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食品免检制:风险治理的视角
题目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透视及反思

题目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透视及反思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代世界的热点问题之一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代世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频频发生, , 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严重的问题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严重的问题, ,也暴露了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失。
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 , 以及通过对引起食品安全主要问题的剖析及通过对引起食品安全主要问题的剖析, ,指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足并提出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现状;对策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再到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大头娃娃、三聚氰胺以及最近的毒薯条和牛肉膏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人类在对食品永不满足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地促进和发展了食品的生产。
当今,食品产业已经是在许多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支柱产业。
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支柱产业。
对于食品而言,对于食品而言,对于食品而言,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在食品的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
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类生命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当今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今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不能只是空文章。
不能只是空文章。
不能只是空文章。
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不仅伤透了不仅伤透了人民的心,而且让整个社会陷入了一场由各种食品安全引起的恐慌中。
人民的心,而且让整个社会陷入了一场由各种食品安全引起的恐慌中。
《公共治理视阈下食品安全监管探析》范文

《公共治理视阈下食品安全监管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民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它不仅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共治理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公共治理视阈下,如何有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本文将从公共治理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二、公共治理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公共治理是现代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措施。
在食品安全领域,公共治理主要体现在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管,以及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是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效直接关系到公共治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三、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标准等。
同时,各级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监管。
这些措施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监管手段落后、执法不严、信息不透明等,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此外,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四、公共治理视阈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策略(一)强化政府责任与监管力度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应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质安全。
(三)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加强社会共治与公众参与应加强与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沟通与互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和重构

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模式的反思和重构李长健X锋摘要:食品平安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各个国家都对食品平安监管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对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模式的反思,结合我国政府主导型社会的背景,在政府主导型社会的根底上构建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平安综合性监管模式。
Abstract: Food’s safety is a very plicated social problem, Every country take great attention to Food’s safety supervising, We may construct a synthetical supervising pattern under government dominant, from considering the government Food’s safety supervising, and at the base of government dominant society.Key word: Food’s safety No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Synthetical super vising pattern2005年从“苏丹红〞事件到牛奶事件、甲醇啤酒、孔雀石绿、致癌薯条,食品平安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食品平安是人类生存和开展的根底,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试想一个国家连公民的食品平安都不能保障,那么它的职能如何实现?它又怎能代表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持续化开展呢?我们面对食品平安问题的挑战,我们不得不追问和反思我国的食品平安监管制度、监管机制和监管模式?一、我国食品平安监管模式的理性反思(一)、公权力视角下食品平安监管的反思。
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体制,政府控制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对食品平安的监管也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完全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力。
关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再思考6600字

关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再思考6600字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如何有效的整治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文章通过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中三个方面的十个具体问题的再思考,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机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饮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国人强调“民以食为天”,例如,在老百姓的需求中,“吃、穿、住、行”以“吃”为首。
因此,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从个人角度看,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社会的角度看,食品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从国家的角度看,食品安全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总之,食品安全水平能够衡量国民的生活质量,体现社会的管理水平和反映国家的法制建设。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老百姓的饮食越来越丰富,食品生产也越来越专业化。
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
近期,跨国食品企业也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例如,今年7月份上海媒体揭露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过期食品回锅重做,以及更改保质期标印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
而且,台湾地区也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今年9月,台湾爆发“馊水油”事件,顶新集团旗下的味全公司向强冠公司采购劣质地沟油。
这些事件在媒体上不断发酵,在震惊、愤怒和担心之余,我们需要反思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
从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需要充分吸取教训,寻找对策,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食品安全问题的界定;(2)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3)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关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认识问题一:关于什么是食品安全的问题。
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科学界和大众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科学界所谓的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汇集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作者:刘宏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近年來在我国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对社会的安全感和生活的幸福感大大降低。
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监管力度法律制度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58-02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议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食品生产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等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与缺陷1.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
食品安不安全,就是看食品的安全标准是否能够保证其安全性。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国家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的前提。
但是,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也是我国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根源之所在。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一直以来同时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标准,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这不可避免的造成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标准内容不一、互相矛盾,使得守法企业无所适从,不法企业乘虚而入。
而且,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差距。
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着标龄严重老化的情况。
国际通行技术标准一般是3到5年为一个修改周期,并会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新速度较慢有的甚至“服役”二三十年而未变。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构建——基于整体政府的视角

冲突 , 同一 种 食 品不 同部 门有 不 同的 标 准 。不 仅 对 给不 法 商 人 生 产 加 工 劣质 食 品 以可 乘 之 机 , 给 市 也
场 监 管 工作 带来 极 大 的 困难 . 响 了执 法 部 门 的治 影
理 效 率
( ) 部 门权 力 横 向配 置 不 清 晰 , 体 性 治理 效 益 二 各 整
别 , 而 产生 伦 理及 责 任上 的问题 . 致 了公共 服务 从 导
公 平与公 正 问题 的凸显 。 在市 场化 过程 中不 断 出现腐 败 问题 。 美 国 以罗伯特 ・ 哈特夫妇 为代 表 的一些 登
学 者 针对 新 公共 管 理 理论 的缺 陷提 出 了新 公 共 服务
重威 胁人 们 的生命健 康 , 引起 世界各 国及 国际组织 的
( r otl n gm n ) , 共 同点 都 是 通 过 制 度 Hoi na Ma ae e t等 其 z
( ) 府 治 理 模 式 的 变 迁 一 政
现代 政 府 治理 在 西 方 国家 经 历 了从 传 统 的官 僚 制 到新公 共管 理 , 到整 体性政 府 的模式 变 迁 。作为 再 现代 政 府 治理 模 式 的 变革 ,新 公 共 管理 理 论 发端 于
2 1— 023
“ 流通 环 节食 品安全 监 管 ” 有奖 征 文
试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构建
基 于整体 政府 的视 角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工 商局 李 永才
食 品是人类 赖 以生存 和发展 的基 础 。 品安全 不 食
运 动 在推 进世 界 各 国政 府 治 理模 式 变 革 的 同时 也暴 露 了一 些缺 陷和 问题 。 比如 , 过分 强调 市场 机制 的作 用: 过分 注重 政 府 向私 营 部 门学 习 , 企业 提 供 商 品 用 的方式提 供公 共服 务 , 忽视公 共部 门与 私人部 门的差
产品免检制度的行政法思考

2010年04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4,2010181产品免检制度的行政法思考□唐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00)摘要: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产品免检制度遭受了广泛质疑,并且最终导致《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废止。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产品免检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并对于授予免检资格的行政行为模式以及本质的界定,对于免检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检视,进而探讨目前行政权力运作的现状与问题,并对目前经济危机语境中,我国"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下行政权力运作方式提出一些改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免检制度,行政行为,政府,公共行政,民营化一、产品免检制度概述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免检制度是指,先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免检制度的适用的产品的范围,然后由各省级质监部门应企业的申请,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书面审查并且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审定并赋予(或不赋予)免检资格。
免检资格三年内有效,三年后重新申请,不自动展期。
三年后申请免检资格,另行按照《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处理。
二、行政法视角下的产品免检制度再分析(一)规范性文件效力--法律优先原则的背离关于产品免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即《免检办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此首先需要检视的这一部门性规章的效力问题。
《免检办法》的上位法应是《产品质量法》无疑,这一点也从《免检办法》第一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得到了印证。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是无效的。
但是《免检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存在两种相左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免检办法》所赋予行政机关的免于检查的权利,显然与《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中"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所确定的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相抵触。
《公共治理视阈下食品安全监管探析》范文

《公共治理视阈下食品安全监管探析》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共治理视阈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从公共治理的角度出发,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探析,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公共治理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公共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公共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政府作为主要责任方,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强化监管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也应积极参与,形成共治格局。
三、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监管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其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部分法规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公众对食品安全缺乏信任感。
再次,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忽视食品安全。
最后,国际食品贸易的复杂性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公共治理视阈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2.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法规漏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3.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4.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企业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同时,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5. 推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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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思食品免检制:风险治理的视角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食品;免检制;风险治理;合法性内容提要: 奶粉丑闻之后轰然倒塌的食品免检制,是产品免检制在食品监管领域的延伸。
然而,产品免检制的最初设计,确有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成本、摆脱地方干预的善意初衷。
只是,实际运行的免检制渐露弊害。
因而,围绕着免检制的绩效与合法性,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直难分伯仲。
不过,引入风险理论却可以发现:食品免检制轻忽了食品行业在风险治理次序中的优先位置,轻忽了食品风险的社会建构性,轻忽了食品免检的制度风险,轻忽了风险治理应有的分散、复合体系。
这些轻忽使其在风险社会中难获合法性,而无论其绩效如何。
一、引论2008年9月开始曝光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1]掀起了乳制品行业质量安全的问责风暴,也在数日间,掀翻了食品监管领域存在的一项制度——食品质量免检制。
[2]在“毒奶粉”悲剧冲击之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少国人皆对此项制度的存在,颇感诧异和愤懑:为什么于我们身体健康至关重要的食品,国家居然会推行质量免检制度?!其实,早在1999年,产品免检即由国务院决定推行, [3]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据此分别于2000年制定、2001年修改相关规章予以实施。
[4]可见,若非作为国家免检产品的三鹿奶粉,造成如此重大恶果,对持续那么长时间的食品免检制度,不少国人实际上是一无所知的,即便知晓也是安之若素的。
“毒奶粉”的爆发,使得食品免检制度一夜间成为众矢之的,在一片质疑声中,轰然坍塌,也波及整个产品免检制。
然而,制度善恶,本就经常地存于一身。
一项制度的存与废,不能简单地取决于其瞬间暴露的面目是善的还是恶的。
情绪和直觉,可能会直指正确的判断;只是,未经慎重思考和论证,难以服众,又难免会成为顷刻这样、顷刻那样的祸首。
由是,本文将在第二、第三部分,回顾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理由,并展示在其绩效与合法性方面存在的两种声音。
支持和反对免检制的论辩,各有其理据,并不因为食品免检制的出局而在学理上高下遽分。
又鉴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频仍,“吃什么才安全”已经在民众中间造成强烈的风险感知, [5]食品免检制的下台显然与风险治理有着密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联。
故本文拟在第四部分,结合风险社会、风险治理理论,尝试以更新的视角,检讨食品免检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崩溃的原因。
二、免检制的理由:善意初衷食品免检并非一项独立的制度,只是产品免检制在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延伸。
震惊世界、导致29万余婴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毒奶粉”事件,让整个免检制饱受质疑和痛斥,“公权力不作为”、“政府放弃监管”之声不绝于耳。
然而,回首反顾,免检制导致的、政府在一段时间内事实上的监管缺位,并非政府最初主观上有意为之。
相反,免检制的设立,却是针对当时情势出台的一项旨在为企业减负、扶持优秀企业的公共政策。
追根溯源,免检制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政府评优或者有政府背景的社会评优,有着密切的勾连。
众所周知,企业和产品信息,对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买方利用此类信息来决定,在众多产品中,以什么样的价格、购买具备什么样特性的、符合自己需要的产品,“货比三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卖方则需要向买方宣传此类信息,以便使其顾客群、产品销量和利润最大化,广告的功能就在于此。
不过,任何形式的市场,都无法彻底解决“信息供应者的信用”难题。
企业和产品信息的供应者,主要有四类:(1)卖方;(2)消费者个体;(3)政府;(4)政府以外的组织,通称“非政府组织”。
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们各有信息供应的优势,也有可信性存疑之处。
[6] 早年的政府评优或者有政府背景的社会评优,在市场和非政府组织都不怎么发达、企业需要政府扶持、消费者需要政府引导的情势下,确有将优质企业和产品推向市场、激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实效。
[7]但是,评优的潜在危害也日益暴露出来,较为明显的是: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弄虚作假、花钱买优、有偿评奖等现象严重,也间接地影响了真正的优质企业和产品。
因此,国务院于1991年发令停止各种评优活动。
[8]国务院的评优禁令,可能有助于上述问题的遏止,评优存在的基础却并未因此而有很大改变。
一则,政府始终将扶持优质企业和产品,作为其重要职责; [9]二则,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始终对某种形式的评优怀有需求,可以使其节省产品挑选成本;三则,企业也希望用光鲜的标签,助推其产品的市场营销。
于是,“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世界名牌)、“著名产品”、“最有影响力产品”等的评选,在评优禁令之后,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层出不穷。
[10]免检制下推出的免检产品,无非是其中的一种。
甚至“有经济学家验证说,实施国家免检制度其实是对企业信誉的一种奖励,有些类似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的‘国家质量奖’。
” [11]此外,刚开始在地方试行的免检制,从未被认为是放弃监管,而是以延长检查周期的方式,来减少对优质企业和产品的行政检查、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轻企业负担。
“一些地方尝试了在监督检查中根据企业的情况,对检查周期采取加严放宽的做法。
即对质量不稳定产品,缩短检查周期;对经多次检查合格,质量稳定的产品,延长检查周期。
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展了免检工作,对连续几年国家、省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检查。
” [12]这样,大型企业不至于因为频繁的、多部门的收费检查而疲于应付,甚至被拖垮。
政府还可以将有限的政府质量监督力量投入到问题企业和产品上的考虑。
[13]至于后来统一收归中央的免检制,更是意在规整全国参差不齐的免检工作,削减免检产品审查的层次,缩小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寻租的空间,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14]总之,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成本、重点治理差劣、摆脱地方干预,是免检制设计者的良好愿望。
三、绩效与合法性:两种相反的声音免检制是否如设计者所愿地实现上述诸般合理目标呢?作为一种产品监管制度,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对此,一直以来就有截然相反的认识。
对免检制予以较多肯定的是政府和企业。
全国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曾经对2006年7月以前具备有效免检资格的2152家免检企业进行调查(实际有 2041 家企业参加调查,参加调查率是95.2%,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效数据率是91.2%),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15]该报告首先指出,免检企业呈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6项发展指标有大幅增长:2002-2005 年,全国免检企业产量年均增长26.0%,产值年均增长34.0%,销售额年均增长38.0%,利税额年均增长 56.0%,市场占有率年均增长21.0%,出口额年均增长 214.0% 。
[16] 接着,《调查报告》从四个方面积极评价了免检制的成效:(1)扶优扶强。
通过免检制,推动了规模企业的快速发展、培育和树立了一大批行业龙头企业、提升了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2)引导消费。
全国免检企业获得免检后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年均增幅达到 21%;(3)促进出口。
免检产品的出口额年均增长214.0%,被出口企业视为赢得国际信誉的金钥匙;(4)减负增效。
全国免检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2002-2005 年,累计减少监督检查4.1 万次,累计减少监督检查相关支出 36.4 亿元。
每个企业平均每年减少监督抽查 6~8次,平均每年减少检查费用 44.5 万元。
由于《调查报告》是政府在免检企业的配合下完成的,从中也折射出这些企业对免检制的首肯。
此前,免检制实施伊始,企业就表现出对免检制的欢迎和支持。
例如,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2月11日召开免检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座谈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9月,分别在上海、合肥召开了“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座谈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会的企业代表,都认为免检制确实具有扶优扶强、减轻企业受检压力、引导消费等方面的积极功效。
[17]参与座谈或调查的企业,都在肯定免检制的同时希望:扩大免检产品目录,加强免检产品的宣传力度,简化免检申请材料,规范地方和各部门执法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切实保证免检产品质量、以使企业珍惜免检荣誉,严格查处以免检为名向企业收取各种形式费用的行为。
[18]可见,在绝大多数免检企业眼中,免检制即便存有缺点,也应在坚持不放弃的前提下予以完善。
毕竟,作为一种政府的承诺或担保,免检给这些企业带来明显好处。
[19]以经济繁荣为第一工作要旨的政府和从免检制中直接受益的免检企业,谱写出免检制正面的经济绩效,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免检制实施未久,一些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危及人体健康问题,从而引发了公众和专家对整个免检制的质疑和批评。
[20]尽管这些“问题免检产品”在大量免检产品中,只是少数的几例,其影响力却如同几枚精确制导导弹,击中了免检制的要害。
质疑、批评声音触及免检制的绩效与合法性两个方面。
对免检制绩效的否定评价主要是:(1)免检产品事实上不存在,因为产品质量保持长期稳定,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2)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
在免检期间,政府对免检产品实际上处于监管真空,而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完全可能出现让消费者无法放心的产品质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题,至于免检产品有效期满之后重新申请、审查的机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3)免检制没有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政府为企业产品作担保而需承担的风险成本,以及政府审定免检产品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最终依然是由广大消费者承担;(4)免检制克服地方保护、减少企业负担的作用有限。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抽查不得收费、国家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的原则早有规定,但效果仍不明显,更何况国务院关于免检制的一纸决定; [21](5)政府因免检制而承受的担保风险,很有可能在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转为实际的危害,这就是对政府权威和信用的严重毁损,此毁损远比商家信用的毁损更具破坏性。
[22]以上评价第(3)项、第(4)项皆有商榷余地。
第(3)项混淆了具有集体性的政府成本和具有个体性的消费者交易成本,且不能有力地回应免检制事实上减少政府检查成本的论断。
第(4)项是一种推断(“更高权威的法律尚且无力对付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检查,更何况国务院决定呢?!”),并非对免检制是否减轻企业负担的实证考察结论,故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什么许多免检企业认同免检制的减负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