
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
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
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就展这种行为的逃汇。
二、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
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
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
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
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
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
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
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
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
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本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
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
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
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5、本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
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企业和个体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是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果有
不法分子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是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都
是属于逃汇罪的范畴,那么在发生了逃汇罪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对当事
人和当事企业处以逃汇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