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津住建设〔2019〕45号
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原87号文终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划定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其它等类型的具体尺度,并分为危大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此外,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和专家库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原文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津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3江苏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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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2 苏建城〔2013〕638 号............................................................................................................................3 总 说 明...................................................................................................................................................6 第一章 小型土石方工程.......................................................................................................................8 第二章 道路设施养护维修.................................................................................................................9 第三章 桥梁设施养护维修...............................................................................................................10 第四章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11 第五章 排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养护维修.........................................................................................13 第六章 城市隧道(城市管廊).........................................................................................................14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17 附录一 各种光源功率消耗表.............................................................................................................20 附录二 常用灯泡年小修率表...........................................................................................................21 附录三 照明器材年小修率表...........................................................................................................22 附录四 材料损耗率表.......................................................................................................................24 附录五 拆除系数表...........................................................................................................................25 勘误说明.................................................................................................................................................26
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原87号文终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划定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其它等类型的具体尺度,并分为危大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此外,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和专家库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原文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6日天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3年)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津心办”数字社会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津心办”平台)建设,加快政务服务数字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津政发〔202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堵点难点问题,践行“精心、敬心、用心、暖心”的服务理念,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系统观念和标准化理念,坚持场景引领和数据赋能双轮驱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完善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重点推动“津心办”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移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推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津心办”平台深度融合和数字化政务服务业务中台建设,实现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对接,“津心办”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全市移动政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办法 津政办发2012 29号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城市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4-2003)编制说明
《城市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4-2003)编制说明苏爱玲;李养平;杨辉【期刊名称】《天津建设科技》【年(卷),期】2004(014)006【摘要】@@ <城市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4-2003作为2003年天津市发布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5个地方标准其中的一个,补充完善了天津市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空白.该标准的制定,满足了天津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贯彻了天津市委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的"起点高、标准高、科技含量高"的要求,特别是适应了天津市地铁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了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决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的可操作性问题;从长远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是建立天津市地铁工程技术法规的基础,加强了天津市地铁工程质量管理,满足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的需要,全面提高了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水平.【总页数】3页(P3-4,13)【作者】苏爱玲;李养平;杨辉【作者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300050;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天津,300050;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30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31【相关文献】1.城市公共自行车标准助力构建低碳、安全、和谐绿色交通——解读DB14/T858-2014《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规范》和DB14/T859-2014《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规范》 [J], 赵爱忠2.《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33/T1120-2016)》编制说明 [J], 李志飚;陈力;金星3.《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DB33/T1133-2017)》编制说明 [J], 李志飚;李晓良;杨强跃;任涛4.《保温装饰夹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1141-2017)》编制说明 [J], 李志飚;张建中5.《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技术标准(DB33/T1203—2020)》编制说明及应用分析[J], 沈惠梁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原87号文终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划定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其它等类型的具体尺度,并分为危大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此外,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和专家库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原文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津建筑〔2018〕489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岗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施工企业参加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时,不再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民管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投标文件。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建施工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出具任命文件。
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通知建设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通知监理单位。
施工过程中,管理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文件,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任命文件及变更文件应当在施工项目部留存备查。
三、停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取得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书的人员,可持证在施工项目部担任造价员、安全员,相关信息可用于企业申报资质。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工作,另行通知,可咨询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电话23368493。
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_宣讲提纲
1988年3月出台了“试验室定级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了建筑企业、混凝土构件厂两种类型的试验室, 每种类型分为一、二、三级。从技术力量、设备、 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一级可承 担企业内、社会上的检测任务;二级可承担部分外 部质量控制检测任务;三级只承担企业内部的质量 控制检测任务。1990 年又提出各省市建立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到1993 年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成立了自己 的检测中心,县级城市也有 60-70%有了试验室或检 测中心。并有了5个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到此,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基本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但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 技术难度、工程结构的复杂程度都有了大的发展, 工程检测要求越来越高,检测技术管理应加强。 1988年出台的“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已不适 应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了。在2000年时就将其废 除了,但由于多种原因,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要 求一直未能制订新的办法。2005年出台了行政管 理办法141 号部令。由于其规定较笼统,对其技 术条件等要求不够具体。致使一段时期检测管理 出现了一些空档。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这就是大力宣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原因。 (三)补充完善了有关检测标准的技术管理内容。
二、《技术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技术管理规范》共有 6 章和 5 个附录。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 测档案等,共122条。下面分别介绍。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往 都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管理,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 手段。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 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为规范建筑企业,保证工 程质量的行为,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 重要方面。原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 局1984年共同制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 条例》,1985年10月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的规定》,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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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津住建设〔2019〕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号)的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65-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建科教〔2008〕395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9年7月2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