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1 总则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运作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2 组成机构2.1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2 董事会2.2.1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2.2 董事会由七人董事组成(其中一至二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3 董事、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2.3 董秘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4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5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股东会的职权3.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10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3.11 修改公司章程;注1: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集体讨论并表决的一项重
要决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
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1. 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选举公司的董事
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和董事。

选举的方式可以是通过表决或者提名。

2. 审核和批准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公司的财
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

股东会通过决议来确
认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分配利润和派发红利: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派发红利的金额和方式。

4. 修改公司章程或重大事项决策: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修改公
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

股东会还可
以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收购、合并、分立等。

5. 解散和清算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决定清算
公司的财产和债务。

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股东的多数同意或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才
能生效,具体比例通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决议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特定委员会的会议上进行表决,也可以通过书面投票方式
来进行。

决议的表决结果通常要记录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中,作为
证明和遵循的依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者股东能够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二)选举与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行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权力机构。

本行股东为合法持有本行股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自然人。

本行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董事会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决议内容、表决的合法有效性;(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本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应按规定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罢免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八)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本行重大收购事宜及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十)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二)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的通报;(十三)听取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的报告;(十四)听取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非职工监事的相互评价的报告;(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审议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示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4.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津贴;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6.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9.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0.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即公司拟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11.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2.审议公司提供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的担保事项;13.审议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的议案;14.审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议案;1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8.修改公司章程;1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0.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案;21.审议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议案;22.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23.审议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2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东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集暂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暂时股东会的机构或者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暂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暂时股东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提议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暂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赋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暂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自行召集暂时股东会。

暂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位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的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复送达董事会。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发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股东会见证律师和公证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暂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股东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董事会可以礼聘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期。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年度股东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暂时提案,并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暂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暂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股东会应赋予每一个议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对会议议案故意见或者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外,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者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使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会议规定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进行投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在计票时均视为废票。

废票或者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所审议的议案可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1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发布表决结果。

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不得作为清点人。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即将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点票。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议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即将就任。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采取集中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殊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殊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殊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而未能作出全部或者部份或者任何决议的,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最终决议。

股东会最终决议形成后,股东会方能闭会。

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住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记载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占公司总股权的比例,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书、表决票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相关资料均应存档,由董事会保管,永久留存。

会议记录签署后五日内,董事会应将会议记录与股东会决议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各股东。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