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设计相关规范
(整理)gb50187-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CAD总平面图制图标准

CAD总平面图制图标准在建筑设计和规划领域,CAD 总平面图是至关重要的设计文件,它为项目的整体布局和规划提供了直观的展示。
为了确保 CAD 总平面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读性,制定一套明确的制图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CAD 总平面图的制图标准。
一、图纸布局1、图纸尺寸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图纸尺寸,常见的有A1、A2 等。
同时,要确保图纸的比例恰当,以便清晰地展示总平面图的内容。
2、图框与标题栏图框应包含项目名称、图纸名称、比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设计单位等信息。
标题栏的格式和内容应统一规范,便于识别和管理。
3、图例在图纸的适当位置应绘制图例,对图中使用的符号、线条、颜色等进行说明,确保读图者能够准确理解图纸的含义。
二、图层管理1、图层分类根据总平面图的内容,将不同的元素划分到不同的图层,如建筑物、道路、绿化、水系等。
每个图层应具有明确的名称和属性。
2、图层颜色为每个图层分配特定的颜色,以便在绘图和打印时能够清晰区分不同的元素。
颜色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规范,避免过于鲜艳或刺眼的颜色组合。
3、图层的显示与锁定在绘图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显示或隐藏某些图层,以便专注于特定的部分。
同时,对于已经完成或不需要修改的图层,可以进行锁定,防止误操作。
三、图形绘制1、建筑物建筑物的轮廓应准确绘制,包括外形、尺寸、层数等信息。
可以使用不同的线条样式来区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
2、道路道路的线型、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规范,标注道路的名称和等级。
3、绿化用特定的图案或符号表示绿化区域,注明绿化的种类和范围。
4、水系清晰地绘制河流、湖泊等水系的轮廓,标注水位和水流方向。
5、坐标与标高标注总平面图中的坐标系统和控制点坐标,以及建筑物和场地的标高信息,确保位置和高程的准确性。
四、文字标注1、字体与字号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字号大小应根据图纸的比例和内容的重要性进行合理设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doc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7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总平面图设计规范(参考Word)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7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01平面设计的行业规范

01平面设计的行业规范平面设计的行业规范是指设计师在从事平面设计工作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职业行为准则。
遵循这些规范能帮助设计师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设计服务,维护设计行业的声誉,并与客户、合作伙伴及其他设计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本文将介绍一些平面设计行业的主要规范。
1.遵循版权和知识产权规定:设计师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应抄袭、盗用或篡改他人的作品。
设计师应确保自己的设计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也应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盗版和滥用。
2.保护客户隐私及商业秘密:设计师在与客户合作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设计师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
3.提供客户优质服务:设计师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设计项目。
设计师还应提供专业建议,帮助客户做出更好的决策。
4.不做虚假宣传:设计师不应在设计作品中包含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内容。
设计师应与客户一起合作,确保设计作品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及时更新专业知识:设计行业发展迅速,设计师应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新技术和潮流的变化,提高自己的设计水平和竞争力。
6.尊重合作伙伴:设计师与其他设计师、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应保持诚信、公平的竞争关系,不进行恶意竞争或恶意诋毁他人的行为。
设计师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并遵守合作协议的约定。
7.不滥用权力:设计师在与下属、实习生或助理合作时应尊重对方的权益,不滥用职权或权力,给予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设计师还应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下属提高设计技能。
8.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设计师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设计师应穿着得体、维护职业形象,同时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综上所述,平面设计行业规范旨在引导设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注重合法合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客户利益、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良好合作关系和行业声誉。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1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 0. 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 0. 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生产的影响。
第1. 0. 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 0. 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第2. 0. 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 0. 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 0. 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 0. 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GB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第 2.0.7 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 2.0.8 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 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 2.0.9 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 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 2.0.11 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 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 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 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 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三、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的合理布 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第 3.3.4 条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 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 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第 3.3.5 条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 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 3.3.6 条 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 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第 3.3.7 条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承运,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 第 3.3.8 条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 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第 3.3.9 条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除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外, 并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第四节 动力公用设施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平面布置规范要求解析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平面布置规范要求解析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建筑平面布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建筑平面布置能够充分体现建筑设计的功能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为了确保建筑平面布置的质量和标准,建筑设计中存在一系列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设计中的建筑平面布置规范要求进行解析。
一、建筑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在建筑平面布置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建筑的功能性和实用性。
1. 空间布置原则:合理利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空间,确保各个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畅通,达到空间的最优化利用。
2. 功能区域划分原则: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将建筑内部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例如办公区、会议区、休息区等,确保功能分区合理互补,便于使用和管理。
3. 交通流线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内的交通流线,确保人员和物资的流动顺畅,减少冗余步行距离和时间浪费。
4. 视觉导向原则:通过合理的布局,引导人们的视线在建筑内部和外部得到舒适的引导,增强建筑的美观性和视觉效果。
二、建筑平面布置的规范要求建筑平面布置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面积比例要求: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和使用人数,确定建筑各个功能区域的占地面积比例,并保证总建筑面积和功能区域的协调。
2. 功能区域布局要求:根据建筑的功能,确定各个功能区域的布局位置,例如将办公区集中在建筑的中心位置,将会议室布置在交通便捷的位置等。
3. 安全疏散通道要求:保证建筑内外的安全疏散通道满足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建筑。
4. 设备和设施布置要求: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确定各种设备和设施的布置位置,例如电梯、楼梯、卫生间等,以便于人们的使用和维护。
5. 环境舒适要求:考虑建筑内的环境因素,例如采光、通风、温度控制等,确保人们在建筑内部能够享受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6. 建筑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筑平面布置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要求,例如消防规定、人防规定、无障碍通道规范等,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完整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7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1993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第九章工业厂区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第9. 0. 1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平方米);(而不是项目用地面积等等)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平方米);三、建筑系数(%);(而非建筑密度)四、铁路长度(KM);(这个大部分项目都用不上了)五、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平方米);六、绿化占地面积(平方米);七、绿地率(%);(而非绿化率)八、土石方工程量(立方米)。
(基本没有见到过有这个指标的)第9. 0. 2条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第9. 0. 3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列出本规范第9. 0.1条所规定的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局部或单项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附录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一、厂区用地面积:系指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现有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4.设防火提的贮罐区,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
6.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三、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 2m 时,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 2m处。
四、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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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平面设计1.1常用总图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平面是建筑设计的基础,建筑单体的造型、平面布局、层数很大程度上受到基地的局限,受到基地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影响;而新建建筑物又会导致新的环境、空间产生,因此还须考虑建筑物建成后不能使周围环境受到损害,不能影响公众利益。
因此,总平面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
总平面设计中常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下:1.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1.1.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外省市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1.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1.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1.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计标准》DBJ08-7-96 (上海市地方标准)1.1.8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1.1.9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1.1.10 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涉及总平面的条文标准1.2总平面设计的规定1.2.1 一般规定1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约水源,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求。
3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用地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脉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并力求有新意有特色。
4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崇尚自然、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
5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竖向、道路、环境景观、绿化格局、管线设计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6基地内建筑物布置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和卫生要求。
居住建筑、学校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科研实验室等需要安静的建筑环境,应避免噪声干扰。
7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应分区明确、交通组织人车流线合理。
1)小学校、幼儿园和住宅之间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
其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以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2)商业服务等项目宜集中布置,以便形成规模,便于使用、管理。
3)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应靠近其主要服务对象或位于负荷中心。
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
8 规划总平面布局如需考虑远期发展时,必须考虑与近期结合使用,达到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9 总平面设计应考虑安全及防灾(防洪、防海潮、防震、防滑坡)措施。
10 总平面建、构筑物定位应以测量地形图坐标定位。
其中建筑物以轴线定位,有弧线的建筑物应标注圆心坐标及半径。
道路、管线以中心线定位。
如以相对尺寸定位时,建筑物以外墙面之间距离尺寸标注。
1.2.2 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1 建筑物退后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米。
(上海市规定不得小于3米)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10〜0.20m,表面铺装平整。
1.3总图设计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基本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除口及排泄雨水。
3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1.3.2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1学校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科学实验建筑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造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3饮食建筑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图书馆建筑图书馆建筑宜单独建造。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殡仪馆建筑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6汽车客运站建筑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幼托建筑及人员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7港口客运站建筑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8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9汽车库建筑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10 综合医院建筑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线路交叉。
1.3.3 建筑防火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6米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7米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9米4)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8米5)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0米6)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12米7)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8)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3.5米9)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的距离减少25%。
2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 1.3.3.2的规疋3汽车库、停车场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1 )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2 )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2米3)一、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4)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4米5 )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6米6)停车场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6米7)停车场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8米8)停车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10米4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大于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m、进深大于4.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总储量超过1.0m3、而不超过3.0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6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 x 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 X 15m。
8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1.4总平面的基本概念1.4.1 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2公共设施用地(C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可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幼托设施用地)。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如供电、供水、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集运、堆放、处理设施等。
4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1.4.2 常用术语1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3 绿地率建筑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4 建筑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5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6 河道蓝线城市河道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一般不得小于6米。
7 基地边界线由规划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中明确的用地范围线。
8 离界距离建筑物离开基地边界线的距离;一般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控制。
9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离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下,退5米,60米〜100,退8米。
100米以上,由详细规划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