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7【实施日期】2013.06.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三、电子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
四、开具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五、电子发票的开具数据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营改增之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二)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
(二)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三)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前,应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四)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
纳税人在国、地税均可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办理完地税结存发票缴销手续后,应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继续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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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问题的公
告
【标 签】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问题,增值税发票系统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5-09-17
【实施时间】201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15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第三条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统一调整离线管理设置,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新办及已使用升级版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暂设置为3天(72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0%”。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将根据管理需要另行设置离线管理规定。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第三条规定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7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1 /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1.02
【实施日期】1995.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1995年1月2日)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两个税务机构印制发票分别套印“发票监制章”,并确定了统一的式样。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我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二、使用新版发票的范围,指本市内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
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1 /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1.02
【实施日期】1995.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
(1995年1月2日)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两个税务机构印制发票分别套印“发票监制章”,并确定了统一的式样。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我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二、使用新版发票的范围,指本市内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
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5.19
•【字号】2016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6.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的公告
2016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我市电信行业启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范围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三家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三家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1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
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8号)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为做好我市升级版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推行工作安排有序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事宜。
二、我市已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向消费者个人开具电子发票。
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17•【字号】京地税征[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发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19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为保证我局制定的发票改革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自2002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监控税源的预期目的,现就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此项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是我局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便于协调、统筹领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由办公室、信息中心、票证中心、计会处、检查处、法制处、征管处组成发票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票改革领导小组由王纪平局长任组长,杨晓超、杨春萍、杨志强、解煜、周茵、郝硕博、徐志宏、金兴、王勇生副局长任副组长,王京华、杨玉杰、于燕平、任依娜、邢军、杨涛任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由征管处牵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工作。
二、进度安排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此次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8月份起,在朝阳、丰台、石景山、顺义、怀柔、平谷、房山、开发区、西客站和燕山试点;第二阶段,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10月份起在其它区、县全面实施,力争在12月底前推广完三、技术支持此次发票改革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因此各项技术支持工作能否按期完成,决定着改革工作能否按期实施。
(一)发票计划(防伪)管理软件:此软件需于5月底以前开发完成。
(二)“有奖”发票布奖管理软件:此软件需于6月15日以前开发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问题的紧急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接到部分纳税人反映,使用税控器的纳税人存在每张《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只能打印一份发票信息的情况,造成发票验旧不便。
经核实,此现象为税控系统调试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性问题,仅影响本月发票验旧工作。
七月份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全面推行普通发票电子验旧方式,不再需要打印《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为在六月份过渡期内妥善解决此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将税控器开具普通发票验旧手续统一进行明确,纳税人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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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
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4.05.20
• 【字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 【施行日期】2014.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为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
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办理程序和手续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在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统称
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
件)原件;
(三)《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规范纳税人初次核定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和税
控机具类型,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票种核定: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
业专用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
业专用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
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依据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的相关政策,可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折式或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或1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核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
票》(折式或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或1
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核定总面额不超过二万元的《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
打发票》,核定方法比照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
三、简化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提高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折式)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或折式)的单份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后,如发生初次选择核定的单份
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情形,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
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
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偶然发生大额业务,当前核定单份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版别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
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
量。核定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
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核定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临时
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
户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且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
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票种
核定岗位人员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
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
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每次正
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
(六)特定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
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特定纳税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七)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后续管理
(一)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纳税人最
高持票数量和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
者停止向其供应发票。
(二)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和外网对
外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22号)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国税函〔2009〕40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附件第二条第(十八)
项、第(十九)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6〕200号)第(六)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十万
元、一百万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0日
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
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解决部分基层单位存在的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手续繁琐,标
准不统一的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发布本公告,对普通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程
序简化和规范。
二、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
件)原件;
(三)《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增设报送资料或设定前置条件,切实保证高效、便
捷地开展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工作。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加最高持票的手续是什么?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
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
量。核定每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
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核定每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
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作为经办人。办税服务厅票种核定岗位人员应当依据纳税人申请即
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
高持票数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
录,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票种核定岗位人员应当
依据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
定岗位人员应当依据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
1发票票种核定表(初次核定适用)
2发票票种核定表(变更核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