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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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

2023年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

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版)及其解读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版)及其解读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 (3)第三章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 (4)第四章中药创新药 (5)第五章中药改良型新药 (7)第六章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9)第七章同名同方药 (10)第八章上市后变更 (11)第九章中药注册标准 (12)第十章药品名称和说明书 (12)第十一章附则 (13)《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政策解读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加强中药新药研制与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新药研制应当注重体现中医药原创思维及整体观,鼓励运用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药。

支持研制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具有丰富中医临床实践经验的中药新药;支持研制对人体具有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中药新药,鼓励应用新兴科学和技术研究阐释中药的作用机理。

第三条中药新药研制应当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临床获益与风险评估,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

第四条中药新药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合理组方,拟定功能、主治病证、适用人群、剂量、疗程、疗效特点和服药宜忌。

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中观察疾病进展、证候转化、症状变化、药后反应等规律,为中药新药研制提供中医药理论的支持证据。

第五条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应当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经临床实践逐步明确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在此基础上研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

鼓励在中医临床实践过程中开展高质量的人用经验研究,明确中药临床定位和临床价值,基于科学方法不断分析总结,获得支持注册的充分证据。

个体经营承诺书(共7篇)

个体经营承诺书(共7篇)

个体经营承诺书〔共7篇〕第1篇: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承诺书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承诺书为标准经营行为,加强社会诚信建立,实在维护安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本人作出如下承诺:一、认真遵守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依法做到不无证无照经营,悬照经营,按时申请验照;二、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食品平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管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商品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老实守信,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严格执行商品质量准入制度,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和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保证做到不制假售假,不销售仿冒商品、“三无”商品、过期失效商品以及国家明令制止销售的商品。

四、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定价原那么,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反对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不短斤缺两,不发布违法、虚假广告。

五、坚决抵抗不公平竞争,努力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六、加强自查自纠,及时查找并整改消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七、发现有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八、向社会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自觉承受政府、社会群众和新闻言论的监视,积极参与社会信誉体系建立。

九、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从严处分。

承诺第2篇:个体承诺书远东运输驾驶员维护稳定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及自治区、州维护稳定相关要求,为做好维稳工作,有效防范道路运输行业发生停运、罢运、聚众上访事件发生,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学习维稳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个人素质,不分布、传播影响运输市场稳定的言论;二、向运管等有关部门如实反响个人诉求,不参与停运、罢运、集会、违规上访、缠访等影响客、货运市场及社会稳定的事件;三、听到、看到或发现身边非法活动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第一时间向运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2023个体诊所规章制度6篇

2023个体诊所规章制度6篇

2023个体诊所规章制度6篇个体诊所规章制度1诊所临床实行四手操作。

护士助手也是前台和临床服务之间的桥梁。

所以,护士助手的工作对提高整个诊所的临床服务工作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分工不同是工作的需要,不存在任何等级的差别。

1、护士助手的工作原则,是积极而高效地配合医生的诊治。

医生和病人的.满意程度就是护士助手工作好坏的衡量标准。

2、按照接待服务台的安排,引导病人到诊室,同时核对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现变动,及时修正。

3、每个病人就诊前,必须做到:(1)牙椅,照明灯,器械台,痰盂,医生椅,助手椅和器械推车干净整齐,并恢复到随时可以接待病人的状态。

(2)地面没有丢弃物品,没有水渍。

(3)用消毒液擦抹所有的工作面。

(4)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光固化灯,银汞调拌机等器材的准备工作。

(5)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印模材。

修复体等器材的准备。

(6)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托槽,弓丝,橡皮圈等器材的准备。

4、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洁治,同时做牙科卫生宣教工作。

5、按照医生的医嘱拍摄X光照片,保证照片质量符合临床需要。

6、按照护士长的分配,负责诊室内的器材,及时更换补充,保证完整配套及充足有效,使临床诊治工作方便高效。

7、在保证临床工作方便和高效的前提下,节约使用器材。

8、每天下班前必须完成一下工作:(1)检查每个诊室,不要留下任何器材和私人物品。

(2)补充蒸馏水和消耗性材料物品。

(3)关闭电源和气源。

9、服从护士长的安排和调动。

认真完成各自包干区的常规工作。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2一、注射室工作职责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

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2023年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的定义:指依靠动力、能源等外界条件来完成某种功能的装置、机械或系统。

第四条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科学合理、环保节能、便利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家、生产日期、安装地点、使用单位、使用状况等。

第七条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应在设备安装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于设备更换、拆除、报废等情况,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每日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械设备维护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进行维修和保养时,应使用合格的维修人员和维修工具,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将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三条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内容包括设备的结构、功能、动力系统、控制系统等。

第十四条安全检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相关单位有义务配合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检测结果存在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或进行更换。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操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制度(2023版)

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制度1.词汇和定义1.1 资产:指个体工商户所有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1.2 负债:指个体工商户所欠的债务或应付的金额1.3 收入:指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服务费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营业收入1.4 成本:指个体工商户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1.5 利润:指个体工商户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净额1.6 税收:指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税法法规应缴纳的各项税款1.7 财务报表:指个体工商户按照会计原则编制的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2.财务组织2.1 设立财务部门或委托专业会计机构进行财务管理2.2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财务纪律2.3 每月固定时间进行财务会议,进行财务情况汇报和讨论3.财务记录和报告3.1 成立个体工商户基本账簿,包括现金账簿、银行存款账簿、进销存记录等3.2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作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3.3 每月定期核对账簿和财务报表,并进行调整和修正4.资产管理4.1 建立资产档案,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4.2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折旧计提,并备案存档4.3 管理和保护资产,防止盗窃、损坏或其他损失发生5.负债管理5.1 及时对应付账款进行核对和支付,避免逾期付款5.2 管理借款和贷款,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5.3 控制负债规模,避免过多债务导致经营困难6.收入管理6.1 编制合理的定价策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价值6.2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及时性6.3 防范和应对收入风险,包括逾期付款、欺诈等7.成本管理7.1 控制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维护等7.2 管理营业费用,包括租金、人力资源等日常支出7.3 减少非必要的费用开支,提高经营效益法律名词及注释:●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独立经营,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23修正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标准规定一、概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非农业户口注册登记,包括股份制、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定。

二、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微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万元;2. 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3. 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减免利率贷款:中小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银行贷款的利率减免政策;- 免征或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对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相应的税费。

四、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些市场准入要求,包括:- 注册资本要求: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人员配备要求:中小企业需设立合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生产设备要求:中小企业的生产设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中小企业的产品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五、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积极推动了多种融资渠道的建设:1. 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来满足其资金需求;2. 股权融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引入投资者的方式进行融资;3. 债券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4. 科技金融: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科技金融平台获得融资支持;5. 创业投资:中小企业可以吸引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支持。

六、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点:- 招聘与培训:中小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并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 绩效考核与激励:中小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关系与福利:中小企业应注重员工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薪酬管理:中小企业应依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绩效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2023年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2023年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2023年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023年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或季节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________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出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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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投资创办、依法注册、自负盈亏、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经济组织。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取一个统一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先审后批”制度。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线下窗口申请等方式提出名称审批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原则是“先注册、后发布”。

获得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享有优先使用该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权利。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保护范围包括全称、简称和标识,并且可以以文字、图形、音标、颜色等方式进行组合申请。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名称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准确、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要能够明确表达经营范围和特征;
(三)诚信、公正: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和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独特、可识别:个体工商户名称要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五)文明、健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淫秽、恶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传播邪教、迷信等违法内容。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地方特色、历史文化、自然景观等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一部分,但应当注重保护当地的历史文化、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相关方的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三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审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简称和标识;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含义和特色;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语言文字;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范围;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的地理位置、行业分类等信息。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文件应当注明所申请的名称是否已经被他人占用,如有占用情况应提供争议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标准包括:
(一)姓名和社会公众识别度是否高;
(二)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保护的原则;
(三)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四)是否含有违背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五)是否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六)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个体工商户,并告知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的具体流程。

第四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的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注销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注销的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注销,并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更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涉及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相关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甚至吊销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商标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名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符合本规定的需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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