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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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各科室:为规范我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二、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三、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四、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2)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3)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4)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五、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六、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是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是经过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药物。

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些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包括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药物、新上市的药物以及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对于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还需要经过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以上是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一线、二线和三线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氨基糖苷类等。

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药物治疗是许多疾病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抗菌药物是治疗感染病的主要药物。

常见的抗菌药物包括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观霉素、异帕米星和酰胺类氯霉素等。

这些药物可以有效地杀死细菌,缓解感染症状。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计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1.抗菌药物分级根据抗菌药物药理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药库主管领导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目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报医院院委会批准,定期公布。

1.1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1.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1.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各科室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科学合理选择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3.各级医师应严格按照医院公布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开具处方和医嘱。

除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外,医师不得越级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任何医师不得越级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经具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质的医师会诊后,由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嘱。

4.院办公室每月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医嘱进行点评,对于违规开具医嘱者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纳入绩效考核或限制其处方权。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各临床科室:为了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看病就医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患者的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素,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现根据省厅制定的《安徽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分级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及使用办法》。

现将本办法通知如下:一、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办法门诊患者需要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用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科主任同意,并在处人上加签名。

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特殊抗菌药物。

门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使用时间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应收住院治疗。

二、抗菌药物分级原则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冶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从严控制使用。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临床各级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需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分;患者需要应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科主任同意,并加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经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料医师签名。

附件: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厅“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分级管理使用抗菌药物,最详细目录具体如下:一线抗菌药物(非限制药物):对任何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都能应用。

青霉素钠、钾,苄星青霉素、氨苄西林、氨苄西林/丙磺舒、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呋脲苄西林、哌拉西林、阿莫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口服剂型)、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头孢羟氨苄/甲氧苄啶、头孢唑啉、头孢拉啶、头孢克洛、头孢呋辛、磷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小诺霉素、大观霉素、链霉素、阿米卡星、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交沙霉素、吉他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氯霉素、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呋喃妥因、呋喃唑酮、磺胺嘧啶、柳胺磺胺嘧啶、复方磺胺、复方新诺明、制霉菌素、克霉唑、氟胞嘧啶、联苯苄唑、特比萘芬、甲硝唑、林可霉素、克拉霉素、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黄连素。

医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医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医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一、抗菌药物分线原则: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三线药物(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一)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二)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病程记录中签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

(三)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病程记录中签名或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

(四)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五)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信息的职责。

(六)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继续使用或及时更换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败血症、感染性休克;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经心肺复苏存活之病人;④脏器穿孔者;⑤感染性心内膜炎;⑥严重的蜂窝组织炎;⑦重度烧伤及其他重症感染者。

2、免疫状态低下病人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癌化学疗法;③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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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XX〕)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Ⅰ 目的 减少抗菌药物过度使用。降低抗菌药物选择性压力,延缓细菌耐药性上升趋势。 Ⅱ 范围 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药学部、医务科。 Ⅲ 制度 一、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需要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对我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的调剂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专家组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医学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1)感染病情严重者;(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3)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补办审办手续并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手续。 六、根据国卫办医发〔2017〕1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各临床科室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时,要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汇总本单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并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耐药。 Ⅳ 参考依据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卫办医发〔2015〕43 号附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2012〕令第84号) 3.《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3〕37号) 4.《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3号)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实施细则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依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2)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制定(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疾病谱、细菌耐药性的情况,制定省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情况,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原则上不能低于省级目录标准,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3)各医疗机构应根据院内抗菌谱定期调整分级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
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抗菌药物分级具体见附件二抗菌药物分级表。

(二)分级管理
1.“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2.“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10篇)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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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工作流程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流程。

一、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落实卫生部政策的要求,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二、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临床科室相关规定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在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手续。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后,需在24小时内填写《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见附件1,由上级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字,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计入绩效考核。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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