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

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一、地理位置矿井位于盘县洒基镇土城一、二井田范围的洒基新村境内,距盘县洒基镇1.2公里,距小云尚火车站6.5公里,距盘县电厂12公里,距水(水城)-红(红果)铁路松河站8公里,块段北部有盘水公路通过。
矿山地理坐标为:东经104°33′10″~104°33′52″,北纬26°03′19″~26°03′43″。
二、井田面积及建设规模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由原五排煤矿和梯子田煤矿整合而成。
矿井整合后的采矿权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见表1-1-1),面积0.616km2,开采标高为+2000-+1750m。
生产规模:15万吨/年。
三、劳动定员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工作面采煤方法、机械化设备配置水平,确定矿井全员效率2.0t/工。
另根据原能源部2007年颁发的《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矿井井型,年工作制度及全员效率,并结合小型煤矿的管理制度进行估算。
经估算,矿井职工总人数为322人,万吨职工人数为22人。
四、储量及服务年限、主采煤层1、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图资储备字[2008]444号:关于《贵州省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煤矿保有资源量(332+333)814万吨,其中332资源量为169万吨,333资源量为645万吨。
第 2 页共 15 页2、矿井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为7.5年。
3、现主采煤层为15#层。
五、持证情况整合后的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7月12日颁发,证号为:5200000711378,企业法人为孙从敏,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煤。
第二章煤矿现状1、我矿新建系统主斜井、回风斜井、井底车场、井底水仓、井下变电所已经完工,地面主扇已安装运行正常并已形成通风系统,主排水系统设备已投入运行,副斜井改造工程已完成135米,首采面运输石门已完工,11501回风联络巷及11501专用回风上山已完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应急〔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煤矿要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探放水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报表。
报表内容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钻孔参数,钻进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允许掘进(回采)距离,并附钻孔布置图。
探放水报表由报表制作人、分管负责人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允许掘进(回采)的距离。
采掘队必须根据审查批准的掘进(回采)距离进行掘进(回采),严禁超掘(采)。
4.必须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周边水文地质和周边小窑的分布情况,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标明矿区范围内老窑及采空区分布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时,井下布置有310702综采面,南采区总回风上山(+1330米~+1470米)、312西翼中煤组运输下山、312西瓦斯巷、313回风石门(停掘)、313轨道石门回风联络巷等5个掘进工作面。事故发生在310702综采面。
(三)事故区域及事故点简况。
1、事故地点整体概况。
310702综采面布置于7号煤层,该煤层原始瓦斯含量8.56立方米/吨,原始瓦斯压力0.24兆帕,煤层透气性系数0.6166;采面平均走向长度1750米,平均斜长147米,倾角27度,煤厚2米,可采储量74.16万吨;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35.56立方米/分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310702综采面刮板输送机机尾电机内腔爆炸,产生冲击波和明火;冲击波破坏310702回风巷上出口往外121米至129米处两趟瓦斯抽放管,管内瓦斯溢出达到爆炸浓度,电机内腔爆炸产生的明火引起局部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大河边煤矿。
(1)机电管理混乱。310702综采面机尾电机未按照“低速启动、高速运行”的使用规定,长期在低速功率状态下运行;事故电机过流保护整定值的计算依据未按照电动机实际运行功率整定,整定值过大,过流保护失效;事故电机无升井检修记录、无入库记录,设备入井前检查及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该刮板输送机在运转过程中,经常发生频繁启动,输送机负荷过大、链条卡住不能移动等情况;也发生过机头堆链、飘链、掉链及控制按钮故障不能及时停机等情况。
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再修改版)
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技改、扩建(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领导小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监察局和省能源局的分管局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是制定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达标任务,及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要成立相应的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考评按年度进行,一年评定一次。
年度考评截止日为本年度的12月31日。
第六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七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实施方案
贵州幺鸡矿业有限公司九筒县八条乡开心煤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九筒县八条乡开心煤矿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方案会审意见表方案名称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实施方案会审地点矿会议室会审时间201 年月日会审人员签名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会审意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6】1号)、《毕节市安监局毕节市工能委毕节煤监分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安监【2016】7号)、纳雍县安监局、纳雍县工能局《关于印发纳雍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纳安监管综合字 [2016]10号)文的通知,为集中消除矿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粉尘防治、顶板管理、提升运输和其它重大灾害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重大灾害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德华(矿长)副组长:胡彦斌(总工程师)成员:妇炎洁(安全矿长)、洁尔阴(机电矿长)沙和尚(生产矿长)、朱八戒(调度室)、史建彬(通防科)、郜宝玉(地测科)、苏东坡(安全科)丁长智(生技科)、张端龙(机运科)、及各班组长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苏金雄担任,具体负责本次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通报工作。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第一阶段: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让全矿所有职工都深刻领会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
第二阶段:对全矿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硐室及其它巷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内容,不留死角进行一次全面大排查。
查出的问题,由矿长亲自安排落实整改情况,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同时寻找不足、堵漏洞、除隐患,彻底消除一切威胁安全生产隐患。
关于对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doc
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件纳安监管非煤呈〔2018〕4号签发人:王瑞岗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6.22”事故进行结案的请示县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报告,称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地面材料库房工人在抬工字钢时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6.22”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经过。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6.22”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在地面抬工字钢的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报请县人民政府结案批复。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6.22”事故调查报告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8日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6.22”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22日,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报告,称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工人在地面材料库房抬工字钢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一起1人死亡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概况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王家营青利煤矿为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的生产矿井,隶属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布置有主平硐、副斜井和回风斜井,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开采设计方案》于2012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能源局“黔能源煤炭〔 2012 〕367号”文件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于2013年1月24日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黔煤安监监察函〔 2013 〕6号”文件批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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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9.06.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防风险保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安委办省减灾办省应急厅关于集中开展各类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安办明电〔2019〕47号)和《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等文件,决定在全省煤矿领域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
通过持续开展煤矿领域各类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高风险煤矿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对象:全省所有煤矿均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范围。
(二)时间安排: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延长至12月底结束。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要继续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一报告”,现状描述部分必须准确全面叙述矿井相关系统的基本信息。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继续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和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表”内容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安全红线。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健康科学发展的责任,深刻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勇于担当负责,全面彻底、扎实细致组织开展好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抓住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
各地应抽调精干力量,按照监管监察计划和检查方案及时有序开展安全检查,对灾害重、管理差的煤矿要优先安排检查,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必须到现场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通风排水的停产停建煤矿,要列入正常监管监察矿井名单,防止冒险违法违规进行生产建设;对下半年即将淘汰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督促其严格制定限产计划,无特殊情况严格限制开掘新工作面。
6至9月底,要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作为检查重点,督促煤矿查清本矿井水文地质基本情况,尤其是老窑、采空区积
水情况,配齐防治水专业人员和设备,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对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的煤矿,在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保证瓦斯抽采和防突指标合格达标,严防超掘冒进;对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关键关键环节必须按规定程序经煤矿、公司批准后执行,矿级领导必须在现场盯守。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监管监察。
全省煤矿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省级督查组人员和地区分工继续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6号)文件执行,督查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原则上每个督查组每个月均应深入督查地区开展督查,每个季度督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煤矿有关人员责任,要敢于动真碰硬,充分运用好举报、标准化达标评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公开通报、约谈、行业和职业禁入等综合措施,重点对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数据统计,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周五12时前将煤矿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报表按照黔能源煤安〔2019〕60号文件附件4、附件5格式报送;报送数据应真实可靠,数据完整,尤其是对人员和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认真统计;对大额处罚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应附相应文字资料;省局将定期对报送数据不认真、报送数据严重不符合实际的地区进行通报。
9月底前报阶段工作总结,12月中旬报最后工作总结。
总结应包含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突出问题。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