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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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和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效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经营者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经营者的工作报告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引进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制度、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企业授权,评议企业管理人员。对业绩突出,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选举罢免权。根据有关规定,选举和罢免协商谈判的职工方代表和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方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需要纳入职工(代表)大会上述权利范围的其他内容或事项,或者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在会议筹备期间,凡需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事项,要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凡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草案,必须提前7至10天发给职工(代表),以便职工(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提案和修改意见。

第八条对经职工(代表)协商基本一致的事项,要形成大会决议,并依法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九条经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和协商解决。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条件:

(一)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企业。

(三)工作积极,关心企业,有事业性、责任感,模范作用好。

(四)作风正派,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好。

(五)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懂业务,懂管理,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车间(科室)、班组或分工会、工会小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代表时,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才能进行,须获得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可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职工代表应由工会委员、一线职工、科技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有相应的比列。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小组组长一人。

职工代表大会还可根据会议需要,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具体人数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党政领导商定。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经营者提出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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