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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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什么?在建设工程中,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着工程项目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项目质量,规范工作流程和落实相关责任,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所建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这些基本制度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来探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深度在深度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ISO9000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进行。

(2) 质量责任制:确定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员及其权限范围,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层级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

(3) 质量标准与规范: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4) 质量控制:建立全过程、全要素的质量控制流程,包括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监控、质量验收等环节的控制措施。

(5) 质量改进:建立和完善质量改进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对策,确保类似质量问题不再出现。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广度在广度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工程质量。

(2) 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3) 环境管理制度:关注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4) 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管理制度,保障施工所需的各类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5) 文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各类文件、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不仅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责任制、质量标准与规范、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深度方面,还涉及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文件管理等广度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财产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管理、全员参预”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合于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造、市政工程、道路交通、水利水电、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可靠、经济、绿色、美观。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工程立项、设计编制、施工组织、监理检测、验收核查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责任,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参预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经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工程立项和设计管理第十二条工程立项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制定设计管理计划,明确设计工作内容和要求,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核和审查,设计文件应当完整、准确、可行,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土木、装饰、市政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质量,确保设计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并应对设计变更负责。

第八条勘察单位负责工程勘察的质量,确保勘察结果准确可靠,并对不合格勘察报告负责。

第九条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不合格材料应及时停用,并找出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文件控制、过程控制、检测记录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和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行使职权,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依法提供满足工程需求的设计,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支持和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结果,并对勘察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施工,采用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1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六条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位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二十八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第三十四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六章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第三十五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定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十九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七章 返修和损害赔偿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四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第四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第八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w w w .s i n o a e c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9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第四十九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五十一条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11页@w w w . s i n o a e c . c o m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料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 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第九章罚则第五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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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7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意识,通过对工程质量的认真管理,以质量求生存,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特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是伴随着工程建设过程而不断产生和形成的。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这一阶段将直接影响工程的最终质量。

因此,施工阶段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阶段。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涉及项目建设全过程,影响因素多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越长、生产技术复杂,因而工程项目建设影响因素多。

影响因素涉及工程建设各阶段,不仅受项目管理、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施工人员素质等人为因素的直接以及间接影响,还受到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二)工程质量离散、波动大工程项目的建造过程涉及多种工作和工艺,部分工程的质量不能代表整体工程的质量。

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质量达标不能说明整个项目质量达标,这种离散特性给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挑战。

另外,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质量影响因素比较多,工程项目无法根据固定的生产流水线进行批量生产,而且一般在露天环境下生产,无稳定的生产环境,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波动大。

(三)工程质量隐蔽性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部分工序是隐蔽的,完工后很难看出质量问题,从而使得工程质量的隐蔽性极大,往往即使内部出现问题也很难及时发现。

另外,工序间的交接也容易造成隐蔽性的质量缺陷。

(四)工程质量受投资、进度的约束工程项目的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须正确处理好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五)工程质量终检局限性大工程项目完成后,要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有很大的困难和局限性。

这也要求各专业在施工中严格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工程质量的隐蔽性问题,重视工程质量的事情控制和事中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题精练 专题精练(十三)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2)


的质量工作系统,工程完成后,该项目质量控制系统即行终止,如果还有后续项目,则另行
建立适合后续项目的项目质量控制系统。
6.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呈多层次、多单元的结构形态。在实行“交钥匙”承包的情
况下,第一层面的质量控制系统应由(
)负责建立。【2009】
A.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
B.施工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机构
A.目标分解
B.质量责任制
C.系统有效性
D.分层次规划
【答案】D
【解析】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分层次规划,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结组织者(建
设单位或代建制项目管理企业)和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各参与单位,分别进行不同层次和范
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规划。
8.建立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时,确定质量责任静态界面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和
进行策划、决策,并实施监控。
3.下列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中,属于可控因素的有(
)。【2010】
A.人的因素
B.技术因素
C.社会因素
D.管理因素
E.环境因素
【答案】ABDE
【解析】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包括人的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社
会因素等五大因素,其中教材认为只有社会因素是不可控的。
第二层面的质量控制系统,通常是指由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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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第三层面及其以下是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供应等承包单位的现场质量自控系
统,或称各自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7、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应分别进行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规划,这是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时( )原则的体现。【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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