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医疗器械委托(含接受委托,下同)贮存、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疆区域内开展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含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开展委托贮存、配送。
第三条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服务须经本辖区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并同时具备本规定第二章所要求的条件方可开展相关类别的医疗器械接受委托贮存、配送服务。
第二章接受委托贮存、配送企业资质要求— 1 —第一节人员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接受委托贮存、配送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二)企业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企业应配备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并具有3年以上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从事医疗器械收货、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
配备的相关人员并满足接受委托储存、配送服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收货、验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相关医疗器械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住所
营业期限
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许可证/
备案凭证编号
有效期限
人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学历
职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物流负责人
企业人员情况
人员总数(人)
质量管理人员(人)
售后服务人员(人)
物流人员(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年月日
拟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设施设备情况
库房地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面积/容积
使用情况
□自有□租用
□自有□租用
普通货车
(辆)□自有□租用
冷藏车
(辆)□自有□租用
库房面积
(㎡)
冷库总容积
(m³)
业务覆盖区域
□本市内范围 □省内跨市 □跨省
拟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产品范围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企业承诺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年月日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成立日期住所营业期限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编号有效期限人员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学历职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物流负责人企业人员情况人员总数人质量管理人员人售后服务人员人物流人员人拟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设施设备情况库房地址面积容积使用情况自有租用自有租用普通货车辆自有租用冷藏车辆自有租用库房面积冷库总容积m?3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令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4.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新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我司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进行了修订。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同时将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
联系人:郭准、李一捷联系电话:************、88331429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2014年7月29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2、办理单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办理窗口: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B08受理窗口4、法定时限:即办件5、承诺时限:即办件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0991-*******8、投诉电话:0991-*******二、法定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在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办事服务中网上预审栏填报申请事项内容。
第二步:网上预审通过后向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上的全部内容。
第三步:申请人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窗口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取消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不得手工填写);第四步: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审核,作出是否当场备案决定。
四、申请材料(一)经营备案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核对原件),另附企业人员花名册;4。
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5。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6。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自有产权、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核对原件);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8.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9。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0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测、抽样检验、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存储数据,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相关支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辽食药监餐发〔2016〕4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一些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加工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市民现场即食消费。
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司〔2015〕3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我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为加强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抓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章第四节之规定,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实施许可管理。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生鲜乳是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及变质乳不得用作生鲜乳;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以门店加工方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消费的食品。
药店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习题题库
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在医疗器械的(A B C)环节A 采购、验收B 贮存、销售C 运输、售后服务D 记录、档案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根据(A B)制定的A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B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合用于(D)A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B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C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D 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4、必需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的企业是(C)A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B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C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D 所有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5、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A B C D E F)A 名称B 规格(型号) C、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D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E 供货者F 购货日期6、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在14 项制度之外还应当制定(A B D)A 购货者资格审核B 医疗器械追踪溯源C 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D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7、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A B)A 应当有1 人为主管检验师B 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 年以上工作经历C 应当有1 人为主任检验师D 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 年以上工作经历8、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A B C)A 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B 设置顾客意见簿C 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D 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9、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C)A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B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C 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D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10、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的是(C)A 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B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C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D 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每年年底前向(B)提交年度自查报告A 所在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BC D)A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B 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C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D 同时应当具有3 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13、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A B C)A 温度记录B 运输时间C 到货温度D 运输路线14、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BC D)A 可以打折销售B 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C 及时撤柜D 住手销售15、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A B C D E F)A 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B 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C 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D 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 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E 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F 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16、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A C D)A 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2 年B 至医疗器械有效期C 无有效期的,不患上少于5 年D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17、经营场所和库房不患上设在(A B C)A 居民住宅内B 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C 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D 商业用房18、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哪种情况不患上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A C D E)A 医疗器械包装浮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B 保管人员认为有问题的产品C 标签脱落、字迹含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D 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E 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19、库房的条件应当(A B C D)A 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B 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C 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D 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20、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A B C D E)A 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B 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C 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D 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E 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21、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要求(A B C D)A 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B 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C 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D 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22、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A B C D E)A 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B 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C 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D 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E 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23 、企业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AB C D)A 禁止销售B 放置在不合格品区C 按规定进行销毁D 保存相关记录24、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B)A 不承担法律责任B 承担法律责任C 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D 没有明确规定,按企业规定办25、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A B C D)A 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B 及时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 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D 及时向企业所在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6、企业建立入库记录验收时(A C)A 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B 不合格的,应及时销毁C 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D 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27、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A B C D E)A 单一门店零售企业B 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C 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D 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大型医用设备的E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28、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C)A 与供货企业商议解决B 即将扣押产品C 即将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D 可以签收29、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B C D)A 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B 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C 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D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30、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A C D E)A 品种B 数量C 地域D 期限E 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3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配备(BC)A 不良反应部门B 不良反应专职人员C 或者不良反应兼职人员D 不良反应监测系统32、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 内容包括(A B C D E)A 投诉渠道及方式B 档案记录C 调查与评估D 处理措施E 反馈和事后跟踪33、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A B D)A 定期检查B 清洁维护C 无需记录D 建立记录和档案34、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ABCD)A 进行使用前验证B 定期验证C 形成验证控制文件D 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进行验证35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ABCD)A 相关法律法规B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C 质量管理制度D 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36、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包括(ABCDE)A 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B 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C 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 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D 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E 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37、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ABCDE)A 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B 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C 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D 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患上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患上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E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患上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38、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C)A 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B 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患上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C 以上任选一项D A\B 两项39、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A B C D E F)A 名称、规格B 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C 生产企业D 供货者、E 数量单价F 金额40、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BC)A 必需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B 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C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D 无需相应的管理人员41、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A B C D)A 营业执照B 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C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D 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局,各直属分局:为建立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导向、以过程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机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现就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级别划分(一)三级监管三级监管(以下简称“Ⅲ级”)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对下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三级监管:1.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以下简称《重点监管目录》)所列品种的;2.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3.上年度被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的;4.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二级监管二级监管(以下简称“Ⅱ级”)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对Ⅲ级以外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
(三)一级监管一级监管(以下简称“Ⅰ级”)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对Ⅲ级、Ⅱ级以外的从事其他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
对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经营企业实施最高级别的监管。
二、监督管理措施(一)三级监管措施1.对经营《重点监管目录》无菌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体外诊断试剂类、设备仪器类中所列品种的企业,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检查评定细则》),以《重点监管目录》列出的检查内容为重点,逐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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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大食药监械发〔2017〕213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食药监械发〔2017〕213号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实施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
配备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各类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四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医疗器械产品类别相关(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视光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的专业学历。
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并熟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以及物流工作的操作流程。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贮存、配送服务业务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还应符合《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实施标准》(大食药监械发〔2016〕297号)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产品类别相应的质量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质量管理、验收、仓储、运输等岗位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掌握相应专业知识,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技术法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和培训评估。
第三章仓储设施与设备第七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库房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2000平方米。
常温库温度为10℃~30℃。
贮存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时,还应当具有与其贮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阴凉库(≤20℃)、冷藏库(2℃~10℃)、冷冻库(-25℃~-10℃)。
冷藏库容积应当不少于5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应当不少于50立方米。
第八条企业应有与医疗器械委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硬化或绿化;(二)医疗器械储存作业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三)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易清洁、没有裂缝,接口良好,门窗结构严密。
第九条储存医疗器械的仓库应该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底垫;(二)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冷藏、冷冻仓库应配有全时段自动监测、自动记录温湿度和报警的设备;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有温湿度要求贮存的库房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四)用于拆零、零货拼箱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五)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六)存放不合格医疗器械、销后退(召)回产品的专用场所;(七)防虫、防鼠的设施。
第十条仓库内应具有适合医疗器械储存和实现产品入库、分拣、上架、出库等功能的装置和设备。
(一)入库管理设备。
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
(三)货架系统。
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
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
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
(五)分拣及出库设备。
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手持终端拣货系统(RF)等设备进行分拣。
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医疗器械产品的物流操作各环节以及物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配备能够确保物流运行、数据备份安全性的服务器及设施设备,安全的网络环境以及可靠的不间断电源等;企业的第三方物流管理软件应相对独立运行,并与第三方物流运行规模相适应。
第十三条企业要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技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现及时监管的条件,包括可以登录系统内查询到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委托方的名称、产品名录、数量及其相关合法性证明信息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能力。
其中冷藏运输的车辆及设备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所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与校验,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四章管理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部门设计和岗位职责,制定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职责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物流业务信息管理》(二)《产品委托企业合法性资质审核管理》(三)《医疗器械物流产品收货、验收与入库管理》(四)《医疗器械物流产品储存与养护管理》(五)《医疗器械物流产品出库、复核、运输管理》(六)《医疗器械物流产品近效期管理》(七)《医疗器械物流产品退货管理》(八)《医疗器械不合格品(召回)管理》(九)《设施设备管理》(十)《冷链产品管理》(十一)《运输等服务商管理》(十二)《培训管理制度》(十三)《健康检查及仓库卫生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管理文件(简称SOP)及相应的管理记录(表格),一般应包括:(一)《医疗器械物流业务信息管理SOP》(二)《医疗器械物流产品收货、理货SOP》(三)《医疗器械物流产品验收SOP》(四)《医疗器械物流产品储存SOP》(五)《医疗器械物流产品出库复核SOP》(六)《医疗器械物流产品退货管理SOP》(七)《医疗器械物流产品运输管理SOP》(八)《医疗器械物流产品不合格(召回)管理SOP》(九)《温湿度管理SOP》(十)《虫鼠害防护管理SOP》(十一)《灭火器管理SOP》(十二)《应急事件处理SOP》(十三)《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保养管理SOP》(十四)《仓库包装耗材管理SOP》(十五)《设施设备管理SOP》(十六)《客户投诉、处理、报告SOP》(十七)《移库管理SOP》(十八)《库存盘点SOP》(十九)《仓库安全管理SOP》第五章收货和验收第十九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委托的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企业收货后,验收人员应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外观和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核对数量并做好验收记录。
对于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或污染、标志模糊不清等情况,应拒收并通知医疗器械物流业务委托方。
第二十二条验收记录应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记录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医疗器械冷藏产品入库时,应对其运输方式、运输设备、冷藏设施内温度、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不符合温度要求运输的应拒收并报告。
冷藏产品应及时移入冷库并优先验收。
第二十三条退货产品的入库验收应按照退货流程检查退货申请单、发货清单等相关文件,逐一核准实物。
退回的产品须分开储存在退货区域。
第六章贮存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品应存放在具地面至少10厘米的底垫上,距墙至少30厘米,保持清洁、虫类控制和通风。
底垫上叠起产品应有防止造成损坏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入库医疗器械和待发运的医疗器械必须明确区分,贮存在分开的指定的仓库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企业须有足够的冷藏或冷冻贮存区,冷藏品、冷冻品应严格分置。
冷冻、冷藏产品不应和制冷剂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产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可污蚀其它产品的,如标签粘剂、清洁化学品、有酒精的清洁剂及其它可污染的清洁用物,必须完全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章出库和运输第二十九条仓储部门根据委托方的出库指令通知发货。
出库应坚持“效期先到先出”;无效期规定的,可采用“先进先出”。
第三十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需冷藏产品的发货、装箱和发运工作。
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或冷藏设施的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产品出库应对实物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
记录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复核结果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搬运、装卸产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装卸、码放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运输应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并针对运送产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天气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车辆应有足够空间使多种产品有序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