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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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2002-221(2)

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 号2002 年9 月5 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建设部文件建城[2002]221 号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2 年9月28日印发印发给(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 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doc 156页)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doc 156页)
第二章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2002]22l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接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施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关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建 设 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号 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城建[2002]221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制度

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的管理,促进市政工程维修工作的高效进行,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公共设施的维修资料管理。

第三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是指市政工程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文件、记录等,记录了市政工程维修的具体情况和信息。

第四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应遵循便于查阅、保存完整、保密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工作由市政工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管理工作应当与市政工程维修工作相结合,相互支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维修资料的分类和归档第七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应当按照项目和工程的特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方案、设计图纸、施工日志、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九条维修资料归档应当按照项目的完工顺序,依次存放,确保资料的整齐有序。

第十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数据中心,进行网络化存储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资料归档应当设置专门的库房或文件柜,配备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修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资料进行盘点,确保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维修资料的查阅和利用第十三条维修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仅限于有关维修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查看和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归还,严禁随意带出和传阅。

第十五条维修资料的利用应当与实际维修工作结合,为工程的改进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维修资料的利用应当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工程进度和情况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维修资料的利用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复印或打印,但严禁涂改、篡改、删除原始资料。

第四章维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八条市政工程维修资料属于机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文件[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后,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或法人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与有关部门: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 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九月五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超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架、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 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 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规定统一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

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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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报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到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体制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四、施工试验报告五、施工记录六、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九、使用功能试验记录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十一、竣工图十二、竣工验收单十三、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

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圈套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文字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期要求,施工部署,摄影师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运计划表。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

5、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6、施工节约技术措施。

7、大型桥梁、厂、站等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设计,如模板及支架设计、地下沟槽支撑设计、降水设计、施工便桥、便线设计、方涵顶进后背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设计、大型预制构件吊装设计、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方案设计等。

8、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二、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

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凡使用权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应有鉴定证明人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品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一、水泥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

2、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

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

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4、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仍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5、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在可使用条件下,应注明允许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6、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人或复验单上的内容一致。

二、钢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招待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3、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和钢筋试验单的抄件(复印件)。

4、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铰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做机械性能试验。

5、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试验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三、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质量有疑异时,必须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份检验。

2、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①产品质量证明:②钢结构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③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④新材料、新工艺品试验鉴定资料;⑤发运构件清单。

四、焊条1、焊条应有出厂合格证。

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十四、厂、站工程成套设备,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其中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

发必要时要求解体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十五、各种保温材料及制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材料性能试试验记录,其种类、规格、性能诮符合设计规定。

十六、预应力混凝土设备检验资料1、应有预应力锚头、夹顶塞等出厂合格证明入硬度试验记录。

2、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记录。

3、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对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进行鉴定的记录。

十七、混凝土预制构件技术质量资料1、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①构件混凝土强度资料;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③施工图纸,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④所用钢筋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⑤构件质量评定资料。

2、施工单位应根据出厂合格证明依照现行验收标准逐件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

3、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道牙(侧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墩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试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是施工过程中为检验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的试验工作。

一、压实度试验资料1、填土压实度资料①有按土质种类做的最佳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击实试验)报告;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工地土壤压实度试验记录。

③石灰土、石灰粉煤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石灰土稳定碎石、水泥稳定土等半刚性道路基层,有7天、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道路路基、基层压实度资料①土路床、石灰土、粉煤灰石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水泥稳定土、石灰土稳定碎石,有按重型击实标准的试验报告(有特殊情况时,土路床可采用轻型实标准);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的压实度试验记录。

3、道路面层压实度资料①有沥表厂提供的标准密度资料;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的工地压实度试验资料(面层蜡封法,大黑碎可用灌砂法)。

二、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资料1、凡结构工程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材料有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试验资料。

2、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试验资料①、应有规范规定组数的28一天标养试块抗压强度;②、有按验评标准进行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水泥混凝土路面要试块抗折强度试验报告);③、现浇结构混凝土及冬季施工混凝土均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做为拆摸、张拉、施加临时荷载、检验抗菌素冻能力等的依据;④、如果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有钻芯试压报告和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⑤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请设计验算时,应有设计人员签署的验算资料和处理意见,并附上原抗压试块试验报告资料。

3、混凝土耐久性试验资料凡设计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有关规定组数的抗渗、抗冻、试验报告单。

4、使用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强度作为评定混凝土的依据(抗折、抗冻都以现场试件为准)并应在试块强度试验单上注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三、砂浆试块强度试验1、砌筑用砂浆必须有按部位规定组数的强度试验报告,砌筑主要结构部位的配合比由试验室试验确定。

有砂浆配比通知单。

2、浆标号以标准养护龄期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3、有砂浆强度评定资料。

4、预应力混凝土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3组的7.07*7.07*7.07立方体试块,其中一组做为标准养护28天的强度资料,其余二组做移运和吊装时强度参考值资料。

5、凡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有鉴定处理意见,并经设计部门签认,质量监督部门同意。

四、钢筋焊接试验资料1、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内容应包括焊工编号、钢筋瑾、规格、焊接方法、焊条类型、规格,并对抗弯、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2、钢筋焊接必须按规范规定的批量留取试件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并对抗弯、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五、钢管及其他设备、容器焊接试验资料1、正式焊接前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内容包括:焊工编号、母材种类、型号、规格、规格,焊条类型、规格,焊接方法,焊后抗拉、弯试验结果,并有明确结论。

2、焊缝按有关规范定取样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

3、焊缝按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做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查。

第十七条施工记录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做好位置、尺寸、土质、标高等验收记录,如与原设计地基情况不符,设计提出处理要求时,要有处理记录,在平面位置图上标明部位、尺寸、标高及处理方法、处理日期,一般基槽可用隐检记录代替,重要工程或设计提出要特别验槽的需做此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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