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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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参与的效果分析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参与的效果分析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参与的效果分析太原市是山西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

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中村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城中村改造中村民的积极参与,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参与的效果进行分析。

一、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背景及意义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化进程较快,吸引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和定居。

由于城市扩张和规划不够完善,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城中村。

这些城中村多是老旧、拥挤、脏乱差的住宅区,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太原市政府决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改造的重点是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而村民作为城中村的居民,他们的参与对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他们是改造的受益者,也是改造的主体之一。

城中村改造中要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让他们成为改造的参与者和建设的主人。

二、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参与的方式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引导和鼓励村民的参与至关重要。

太原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政策倾斜、资金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来吸引和引导村民参与改造工作。

在政策方面,太原市政府出台了《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在这个政策的指导下,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利益和需求,尊重村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资金方面,太原市政府设立了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工程。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

在资金的使用上,太原市政府要求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村民的利益和需求。

在法律方面,太原市政府加强了城市更新工作的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村民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和村民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控制的思考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控制的思考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成本控制的思考作者:王晓霞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8期摘要: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下发之后,太原市首批21个及后来更多的城中村并入了有序的改造轨道。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工程,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今天,如何在保证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有效地对改造成本进行有效控制,节约社会财富成为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中的焦点。

文章借鉴深圳、金华等城市改造城中村的经验,为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中村成本控制一元化管理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8-254-02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镇中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产物,是城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

据太原市在2008年6月颁布的《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中规定:“城中村”改造是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即实现“五个转变”(摘自《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用此行为迎合我市城市化的发展。

一、城中村改造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且已被城市建成区所包围的城中村给人的总体印象是脏、乱、差,靠租房收入和村里的福利度日,突现管理落伍、建设规划混乱、治安状况差等诸多问题,城中村改造工程中要涉及组织成本、实施成本、后续成本等诸多改造成本,而这些成本的控制中存在许多无法预计的困难。

1.组织机构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作为一项复杂艰难的工程,在改造过程中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展开,成立专门工作组是必要的。

然而,成立专门工作组又将给此项工作带来额外的成本,如机构经费、人员薪酬、调研费用等。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与探索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与探索

1 太 原 市“ 中村 ” 城 改造工 作概 况
太 原市 20 0 3年开始 启动 “ 中村 ” 城 改造工 作 , 目前 , 原市 太 中心 城区规划范 围内、开发 区以及重 点建设和控制 片区内列入 “ 城中村” 改造计划 的村庄共 13个 , 5 村民户数为 7 3 , 764户 总人
( )城 中村 ” 3“ 改造建设用地划 定标准“ 一刀切 ”未能做 到因 , 村 制宜 。太原 市“ 中村” 城 改造建设用地标准为 : 民安置建设用 村
地人均 1 3 、 3 非农 户安置建设用地人均 3 25 , m: 0m ̄ 0m2均不包含
造, 即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 , 集体经济组织转制 为股份制经济组 织后 , 由本社 区居委会 和股份制公司 自行承担改造任务 。小 店区 亲贤村 属于此 种改造模式 的成 功案例 。二是 开发公 司改造 , 即
工程 、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新增用地 就需 20 0h  ̄ 6 . h 0 m226 67 m , 用于城 中村改造 的指标非 常有 限。“ 中村 ” 多位 于太原市 中 城 大
面临的课题 。本文 以太原 市“ 中村 ” 城 改造的实践 , 来探索 “ 中 城
村” 改造的便捷之路 。
科技幡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编号 :0 5 6 3 (0 )8 0 7— 2 10 — 0 3 2 1 0 — 17 0 1
S I  ̄ t IF R TO E E O M N C- CtN O MA IND V L P E T&E O O Y T CNM
21年 0 1
第2卷 第 8 l 期
围 内的村庄 , 但从 目前太 原市确定的 13个“ 中村 ” 况来看 , 5 城 情
有西村 、 土堂 、 呼延等 2 余 个村 庄因远离城 市不在太 原市 土地 0

石剑瑛与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剑瑛与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剑瑛与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审理法官】郭朝艳张翠萍陈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剑瑛;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石剑瑛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石剑瑛【当事人-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涛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卓越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涛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卓越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涛张卓越【代理律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石剑瑛【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13]12号)以及《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的通知》(并住建字[2013]171号)等文件,明确列入整村拆除计划的城中村,报经市政府批准,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13]12号)以及《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的通知》(并住建字[2013]171号)等文件,明确列入整村拆除计划的城中村,报经市政府批准,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本案中,窊流社区的城中村改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非违法征收的情形。

被上诉人作出《行政查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其行为并无不当。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并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为先导,以转型跨越发展为契机,全面实施五大工程(集中供热全覆盖工程、气化太原工程、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工程、污染企业搬迁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狠抓五项整治(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商品交易市场和饮食服务行业环境整治、垃圾和秸秆焚烧污染控制),全力治理历史形成的各类污染顽疾,实现省城环境质量“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改善、三年大见成效、四年目标实现”,为打造蓝天白云之城、青山绿水之城,建设一流现代生态宜居城市奠定坚实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二级以上优良天气达到330天以上,主城区彻底解决城中村燃煤采暖污染问题。

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主城区汾河及其边山支流河段消除淌黑水、散恶臭现象。

(二)2012年目标市区良好天气率达到82.19%以上,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100%;汾河出境断面水质实现持续好转,市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以第一产以为主的“ 中村” 中环线之外 。 城 在 ( )城 中村” 3“ 的位 置基本在城 市主干道 两侧 、 规划 建设的重 要设 施 用地 、 城市发展用地分布 , 直接影响着城市 规划建设 的总体布局 。
总体上 , 太原市 “ 中村 ” 现 出经 济区位愈优越 , 口规模 相应愈 城 呈 人
无疑发挥 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 在今后燃气的安全运行 、 、 维护 管理和发展工
作中 , 这些档案信息也必将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 任编辑 : 责 邱娅男)
阶段工作中会形成哪些资料 。 对每种资料 的内容 、 数量做到心 巾有数 。 及
村” 都分布在现状建成 区以外 , 民失地现象最为严重 的是万柏林区。 农
( )城 中村” 口密 度和建筑密度 由高到低呈 梯次递减趋势从城市 2“ 人
核心地区向外围扩散 ;城 中村” “ 产业结构等级 同样 由高到低梯次递减趋
势从城市核心区向外围扩散 。 以第三产业 为主的“ 中村 ” 城 大都在南内环 以北 、 北大街 以南 ; 以第二产 业为主的“ 中村” 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问 ; 城 在
现 的若 干重 点问题 , 并且提 出了相应的对策 。
关 键 词 :城 中村 ” “ 改造 ; 础 设 施 建 设 ; 原 市 基 太 中 图 分 类 号 :U 8 .l T 9 41+ 4 文献标识 码 : A
复杂 的系统 工程 . 不管哪一个环节 出了问题 , 都会严重影响改造进程 . 给 “ 中村 ” 城 改造 工作带来 巨大的困难和损 失。 目前 . 我国“ 中村” 城 的改造 工作 尚处于探索 阶段 。珠 江三角洲 地区的一些城 市 . 如深圳 、 广州和珠 海 。 “ 中村 ” 其 城 改造 的工作 已初具 成效 。 并有一 些值得借鉴 和推广的宝 贵经验 。 内陆 的一些城市 ( 如郑州 、 杭州、 西安 ) 出台了专门的“ 中村” 还 城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打响今年“第一枪”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打响今年“第一枪”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打响今年“第一枪”
3月6日,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西寨村拆迁改造工作正式启动。

这是全市城中村改造
启动之后,第一个开始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标志着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正式进入实际操
作阶段。

当天上午10时,西寨村整村拆除现场,随着几辆大型机械车辆的紧张
作业,一些已经搬空了的村民拆迁房屋应声倒地。

西寨村被晋源区政府确定为今年整
村拆迁任务村,共涉及1500户、5000多村民,此次拆迁改造将拆除全村1480个院子,共54万平方米。

西寨村拆迁改造将按照边拆边建的原则进行,力争在今年6月底完成全部拆迁任务,安置房的建设将在年底实现主体竣工,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村民安置。

此外,为保
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该村还专门成立了动迁组、安全组、结算组、拆迁组、保障组,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以“大兵团”的工作方式随时应对解决在城中村改造
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山西启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今年晋源区共有义井、吴家堡、
南阜、北阜、武家庄、南堰、北堰等9个村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涉及6235户、5078个宅院、23700多村民,全区整村拆除面积约为200多万平方米。

为完成好城中村改造任务,晋源区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并抽调专人
对接城中村。

晋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城改办主任马志宏表示,按照工作任务区
政府从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抽调专人,实行每人一村专人盯办。

城中村改造涉税事项

城中村改造涉税事项

(一)城中村改造涉税事项一、拆迁过程中涉及问题1、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采取不论是采取货币还是房屋转换形式,都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开发商拆迁安置涉税及会计处理房企在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认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同时应将政府拆迁文件、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等档案材料留置于本公司备查。

(1)货币补偿开发商支付拆迁补偿款,依据被拆迁人收款收据及企业付款凭据入账,记入“开发成本”(2)房屋置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注意:拆迁补偿房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安置房及收取房屋价差,应于开发产品完工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同时作账务处理,确认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

避免提前入账,作为预收账款预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

二、土地取得过程中涉税事项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全部以公开出让供地,房企缴纳土地出让金,市政府返还85%作为征地补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税费(1)土地出让金及道路代征费(2)耕地占用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延期交滞纳金及罚款,(占用非耕地的不交)。

(3)契税应纳税额=土地出让金*4%纳税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4)印花税土地出让合同应纳印花税=土地出让价款*0.05%土地证应纳印花税为5元(5)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用地面积*1.5万元/亩)依据政策:并政办发[2010]4号《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6)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占地面积*适用税额4元/㎡.年纳税时间: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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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7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在市城改办审定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基础上,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撤村建居”、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集体土地发证和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拆迁安置管理,摸底建档、综合测算、招拍挂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手续申请前,须取得市城改办审查意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规费减免由市领导组会议集中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政府、社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 2

投资等模式。采取社会投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由改造村提请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公正、公平选择。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计划及各区推荐意见,市城改办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将纳入名录的城中村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报市领导组同意后,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凡列入城中村名录的城中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纳入近期改造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建;纳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凡已列入近期改造的城中村,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或土地处置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街办)、区政府(管委会)推荐,市城改办审核,报市领导组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村。省、市重点工程、重点景区所涉及的城中村,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市城改办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的改造村改造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报市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市领导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城改办根据城中村改造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片区用地控制规划,依用地控制规划,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拟定城中村改造村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意见,报市领导组批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综合测算,不能实现盈亏平衡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领导组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市领导意见调整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前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必须坚持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纳入城市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可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方案制定 第二十条 已列入改造村名单的,改造前须向市城改办申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旧村拆迁安置时序、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 第二十一条 改造村建设方案经市城改办审定后,应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基本情况、村改居、集体经济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处置、旧村拆迁安置时序、建设时序、资金筹措、实施措施、监督保障机制等。 改造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市城改办备案,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与改造方案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审。 第五章 城中村改制 3

第二十三条 列入城中村名录的村,公安部门应严格户籍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各村人口、土地、建筑等摸底建档。列入改造村名单的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冻结户口、澄清底数,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在保持稳定和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合理设置股权并量化、组建股份制经济组织。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比例承担。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土地处置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改造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土地处置方案后,改造村集体土地经市政府上报获得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或红线储备。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 在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前,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办)初审、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城改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改造村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报市领导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 实行房屋安置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面积计算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但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三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四层、五层逐层递减,五层(不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申请拆迁,应按规划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做安置或提供了过渡用房,不停止拆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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