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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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3〕1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5.《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4号)6.《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煤炭开采布局推动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改革方案>的通知》(黔煤战略调整〔2023〕3 号)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9.《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矿安黔〔2022〕70号)10.《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矿安黔〔2022〕71号)11.《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双全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23〕8号)12.《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18号)13.《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下井检查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38号)1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3号)1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71号)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分析研判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13 号)1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煤矿从业员信息三表两图一运输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61号)1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行为十项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64号)1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29号)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49号)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22号)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黔〔2023〕43号)23.《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22〕184号)2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函〔2022〕54 号)25.《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能源煤安〔2019〕13号)2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煤矿地质前探钻孔安全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3-24)2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47号)2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编制煤矿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矿安黔〔2023〕40号)2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30.《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正常通风排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21〕 22 号)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47 号)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安黔〔2022〕21 号)3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管理和日常调度的通知》(矿安黔明电〔2022〕4 号)3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参与排放瓦斯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4号)3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43)36.《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1〕84 号)37.《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76号)38.《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3〕31号)3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11号)4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2022〕39号)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重大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矿安黔〔2023〕74号)煤矿密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矿安黔〔2022〕20号)43.《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安〔2023〕91号)4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79号)4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81号)4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356号)4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事故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的通知(矿安综〔2023〕48号)4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安〔2023〕192号)4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黔〔2023〕67号)5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5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5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矿山“双全日”工作2023年12月重点检查指南的通知》(矿安黔〔2023〕80号)5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5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5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3〕124号)56.《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21〕25号)5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管理“两员”制度》的通知5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的通知(矿安〔2023〕122号)5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手册的通知》(矿安〔2023〕128号)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61.《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应急〔2022〕3 号)6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矿安〔2022〕162号)6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9号)6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意见》(应急〔2023〕99号)65.《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干部包保(包联)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22〕29 号)66.《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应急〔2022〕5号)67.《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6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矿安黔〔2023〕2号)6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的意见》(矿安黔〔2023〕82号)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关于颁发《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安监管办字[2006]1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1.25
【实施日期】200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关于颁发《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安监管办字[2006]18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供电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规范煤矿供电、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供用电安全事故发生,现颁发《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
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煤矿供用电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所有供电部门、煤矿。

第二章供用电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1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何源,************;电子邮箱:***************。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修订情况说明3.条文对照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12月6日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和煤矿上一级法人企业统称为煤矿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

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

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25日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执行。

第三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山重大隐患立案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对矿山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不属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或者隐患,应当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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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

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参照《贵州省煤矿重大风险点查找辨识指导手册》(附件1),结合矿井实际,细化量化重大风险点查找辨识内容,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因生产计划调整、灾害因素变化等造成新增重大风险或需调整管控措施的,应开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补充完善重大风险管控清单。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明确风险管控牵头部门,每季度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开展一次效果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会议,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安排下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分管负责人根据月度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变化情况等,补充完善管控措施,修订月度管控清单。

第十二条煤矿分管负责人每半月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分析管控措施针对性有效性,补充完善管控措施,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查找研判应根据重大灾害威胁程度和治理难度,结合矿井生产实际情况,以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和提升运输安全保障环节等为重点,按不同地点、不同时段全面分析研判。

第十四条煤矿上级公司(无上级公司,由煤矿自行组织,下同)组织审批所属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

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商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每年编制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并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防控措施落实。

第三章过程管控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过程管控〃要求,加强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指导和监督检查。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审批,并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所需专项资金、重点工程和设施设备予以支持解决。

每年组织对重大风险管控措
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协助矿长对管控措施落实及效果进行总结分析。

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范围内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加强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动态监督检查,实现对重大风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矿长按照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保障管控所需的人员、装备、资金等。

分管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工作,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改。

安全副矿长负责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七条煤矿职能部门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动态监督检查,负责重大风险管控日常管理,建立清单,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煤矿每月28日前将当月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下月重大风险管控工作重点报上级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

各煤矿上级集团公司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形成煤矿风险清单,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懵况及拟在下一个半年周期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计划。

重大工程包括矿井采掘计划、各大生产系统调整、通风系统调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等,采掘计划要明确各采掘工作面名称及工程量。

第十九条煤矿应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在重大风险管控区域和相应地点设置风险告知牌版,对风险类型、危险程度、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人和限定作业人数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煤矿应充分发挥风险信息化系统预警功能。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瓦斯、水、火、顶板和人员运输系统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发现重大风险管控不力可能导致重大隐患的,立即停止采掘作业活动或设备设施使用,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及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十一条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煤矿应将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做到重大风险管控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煤矿应建立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年度和月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督查检查记录台账等档案。

第四章监管监察
第二十三条建立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分析研判、定期会商、及时预警、督促落实”的监管监察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煤矿监管主体部门每月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执法检查情况和煤矿月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开展超前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造成重大隐患的各类风险,督促煤矿建立防控方案,完善重大风险管控清单。

第二十五条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每月联合开展一次辖区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分析辖区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向县级政府下达风险预警函(附件2)。

发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重大风险查找研判不全面、过程管控不到位,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每年联合开展一次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情况会商,分析全省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风险查找研判不全面、过程管控不到位,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应建立"一矿一册〃重大风险台账,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开展差异化监管监察执法。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风险处置制度,发现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和煤矿对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而造成重大隐患的,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处罚。

对安全威胁大、影响范围广、涉及单位多的重大风险,移交有关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应加强煤矿企业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责任倒查机制,因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造成重大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必要时建议相关部门采取诫勉、调整工作岗位、政务处分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大风险分析研判,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重大风险过程管控,总结交流重大风险管控经验做法,不断提升煤矿重大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发挥技术服务咨询等中介组织和专家在监管监察执法中技术支撑作用,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准及程序,严格规范专家辅助执法、技术咨询、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行为。

建立完善专家入库出库制度,定期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指导和帮助企业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23)182号)废止。

附件1: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查找辨识指导手册
附件2:关于发布XX年X月份XX县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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