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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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防突标准

防突标准

长平矿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随着长平矿四盘区煤层瓦斯含量不断增大,部分区域已经达到或超过8m3/t,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长平矿按照预防突出矿井进行管理,执行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

本规定对局部防突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职责一、矿长是本单位防突的第一责任人,对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各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业务内的防突工作。

四、专职通风副总负责防突技术指导及协调工作。

五、通风管理部:负责矿井防突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抽放防突部:全面负责矿井防突治理的业务工作。

七、生产中心:根据矿井总体规划,结合审定的矿井防突、抽采计划,研究、调整掘进和回采衔接计划,编制矿井年度掘进和回采衔接计划;参与防突设计、方案、措施、计划等的审批工作。

八、安监部:对矿井规划部署的整体防突工作及防突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防突设计、方案、措施、计划等的审批工作。

九、机电部: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和业务工作检查;负责防突机电装备、设备的购置;参与防突设计、方案、措施、计划等的审批工作。

十、地测部:负责对工作面前方的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负责对巷道掘进异常区域及时进行地质预测预报,指导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做好防突工作面的瓦斯地质工作,掘进前方遇有断层、陷落柱或其他地质构造时,及时通知公司领导及通风、抽放防突、生产等部门。

十一、调度室:应负责编制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突出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十二、物供部:负责矿井防突器材材料计划及进行采购和配置,满足矿井防突工作的要求。

十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防突机构设置,调配补充人员,保证防突人员的待遇。

十四、职教中心:根据防突培训要求,制定、调整和完善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和安排各级人员的防突培训。

十五、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煤炭部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7日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的,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矿井瓦斯防治技术4

矿井瓦斯防治技术4

名称
气带成因
氮气—二氧化碳带 氮气带
氮气—甲烷带 甲烷带
生物化学、空气 空气
空气、变质 变质
氮气 20~80
>80 20~80
<20
瓦斯成分/% 二氧化碳
20~80 <10~20 <10~20
<10
甲烷 <10 <20 0~80 >80
瓦斯风化带及其深度的确定依据
• 由于各个煤田的形成条件和煤层瓦斯生成环境不同,各煤田的瓦斯组分可能有很大差别,此 外,受成煤环境和各种地质条件的影响,有的矿井中甚至缺失了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带。
当煤层具有露头或直接为透气性较好的第四系冲积层覆盖时,由于煤层 中瓦斯不断由煤层深部向地表运移,而地面空气则向煤层中渗透和扩散,造 成了煤层瓦斯组分沿赋存深度的带状分布。
煤层瓦斯的垂直分带
• 煤层瓦斯赋存按深度自上而下划分为4个带:氮气—二氧化碳带、氮气带、氮气一甲烷带和甲 烷带。前3个带统称为瓦斯风化带。各瓦斯带的划分标准如表;
甲烷带
• 瓦斯风化带以下是甲烷带,是大多数矿井进行釆掘活动的主要区域。在甲烷 带内,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是随着埋藏深度的增加呈有规律的增长。 增长的梯度,随不同煤质 (煤化程度)、不同地质构造和赋存条件有所不同。 相对瓦斯涌出量也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而有规律地增加 , 不少矿井还出现了 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等特殊涌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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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风化带的深度取决于井田地质和煤层赋存条件。
瓦斯风化带下界深度可以根据下列指标中的任何一项确定: ① 煤层的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3m3/t。 ② 煤层内的瓦斯组分中甲烷及重烃浓度总和达到80% (体积比)。 ③ 煤层内的瓦斯压力为0. 1MPa(表压)。 ④ 煤的瓦斯含量达到下列数值:长焰煤1.0 ~1.5m3/t,气煤1. 5~2.0m3/t, 肥煤与焦煤 2.0~2.5m3/t,瘦煤 2.5~3.0m3/t,贫煤 3. 0 ~4. 0 m3/t,无烟 煤 5. 0~7. 0 m3/t。

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

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

达州市达县胜利煤业有限公司胜利煤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二O—五年八月九日审签页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生产矿长:生产科长:安全科长:机电科长:通风科长:调度室主任: 采煤队长:掘进队长:机电队长:运输队长:通风队长:目录第一章瓦斯治理长期规划 (4)第二章矿井概况 (4)第三章治理瓦斯的指导方针 (10)第一节、指导思想 (10)第二节、瓦斯治理的基本原则 (11)第三节、工作目标 (11)第四节、瓦斯治理组织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12)第四章瓦斯治理规划 (14)第一章瓦斯治理长期规划一、工作要求瓦斯治理整体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明确以通风为主,监测、监控为辅做到标本兼治。

对于抓出来的成果必须做到抓出一点,巩固一点,瓦斯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施计划稳扎稳打、稳步提高,坚决杜绝出现滑坡、反弹现象。

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必须将瓦斯治理工作贯穿整个工作日程,清醒的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场持久战,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将责任进一步细化,将瓦斯治理规范、要求传达到班组、个人,让大家切实感受到瓦斯治理不是面子工程,是生命工程、形象工程,是安全生产、预防群死群伤,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基础工程。

针对矿井K2、K5、K6煤层的开采(2016年一2018年),具有针对性制定矿井的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以便指导矿井的采掘规划,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充分做好矿井瓦斯治理的防范。

第二章矿井概况达州市达县胜利煤业有限公司胜利煤矿位于达县城140o方向、直距约20km之达县亭子镇境内。

行政区划属亭子镇胜利村所辖,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7° 36’ 15〃〜107° 38’ 00〃,北纬31° 03’ 04〃〜31° 04’ 55〃。

从矿井北西行6km至达县亭子镇与省道公路202线(广元一一彭水)相接,由亭子镇西行25km至达县县城,向东15km到达(州)万(州)铁路麻柳站,为混凝土路面,交通较方便。

太原市一通三防实施细则,最新

太原市一通三防实施细则,最新

太原市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晋政办发…2011‟4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一通三防”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区域内所管辖的从事煤炭生产、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

第3条全市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理机构第4条市国资委、各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一通三防”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炭企业、各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一)建设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进入二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二)煤矿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成立专门瓦斯防治机构或专职防突机构(建设矿井揭露煤层前成立),配备专业的瓦斯治理或防突技术人员。

(四)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区长)必须兼任矿长助理,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实现技术与行政管理责任分离。

1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63号
2002—03-11
生产部
未变
5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各部门
新修
5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2012—06—01
各部门
新修
5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各部门
新修
33.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财企〔2012〕16号
2012-02-14
财务部
新修
3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012—09-01
各部门
新修
35.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部
化劳字第247号
1991-10—01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47号
2011-05—01
行政部
生产部
未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9号
2015。1。1
生产部
更新替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011-06-20
各部门
未变
63.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藻煤电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松藻煤电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制定的目的意义第1条为了切实贯彻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炭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现松藻煤电公司煤炭生产安全和高产高效,防止突出重大事故发生。

结合原松藻矿务局多年防突实践总结的防突实施细则,特制定松藻煤电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瓦斯动力现象及特征第2条瓦斯动力现象发生在开拓、准备和回采巷道工作面,绝大多数发生在放炮、割煤、打钻、风镐落煤等破坏煤体的工序。

它是在岩压、瓦斯压力和煤自重作用下,近工作面区含瓦斯的煤快速发生破碎,大量的瓦斯和碎煤在很短的时间内突然从煤体喷出,具有较大的破坏力,容易造成巷道、设备报废及人身伤亡事故。

瓦斯动力现象包括:煤与瓦斯突出、伴随瓦斯涌出增大的煤的突然压出、伴随瓦斯涌出增大的煤的突然冒落(倾出)。

煤与瓦斯突出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的发展有下列几个阶段:生产过程引起近工作面区高地应力的煤层的碎性破碎;膨胀瓦斯流将已破碎的煤抛出;突出孔洞和冒落煤中的瓦斯涌出强度逐渐衰竭。

第4条绝大多数煤与瓦斯突出都有预兆,突出的预兆主要是:地压方面表现为煤炮声、煤岩开裂、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钻孔变形、顶钻、夹钻等;瓦斯方面表现为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和气温变冷,打钻喷瓦斯、喷煤,有哨声、风声、蜂鸣声等;煤层方面表现为结构变化,层理紊乱,强度松软或不均匀,黯淡无光泽,煤体干燥,煤层产状变化等断层构造等。

第5条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是: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5、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瓦斯防突工工种定义,技术等级标准

瓦斯防突工工种定义,技术等级标准一、瓦斯防突工工种定义,技术等级标准依据199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煤炭工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煤炭工业)》1.工种定义:预测预报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实施和检查防突措施,检验防突效果。

2.技术等级标准:Ⅰ.初级瓦斯防突工⑴知识要求:①具有初中文化程度;②了解〈〈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防突的规定和本区域有关防突的规定:③了解矿井通风基本知识;④熟悉分管区域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系统及避灾路线;⑤熟悉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及防治措施。

⑵技能要求:①能利用仪器(仪表)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②能协助安装钻孔机具及各种仪表,能熟练进行钻孔、封孔作业;③能准确观测钻孔的流量,可对煤层瓦斯压力进行读数并准确记Ⅱ中级瓦斯防突工⑴知识要求:①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②熟悉分管区域的采区设计和生产工艺;③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状况及制定防突措施效果的依据;④熟知本矿井预测预报瓦斯突出的方法和措施的检测。

⑵技能要求:①能按防突措施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操作;②熟练使用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的仪器;③发现瓦斯突出预兆,能及时组织人员撤出;④协助进行现场勘察,能分析、整理煤与瓦斯突出材料。

Ⅲ.高级瓦斯防突工⑴知识要求:①具有高中文化水平;②掌握煤、岩性质以及分管区域的地质材料;③了解各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方法及预测预报瓦斯突出的方法;④了解矿井设计及全矿井生产工艺。

⑵技能要求:①能指挥人员按防突设计正确施工;②对在执行防突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能采取紧急处理措③能提出制定一般性防突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的建议。

二、岗位操作标准原煤炭工业部在《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对瓦斯防突工的岗位技术操作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瓦斯突出工应由在矿井从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过防突知识培训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者上岗。

第二条:瓦斯防突工应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防治内容,负责有关参数的测定,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以及收集与整理测定的突出参数。

瓦斯治理方案

大方县高店煤矿2012年度瓦斯防治方案大方县高店煤矿技术组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矿井概况一、矿井地理及交通位置大方县高店煤矿位于大方县大方镇金星村,距大方县县城约13km,二、矿井证照情况矿井始建于xxx年代初,为私营企业,矿井于xxx年月开始建设,年基本建成投产,六证齐全有效,现生产能力核定为万吨/年,批准开采标高为 m,批准开采区内、煤层,已达到安全管理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三、特种工种及专职安全员的培训和配备情况我矿及时送配各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其中通风安全工程师人、采掘工程师人、地质测量工程师 . 人、机电工程师人),瓦斯检查员名,电工名,瓦斯监测电工 . 名,瓦斯监控员名,防突效检工名,绞车工名,主扇司机名. 四、煤层赋存情况及层间距及顶底板的力学性质井田内含煤可达层,一般~层,呈状、似状产出,由下至上依次可分三个含煤组A、B、C。

本区B煤组内由下至上为B1、B2、B3、B4,而允许矿山开采的煤层为B3、B4煤层,局部可采的B2、B1煤层未被批准开采,现对B3、B4煤层分述如下:B4煤层俗称“上连炭”,位于宣威组第三段的顶部,下距B3煤层1.38m~3.78m,一般为2.43m,矿山井巷内仅1m~1.5m,为复煤结构煤层.上部为黑色暗淡~半暗煤与半亮~光亮型煤间互相成;下部为线理状半暗~暗淡型煤。

煤层厚1.10m~1.58m,平均1.29m。

一般含1~2层夹矸,夹矸厚0.01~0.14m,岩性为炭质泥岩或高岭石粘土岩,其中一层为褐灰色高岭石化晶屑凝灰岩,具砂状结构,易于识别,本次在井巷中未见煤层夹矸。

煤岩组分为暗煤为主,含亮煤条带及丝炭透镜体,内生裂隙较为发育,质坚硬,呈块状。

顶板为深灰、灰黑色炭质泥岩、泥岩或砂质泥岩,含动物化石碎屑或个体,含黄铁矿较多;底板多为深灰色粘土岩或砂质泥岩,含灰色肾状菱铁矿结核。

(2)B3煤层俗称“中连炭”,位于宣威组第三段上部,上距B4煤层约1m~1.5m,下距B2煤层约5m~8m,三分性明显,中部为灰黑色、黑色半亮~光亮型煤,上、下为半暗型煤;煤层结构单一,不含或偶含1层夹矸,煤层厚度1.20~1.51m,平均厚为1.37m,区内稳定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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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
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

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

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
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

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
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
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

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
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

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

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
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
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

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
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

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

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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