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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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厅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厉行节约。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制定单位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编制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合理规划,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提升单位公共服务功能。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部门预算是根据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收支因素等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属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应制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预算编报程序和批复程序:

(一)各科室提出收支概算,经分管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各科室局编制的收支概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数,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后,各科室按照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经分管主任审签后报办公室。

办公室审核汇总各科室编制的预算,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经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

(三)省人代会批准、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办公室提出部门预算实施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按规定适时对外公开。

第八条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

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提供专业服务活动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据合法票据,及时入账,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二条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能发生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收支业务,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开设“小金库”。

单位预留开户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指定两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不得出借他人使用,财务个人名章不得私自领用。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在与业务无关的凭证上加盖银行

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各种票据要有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擅自销毁、随意涂改,不得串用,不得相互替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量力而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规范使用,严禁多头审批和无预算超预算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安排的基建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建设项目申请,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报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发改委批准立项。

项目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采购,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年度中,确需追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或主任审定后,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预算申请和追加计划申请,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安排。

单位不得自行购买超出省财政厅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八条单位支出应严格遵守银行、现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支出事项审批及运转程序:

(一)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票据须注明交款

单位或交款人、交款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接受单位名称,总金额大小写要一致。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有错写内容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总金额大小写不能更正。不得报销虚假票据。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签,主任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1.工资。统发工资由主管部门人事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后,由办公室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发放。人员工资变动时,厅人事处应提供人员工资调整文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文明奖时,应提供人员工资、奖金明细并需主任审签。

2.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国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出国人员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任务批件、费用预算报办公室审核,主任批准后予以垫付,确需外汇支付的应由办公室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回国后凭组团负责人审核签字且注明中文的有效票据报销出国费用。

4.会议费。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计划召开的会议应经主任办公会同意或主任批准,到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价格低于省级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招待所等会议场所召开。会前,各科室填写会议申报单,编制会议预算。办公室审定会议内容、会议预算。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数及工作人员人数,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一天。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二类会议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他会议不超过400元。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申报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原始消费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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