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安全环保章节汇总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法律对于公民的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以下是一些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一、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1. 虐待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肉体上的虐待、精神上的折磨、经济上的剥夺等。
2. 侵犯他人生命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及放任他人自杀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3. 侵犯他人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拍摄、传播他人隐私照片、视频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4. 强奸、猥亵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猥亵妇女属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1. 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 挪用资金: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3. 侵占: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4. 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经批准,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 非法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4. 非法集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 叛国、分裂国家:背叛祖国、分裂国家,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2. 叛逃: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3. 泄露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4. 资助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一)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七)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八)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下列有关证据资料:(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三)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法之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PPT

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犯罪的具体犯罪形态及 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及制品罪 四、非法狩猎罪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六、非法采矿罪 七、破坏性采矿罪 八、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七、破坏性采矿罪
(1)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 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开发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的行为。 (2)破坏性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 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罪
( 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 成要件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 或者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犯 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在具体 案件中 , 应根据具体情况 , 分别定为非法猎捕或者杀害 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罪。 (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 责任 依照《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的规定 , 犯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收购或者运 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一种行为, 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 ,仍为一罪,不进行 并罚 。 (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及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341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3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文/黄冠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相继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也使得适用标准变得明晰和具体化,但始终没有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学界上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使得污染环境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争议被进一步触发。
综合来看,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说的四派之争。
1 严格责任说之否定1.1 严格责任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刑法总则条文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统一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刑法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指导着所有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每个罪名,不得违背。
笔者认为,无论犯罪论体系采取三阶层、二阶层亦或是四要件,都应当绝对保证主客观相统一,至少目前在我国,对任何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污染环境罪也不能例外。
1.2 严格责任说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实践中的困境提倡适用严格责任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在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是存在障碍的,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难以定罪,这不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不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身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就“奸淫幼女”确立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中,我们同样无法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本身及《环境法司法解释》中找到严格责任的存在,若适用严格责任只会导致刑法惩罚范围过大,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修订立法而非违背立法原意加宽刑罚处罚边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部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部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指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
该修正案共包含多项修改内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 修改了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并对该罪行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了细化说明。
2. 新增了刑法第320条,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破坏互联网信息秩序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3. 修改了刑法第344条,明确规定对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的量刑和处罚,加大对违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打击力度。
4. 对刑法第375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打击非法获取、出售、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加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5. 新增了刑法第385条,对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打击黑客攻击、网络入侵等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6. 修改了刑法第397条,明确了对恶意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处罚,加强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打击。
7. 对刑法第408条进行修改,规定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破坏环境的打击力度。
8. 修改了刑法第432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加强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9. 新增了刑法第438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加大对非法获取、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打击。
10. 修改了刑法第442条,明确规定了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加强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
11. 对刑法的相关解释和附则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修正案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执行细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和实施,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国家禁⽌、限制出⼝的珍贵树⽊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树⽊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条 [⾮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案追诉。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规定的“珍贵树⽊”,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国家禁⽌、限制出⼝的珍贵树⽊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树⽊。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采伐、毁坏珍贵树⽊⾏为“情节严重”: (⼀)⾮法采伐珍贵树⽊⼆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致使珍贵树⽊死亡三株以上的; (⼆)⾮法采伐珍贵树⽊⼆⽴⽅⽶以上的; (三)为⾸组织、策划、指挥⾮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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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各国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并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也有规定了涉及破坏环境保护的罪行,这些罪行的设立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法中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一、环境污染罪
环境污染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以生产、经营等方式将有毒、有害的废物排放入地球、空气、水源等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罪行一般由个别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进行,其后果对于社会和环境的破坏性非常大,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犯罪分子擅自采掘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行为一般与非法经营相结合,一些无证采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采矿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私利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
这类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给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三、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
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是指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
的行为,如非法使用禁网、禁渔区、非法养殖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将
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了巨大
的破坏,还影响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于这类行
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四、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占用、破坏耕地资源
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资源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随
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一
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仍然存在非法占用耕地资源的
行为,这对于农业发展和生态平衡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在刑法中,对于破坏环境保护的罪行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福祉。
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其打击和处罚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加强对
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大对环境
犯罪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提高环境保护的法治水平。
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结起来,刑法对于破坏环境保护的罪行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环
境污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非法占用
耕地罪等。
这些规定的设立旨在维护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仍面临挑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力度,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社会的环
保意识,以实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