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办[2014]50号文件附 - 江西省财政厅--政务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财会[2014]3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赣财会〔2014〕34号)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现将2014年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
1、培训原则: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省实行“三统一”原则:统一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网上继续教育服务商;统一继续教育的教材。
2、培训时间:2014年7月份至12月份。
3、培训对象: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从业人员;2014年办证的人员不需要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4、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402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
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
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第2期青年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第2期青年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财办发[2013]1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举办“第2期青年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的通知(赣财办发[2013]14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厅青年干部能力建设,按照年初厅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经厅领导同意,决定在近期举办第2期青年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06年5月以后进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已经参加过厅科级干部岗位培训班的人员除外)和对口援疆地区的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干部10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5月6日报到,5月7至10日培训。
培训地点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培训中心(九江市青年路96号)。
三、培训内容培训班以能力建设为目标,突出参训干部的角色特点,注重培训和提高学员的公文写作、演讲口才、财政综合知识、廉政建设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四、其他事项(一)请各处室和单位提前安排好工作,组织干部统一报名参加培训。
(二)各处室和单位于4月19日(星期五)下班前,将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见附件)发送至干部培训中心邮箱:xb20068@,联系人:谷勤、万莉琴,电话:87287798。
(三)请每位学员在5月5日前完成一篇演讲稿(约800字),总结自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情及体会,作好发言准备,并将演讲稿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干部培训中心。
(四)请参训学员携带方便运动的鞋和服装,以便参加拓展训练。
(五)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请于5月6日下午3时在厅门口统一乘车到九江;10日下午统一乘车返昌。
附件:第2期青年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报名回执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4月9日附件第2期青年干部能力建设培训班报名回执。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1994.10.27
•【字号】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1994年10月
27日)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
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
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
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第一批)下达你部门(单位),具体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另行下达。
请列入2020年度“20604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省级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详见附件,下达市县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出”,市县补助收入请列入“1100246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预算科目。
为加快预算执行和和项目正常实施,请有关市、县财政局尽快根据项目计划将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文〔2017〕38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履行监管责任,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0年江西省科技专项(第一批)资金分配表(略)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批)绩效目标表(略)江西省财政厅2020年5月11日。
江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增补2013年

江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增补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财法[2014]2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增补2013年度具有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14]2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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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2014)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2014)《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4年5月13日第2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财人[2014]6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4.10
【实施日期】2014.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南昌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洪财人[2014]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围绕2014年全市财政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2014年南昌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南昌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2014年4月10日
2014年南昌市财政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2014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打造核心增长极的攻坚之年。
为切实做好2014年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部署和财政部《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及《。
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资料05 2014年江西省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
2014年江西省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14年我省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省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和减少神经管缺陷的发生。 一、项目目标 2014年,对全省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5%,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省所有县(市、区)。 项目对象:辖区内所有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 (二)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到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1、开展健康教育和培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利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孕前优生检查等服务时机,向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预防出生缺陷知识健康宣传,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2、组织叶酸发放。根据逐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本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叶酸的组织和发放工作,将干预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叶酸招标采购。2014年叶酸采购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内县(市、区)需求情况、工作进度安排及时完成招标采购,确保年度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采购工作应于经费下达后6个月以内完成。采购的叶酸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药准字号; (2)剂型为0.4毫克叶酸片; (3)生产厂家必须具备GMP资质; (4)所购叶酸片需提供服用效果评价及保险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增补叶酸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项目实施进度。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叶酸的组织分发 1、各级组织形式及职责。 (1)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的年度叶酸需求量,并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分配给各县(市、区)。制定统一的宣传方案和宣传资料,加强项目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和工作督导。 (2)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项目需求情况,按计划分配给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加强乡村级叶酸发放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宣传和督导。 (3)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组织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4)乡村医生或保健员、计生专干负责了解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育状况,负责本村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上报本村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并负责其服用情况的随访、监督和登记。 2、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 (1)乡村医生或保健员、计生专干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到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数量,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数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 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到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 (2)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 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到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并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应每1-2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到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3、城区待孕妇女叶酸发放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信息报送 乡村医生或保健员、计生专干负责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月上报;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按月统计并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县以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按月、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通过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报送,内容包括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月报表和季报表。 城区待孕妇女叶酸发放信息报送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在结算2013年经费的基础上,2014年中央补助我省叶酸招标采购资金616万元,资金分配详见附件。省财政厅已将中央补助我省叶酸采购资金下达各设区市(赣财社指[2013]166号、赣财社指[2014]105号)。各设区市要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按照项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项目组织领导与管理,落实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责任,确保科学规范发放叶酸,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 (三)加大工作宣传,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小折页、在广播电视媒体专题宣传等形式,宣传补服叶酸政策,利用妇幼保健服务,组织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相关健康教育。 附件1 自愿接受服用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知情同意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赣府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2014年5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审核、初审工作一律停止实施,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的4个我省项目予以取消;对此次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省本级承接17项,设区市承接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项目目录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对应国务院精简事项项目目录(4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各级地方税务│││││第362号公布,第628号、第638号修正)第十三条:“扣│机关│││││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各级地方税务││││本对象确定核准│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机关│││││条:“……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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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其
中:
财政
拨款
支出
江西省总计
省本级合计
XX厅(局)
„„
A设区市合计
设区市本级
A市XX县(市、区)
„„
B设区市合计
设区市本级
B市XX县(市、区)
„„
备注
公务接待费合计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
接待费合计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14年全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备注:涉及金额的内容以等值人民币方式统计,单位为“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自查单位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
用车
购置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