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运作效率,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活动,保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自主管理经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审计监察等制度,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年度预算,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月度、季度经营预算,确保资金使用计划的落实。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日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科学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的风险管理,注意防范各种财务风险,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核算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记录会计凭证,核算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会计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运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和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医疗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医疗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全院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配置资源。
(三)核算和监督财务收支,确保资金安全。
(四)进行成本核算,控制成本费用。
(五)参与制定和执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
(二)量入为出原则: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三)重点保障原则:优先保障医疗业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
第八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对各项收支进行详细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持续经营原则:以医疗机构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财务核算。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医院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医院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办法介绍医院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办法是为了有效管理医院的财务流程和资金使用,保障医院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医院财务安全。
1.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1 财务管理部门医院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医院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 编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 落实资金管理、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 定期向上级报送财务报告; - 参与财务审计工作等。
1.2 财务管理委员会医院应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审定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 监督财务管理工作落实的情况; - 针对财务管理中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决策等。
2. 资金管理2.1 资金申请与批准医院各部门需要资金支出时,应向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资金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资金申请予以批准,并记录相关信息。
医院应制定年度预算,明确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医院的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并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2.3 资金支付管理医院支付资金时,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支付过程中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严禁违规支付和挪用资金。
2.4 资金监督与检查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同时,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定期检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收支管理3.1 收入管理医院的收入管理包括医疗服务费、药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的管理。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收入核算和管理制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2 费用管理医院应制定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标准和管理程序。
对涉及费用的业务活动要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院的药品销售和其他相关产品的销售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其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等。
第三条医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二)科学合理,开源节流;(三)公开透明,民主管理;(四)勤俭节约,高效利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医院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财务部门对院长负责,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医院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第八条医院财务核算范围包括:(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二)收入、费用的核算;(三)成本核算;(四)利润核算;(五)现金流量核算。
第九条医院财务核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医院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调度;(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四)严格审批,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医院资金管理包括:(一)预算管理;(二)资金筹集;(三)资金支付;(四)资金监督。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十二条医院成本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成本效益原则;(二)全过程控制原则;(三)责任控制原则。
第十三条医院成本控制包括:(一)制定成本控制目标;(二)实施成本控制措施;(三)开展成本控制考核。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二)规范处置,保值增值;(三)责任到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医院资产管理包括:(一)固定资产管理;(二)流动资产管理;(三)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壹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关联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于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于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壹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壹,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于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预算应于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壹)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医疗机构_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医疗机构财务工作依法、合规、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机构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财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各科室、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核算、分析和监督工作。
三、财务核算与报告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财务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辅助核算。
3. 财务报告应按月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预算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
2.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
五、收支管理1. 医疗机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2. 医疗机构支出应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挤占。
3. 医疗机构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规。
六、资产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和报废程序。
2. 资产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质量。
3. 资产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确保资产效益。
七、内部控制与监督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措施。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疗机构应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医疗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科室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精益管理原则: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 规范运作原则:规范财务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透明公开原则: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疗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3. 管理单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 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5. 参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内部审计;6. 指导、监督下属分支机构、科室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医疗单位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合理分配资金,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执行力;2. 分级管理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资金管理权限和责任;3. 安全管理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医疗单位资金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补助;2. 医疗服务收入;3. 其他收入。
第八条医疗单位资金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支出;2. 优化配置原则: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保障重点原则:优先保障医疗业务发展和基本建设需要。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九条医疗单位财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2. 配比原则:收入与支出相匹配;3. 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
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机构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收、价格等法律法规和政策;(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内部财务核算办法;(3)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4)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费用;(5)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6)做好财务报告、报表和统计分析工作;(7)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预算管理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2. 预算编制原则:(1)量入为出,收支平衡;(2)保证重点,合理分配;(3)节约使用,提高效益;(4)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3. 预算编制程序:(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2)预算草案经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成本核算与控制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范围、方法和标准。
2. 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成本控制措施:(1)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2)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3)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效率;(4)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五、资产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2. 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 资产管理措施:(1)合理配置资产,满足医疗机构发展需要;(2)加强资产维护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3)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合规、高效。
六、财务报告与审计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直属(管)医疗机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8]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省卫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含财务隶属关系在省卫生厅的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预算是医疗机构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计划年度内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所作的预计,是计划年度内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在财务收支上的具体反映,是财务活动的基本依据。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归口管理和统一性原则;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医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在预算外另设收支项目。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医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编制。
(一)医疗机构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财政补助收入数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对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认真考虑当年可能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和病房工作量的变化,计划全年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门诊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费水平进行测算,对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据以前年度的此项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服务项目分别测算后填列。
(二)医疗机构支出预算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财政专项支出。
各项支出具体项目,属于人员支出的,应按有关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编列;属于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三)医疗机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比例编制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报与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医疗机构编制的预算必须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
(二)医疗机构按照预算申报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医院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收入的管理(一)医疗机构的全部收入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收入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三)医疗机构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开具按规定统一印刷的票据。
(四)各项收入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五)定期对收入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得突破50%,中医及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可略高于同级医疗机构。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支出是指医疗机构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所有支出依据省卫生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业务。
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方能列支。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进行设备物资采购,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基本建设与大型修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获取、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与决策,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报省卫生厅备案、审核或审批。
医疗机构人员奖金、津补贴的分配与发放必须遵循以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核心、体现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则,不得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关分配及补贴方案,需报省卫生厅审核。
第十六条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制定各项费用、物资消耗定额,不断提高核算水平。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资产是指医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要严格遵照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现金使用范围,规范现金报销程序、内容与数额,禁止在结算过程中大额使用现金;各项现金收支业务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不准以借据、白条抵现金库存;医院库存现金按开户银行规定执行,超过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要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清理核对各部门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备用金,如实反映现金库存,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各医院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根据国家规定,医疗机构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公款私存或以储蓄存折的形式存取;要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及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与银行的往来账务定期核对存款数额。
第二十条应收和预付款项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和预付款项额度和占用时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差额为进销差价。
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
药房要争取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
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第二十二条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要合理确定库存物资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要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
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按账面原价注销。
(三)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执行。
(五)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符合配置规划、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计入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五条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资金和科研经费等从事投资活动,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非国有债券投资业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价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领导集体决策。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负债是指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是医疗机构对其债权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切实控制债务规模:(一)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大额借贷债务发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论证工作,并通过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支出申请、审批、审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要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对有关借款和应交款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和交纳。
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三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医疗机构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医疗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制度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