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颁布时间】2011.06.01【来源】【栏目】物权法释义【关键词】共和人民中华规定权利物权取得法律限制登记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称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当然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条文解读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之事。
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在摆脱封建制度不久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为原则,在物权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地主张私人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任意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原则对于初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确起到过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这一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观念逐渐被抛弃,而代之以社会化的权利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
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典时,第一条即规定:“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
”在理论上,这一转变被称为权利的社会化,在民事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曾经历过忽视个人利益,忽视私人权利的历史阶段,而只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还是损害公共利益,使国家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
土地来源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土地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来源证明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土地来源证明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土地来源证明的概念土地来源证明是指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来源的法律文件。
它主要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土地收益权证明等。
土地来源证明是土地交易、流转、抵押等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三、土地来源证明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来源证明的法律规定如下:(1)土地所有权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明是指证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土地用途、土地来源等。
(2)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是指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律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来源等。
(3)土地收益权证明:土地收益权证明是指证明土地收益权归属的法律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收益权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收益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土地收益权来源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来源证明的法律规定如下:(1)土地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证明是土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2)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证明是土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第184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民法通则对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没有规定。
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禁止转让的财产,比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担保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了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退出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基本生产资料,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退出制度也应运而生。
土地退出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人因故放弃土地权利,将其归还给国家或者集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行为。
本文将就我国土地退出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土地退出的主体1.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在土地退出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退出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
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个人土地使用权人。
在土地退出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退出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土地承包人土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
在土地退出过程中,土地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退出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退出的条件1. 国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人有权依法退出土地。
2. 土地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土地闲置,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
3. 土地使用权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未获批准的,应当退出土地。
4.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退出土地。
5. 其他法定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导致土地退出。
四、土地退出的程序1. 提出申请土地退出的主体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予以批准。
3. 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收回纳入土地管理范围。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的分类、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是指土地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特定用途、权利和义务。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三、土地性质的分类1.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性质是指城市中用于居住、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用途的土地。
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等。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市场用地等。
(3)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仓储用地等。
(4)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用地。
2. 农业用地性质农业用地性质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业设施、农业服务等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
(3)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
(4)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5)养殖水面:包括水库、池塘、稻田等。
3. 未利用地性质未利用地性质是指未被开发利用或利用价值较低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利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荒山、荒地:包括未开垦的土地、荒废的土地等。
(2)滩涂、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海滩等。
(3)盐碱地、沙化地:包括盐碱化、沙漠化土地等。
四、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
关于收购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收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收购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概述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收购的基本概念土地收购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收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使用权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2.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
四、土地收购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办理以下手续:(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缴纳相关税费。
2. 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以下手续:(1)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2)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3)缴纳相关税费。
3.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这样讲是很抽象的,但准确地给所有权下定义则非常困难。
外国和地区民法通常以规定所有权的内容的方式来说明所有权,有几种情形:一是作概括性规定,强调处分权。
如德国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瑞士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
二是规定两项内容,强调使用权和处分权。
如意大利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法国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三是规定三项内容,在规定使用权、处分权外,规定收益权或者占有权。
如日本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俄罗斯规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
”我国台湾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这一规定基本一致,仍沿用民法通则四项内容的规定。
所有权的上述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
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1.占有。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土地面积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承载着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面积的分割使用日益成为常态。
为了规范土地面积分割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土地面积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面积分割的概念土地面积分割,是指将一块完整的土地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进行使用、开发或转让的行为。
土地面积分割可以是垂直分割,即垂直于土地表面的分割;也可以是水平分割,即平行于土地表面的分割。
土地面积分割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分割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土地面积分割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面积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投资等。
(2)土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土地征收和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面积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面积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土地面积分割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
(2)物权保护:土地面积分割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面积分割的条件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面积分割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土地确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确权证,是指国家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法律凭证。
土地确权证的发放,旨在明确土地权利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本文将围绕土地确权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土地确权证的种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适用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不同类型土地。
2. 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私人土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土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
4. 土地抵押权证:确认土地抵押权的法律凭证,适用于土地抵押贷款等情形。
三、土地确权证的发放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应当是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2. 土地权属明确:土地权属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争议。
3. 土地权利合法: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土地用途合法: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确权证的申请与审查1.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确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公示与异议:土地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
对异议处理完毕后,仍符合确权条件的,予以确权。
4. 确权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对确权结果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确权证。
五、土地确权证的法律效力1. 权利确认:土地确权证确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2. 证明效力:土地确权证可以作为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转让、抵押等法律行为的有效证明。
3. 证据效力:在涉及土地权利纠纷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土地确权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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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土地所有权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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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导航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
● 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
● 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
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
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
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
要的登记工作。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除外。
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
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
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
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
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
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
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
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
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
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
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
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
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
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
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
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
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
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
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
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
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
《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
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
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
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
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
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
没收
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
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
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