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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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医疗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医疗记录保存管理制度医疗记录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它不仅是医疗服务的真实反映,也是医疗质量评估、医疗纠纷处理、医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医疗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一、医疗记录的定义和范围医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病历、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医嘱、护理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用清单等与患者医疗服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二、医疗记录的形成与记录要求1、医疗记录应由相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

记录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清晰的字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或销毁。

2、电子医疗记录应遵循相关的电子病历管理规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输入的信息应经过审核和确认,以保证其准确性。

三、医疗记录的保存方式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记录存储区域,保证存储环境符合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要求。

2、纸质医疗记录应按照患者的就诊时间、科室、疾病分类等进行有序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目录,以便快速查找。

3、电子医疗记录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存储设备中,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四、医疗记录的保存期限1、门(急)诊病历保存不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 30 年。

2、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记录应长期保存。

3、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五、医疗记录的查阅与复印1、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记录查阅与复印的管理制度,明确申请流程和审批权限。

2、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人有权查阅和复印患者的医疗记录,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授权文件。

3、公安、司法、保险等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医疗记录时,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医疗机构内部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医疗记录时,应遵循内部管理规定,并进行登记。

六、医疗记录的保密与安全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医疗记录信息。

药店处方保存管理制度

药店处方保存管理制度

药店处方保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药店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处方的保存管理。

三、职责1. 药店负责人负责处方保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和保存。

四、处方保存要求1. 药店应当妥善保存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5 年。

2. 处方保存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统计。

3. 保存处方的环境应当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咬,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处方的登记与归档1. 药师在调配处方后,应当及时对处方进行登记,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日期、医师签名等信息。

2. 登记完毕的处方应当按照日期顺序进行归档,每月装订成册,标注月份和年份。

六、处方的查阅与复印1. 药店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处方时,应当经药店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2. 外部单位或个人查阅处方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药店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带离药店。

3. 患者需要复印处方时,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七、处方的销毁1. 超过保存期限的处方,应当在药店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2. 销毁处方应当登记销毁时间、数量、方式等信息,并永久保存销毁记录。

八、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药店员工进行处方保存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对员工执行处方保存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记录的管理与保存

药品生产记录的管理与保存

药品生产记录的管理与保存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记录非常重要,它们是监管部门审核和跟踪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管理和保存这些记录,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药品生产记录的管理和保存的重要性,并介绍一种适用于药品生产记录的标准格式。

一、药品生产记录管理的重要性药品生产记录是生产过程中记录生产操作、设备使用和质量控制结果的文档。

它们起到了监控、评估和验证药品生产质量的重要作用。

合理有效地管理药品生产记录,有助于提高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并确保药品的合规性和质量。

另外,良好的药品生产记录管理也有助于企业应对监管部门的审查,减少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

二、药品生产记录保存的重要性药品生产记录保存是指将记录文档妥善存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

良好的记录保存能够确保生产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在药品质量事故或监管部门的审查中,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生产记录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合规的记录保存还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持续改进,有利于提升药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三、药品生产记录的管理与保存方法为了规范药品生产记录的管理和保存,以下是一种适用于药品生产记录的标准格式:1. 备案信息- 企业名称- 药品名称- 生产批号2. 生产过程记录- 原材料准备:列出使用的原材料、批号和用量。

- 生产操作记录:详细描述每个生产步骤的操作和操作人员。

- 设备使用记录:记录使用的设备名称、编号和操作人员。

- 清洁消毒记录:记录清洁和消毒操作、用具和消毒剂的批号。

- 环境监测记录:记录生产环境的温湿度、洁净度等情况。

3. 质量控制记录- 原料检验:记录对原材料的检验结果和检验员信息。

- 中间检验:记录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检验结果和检验员信息。

- 最终产品检验:记录最终产品的检验结果和检验员信息。

- 清洁验证记录:记录设备清洁验证的结果和验证人员信息。

4. 记录审核与批准- 记录审核:由质量控制部门对药品生产记录进行审核。

执业药师考点:处方保存时限

执业药师考点:处方保存时限

执业药师考点:处方保存时限
执业药师考点:处方保存时限
1.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P81,32条)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P82,41条)
3.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P127,50条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P121,10条):零售药店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9条):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6.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P99,9条)
注意: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是1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3年,其余全是2年。

医院档案保管期限

医院档案保管期限

医院档案保管期限1. 引言医院档案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保护医患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档案的保管期限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运作和信息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医院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2. 医院档案的定义和分类医院档案是指医疗机构依法建立和保管的与患者的诊疗、护理及管理有关的各类纸质和电子记录和文件。

根据不同的属性和用途,医院档案可以分为患者诊疗档案、行政档案、质量管理档案等。

•患者诊疗档案:包括患者的临床和护理记录、病历、检查和检验结果等与诊疗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行政档案:包括医院的组织机构文件、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检资料、安全事故记录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3. 医院档案保管期限的法律规定医院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相关法规中得到体现。

根据相关规定,医院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患者诊疗档案保管期限:–门诊患者:至患者出院或就诊结束后5年。

–住院患者:至患者出院或死亡后30年。

–重大疾病病历:永久保存。

•行政档案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文件:至该机构撤销或合并后30年。

–人事档案:至档案关系消失后30年。

–财务档案:至该机构解散后10年。

•质量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该机构撤销或合并后30年。

–质检资料:至检验结果确认后3年。

–安全事故记录:至事故处理完毕后5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要求,医院档案的保管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医疗机构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4. 医院档案保管期限的意义医院档案的保管期限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具体意义如下:•保障患者权益:患者诊疗档案作为患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合理的保管期限可以确保患者在一段时间内能够随时查阅和使用自己的病历和相关资料。

•支持医疗质量管理:医院质量管理档案作为质量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合理的保管期限可以确保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药事管理与法规 时间总结、罚款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      时间总结、罚款总结

《药事管理与法规》
罚款总结:
2.5倍罚款: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药、非法购进药品;
1-3倍罚款:生产经营劣药、销售医院制剂、非法使用证件(2-10万)
5000-2万罚款:未实施规范;
1-3万罚款:非法取得证件,5年不受理。

时间总结
3日: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时限;
7日: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提前7日告知相对人;
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0日:许可事项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0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3个月:证件有效期3年及以下的,期满前3个月再申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
6个月: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证件有效期3年以上的,期满前6个月再申请;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1年: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
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
麻精准予邮寄证明;
麻一精运输证明有效期(不跨年度);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

2年:。

gcp资料管理制度

gcp 资料管理制度篇一:药物临床试验文件管理制度药物临床试验文件管理制度1. 临床试验文件资料归档和保存应由科室药物临床试验文档管理员负责。

2. 文件包括:管理文件:包括机构及专业的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人员资料和培训档案等。

临床试验文件是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及临床操作的真实、准确、可靠的证据,包括临床试验前、试验中、试验后资料。

已完成的试验资料应及时交机构办公室归档,不得随意外借、随处摆放,以免丢失遗漏。

临床试验必须保存的文件资料的项目可参照现行GCP附录部分所列出的必须保存的最少文件清单。

3. 临床试验文件资料档案:为便于管理和查阅,可以将每项临床试验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主要类别如下:a) 试验方案及修正案、批文;b ) 研究者手册及更新件;c) 知情同意书及相关资料;d) 病例报告表(样表及已填写的病例报告表) ;e ) 标准操作规程及更新版本;f ) 标准操作规程培训及分发、领用记录;g ) 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文件;h ) 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文件;i ) 与申办者、监督员的沟通文件;j ) 试验用药物管理文件;k ) 受试者招募、筛选及入选资料;l ) 不良事件记录及报告文件;m) 研究人员名单及履历表;n ) 临床试验原始资料;o ) 其他临床试验相关文件资料。

4. 临床试验文件资料保存:保存期限:研究者在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2 月内,应将资料归档交给医院机构办公室保存,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5 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品批准上市后至少5 年。

保存条件:临床试验文件资料应保存在专用且安全的场所,如专门的档案室;保存场所的温湿度应符合要求,而且具有防潮、防火、防丢失的设施,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

保存形式:可以纸质文件、电子记录、移动硬盘、刻录CD等形式保存5. 文件资料的保存必须建立完善的登记记录。

文件资料的查阅仅限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官方检查人员和相关试验项目申办者委派的稽查员。

处方保管、销毁制度1

处方保管、销毁制度
为规范处方保管和销毁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剂、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3.处方保存期满后,所属药房填写处方销毁登记表(见附表),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销毁登记表由各药房妥善保管,汇总到药剂科统一备案。

附件:处方销毁登记表。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
药品有效期管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以下是药品有效期管理的规定:
1. 有效期定义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期限。

2. 有效期标示
所有药品包装上都必须标注明确的有效期,采用标准的日期格式,包括年、月、日。

有效期标示应清晰可见,不易模糊或涂改。

3. 有效期限制
- 药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药品的有效期限制,超过限制的药品不得使用。

- 药品的有效期限制按照药品类型和性质来确定,需要遵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

4. 储存条件
- 药品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的规定。

- 药品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并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 药品的储存条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符合要求。

5. 有效期监管
-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期管理制度,负责药品有效期的评估和监测。

-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有效期管理档案,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销售和使用。

- 有效期已过的药品不得销售和使用,应进行及时报废处理。

以上是药品有效期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各相关药品企业和部门应严格遵守,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特殊药品处方用量及保存期限

处方类别
特殊药品处方用量及保存期限的比较
处方用量
常规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麻醉药品
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片剂、酊剂、糖浆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每次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保存期限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1年
至少保存3年
至少保存2年 至少保存2年
片剂、酊剂、糖浆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第一类精神药品 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 每次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每次处方不超过2日常用量
保存期限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1年
至少保存3年
至少保存2年 至少保存2年
处方类别
特殊药品处方用量及保存期限的比较
处方用量
毒性药品
每次处方不超过2日常用量
保存期限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1年
至少保存3年
至少保存2年 至少保存2年
处方类别
特殊药品处方用量及保存期限的比较
处方用量
常规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常规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
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片剂、酊剂、糖浆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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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 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7条)(5)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9条)5.三年事项(1)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2)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P113,四)(3)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P198,8条)6.五年事项(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P166,28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5年。

(药品经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

P166,29条)(2)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42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GSP143条,注意两条说法的区别,原因在于只有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疫苗经营业务,P102,10条)。

疫苗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期限: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处方保存2年备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1,32条)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41条)③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8、49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存期限: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②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8条)(3)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4条)(4)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8条)(5)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7条)(6)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5年。

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P83,48、49条)(2) 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管理办法,P127,51条)7. 六年事项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 ;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P66,35条) 8. 七年事项(1) 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 7年。

(中药品种保护,P40)(2)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 7年保护期。

(中药品种保护,P40) 9. 十年事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P58,76条) 10. 处方保存时限(1) 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年。

(3) 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 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3年。

(4)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零售药店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外配处方保存 2 年以上备查。

(6)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注: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是 1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 3年,其余均为 2年。

11. 其他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 30、20、10年。

(中药品种保护, P40)药事管理与法规时间总结(一)处方限量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 3日)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用量。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7日用量;7日常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超过有效期两年的情况总结(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三) 不同时间60日:行政复议的时限是60日3个月: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行政诉讼的时限时3个月6个月:“三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在期满前 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1年:被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不受理其药品广告审查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有效期后为1年药品生产操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药品生产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批生产记录、批销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年限为1年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医院制剂使用中发现不良反应有关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保存至少1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2年: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疫苗的购进、购销、分发、供应等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2年药品零售购进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调整一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2年外配处方保存医疗机构配制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3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购用印鉴卡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物料的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无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至少保存3年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报考执业药师的工作年限为3年药品批发购销、验收、出库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药品批发企业退货记录保存 3 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5年: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药品批发的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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