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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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就规范和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管理第一条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各部门(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预算单位,下同)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

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预算单位应依据会计资料、法定收入项目和经费支出标准,如实、准确编报预算。

第二条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的政策分配使用。

对瞒报收入的,全额收缴,不安排项目支出;对收入核算不实,虚增、虚减收入的,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

第三条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从严控制,规范审批。

预算单位申办预算追加事项,应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到位。

对在财政和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改正的,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非税收入征管第四条预算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益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43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单位负责人要带头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并要求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管财水平。

(二)依法设置单位会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民[1989]综字2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89.01.21【实施日期】1989.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民(1989)综字2号1989年1月21日)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预算管理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

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

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6•【字号】吉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3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一年九月八日)近年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通过审计也发现一些问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预算执行不严,不按预算拨款,滞留和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隐瞒截留预算外收入,不缴财政专户管理,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资金帐外管理,私设帐外帐、“小金库”;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资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

特别是一些二、三级单位财务管理出,甚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要在遵守各项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秩序方面作全省的表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是保障财政改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控制度不健全和预算执行不严等,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擅自违规采购、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少数基层单位内控制度薄弱,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

因此,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是推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便于操作并不断完善。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1.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财务部门及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职能部门配合协调等。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通知如下:一、严格部门预算管理。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所有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税收入、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实行预算统编。

严格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不予追加。

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各种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以收抵支、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

执收单位收取的代办性收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严格政府采购管理。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准发生采购支出。

四、严禁私设“小金库”。

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

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五、严格津补贴的发放。

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除符合市政府批准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单位等奖励项目外,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严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兰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国家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目前的财务管理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单位范围,包括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重点是教育、城建、环保、民政、卫生、交通、公安以及其它具有执收、执罚权的部门、单位。

二、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并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资源)及其经营收益的安全、完整负责;对本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要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资源)及其经营收益的规范运行、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

三、切实加强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正常运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央、省、市各项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单位财务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依法理财、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新《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系列财经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对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严肃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1.明确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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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常民财[2005]3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考核力度,规范奖惩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下的财务部门专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要选好配齐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收入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各种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入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核准留用除外)。

严禁“账外账”、“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严禁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对以前的债权,要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资金及时、完整收回。

各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投入和社会支持,同时要千方百计搞好经营、努力增加收入。

四、加强支出的管理。

各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点保证单位的基本支出需要。

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要实行重点控制。

单位采购物资要严格遵照《常州市民政局物资采购的试行规定》(常民财[2004]12号)执行。

严格按《常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目标管理细则》中的“奖金发放办法”执行。

奖金标准不得突破批准数额,平时奖金按月以“考勤考绩奖”发放,年终以“目标管理考核奖”发放;单位领导(党政正、副职)奖金平时不得发放,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担任单位非领导职务的正职享受职工平均奖的1.5个系数,副职享受职工平均奖的1.2个系数,不列入年终一次性发放。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合理、必要、节约、有效的原则配置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

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单位出租房屋,要严格遵照《常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常民财[2005]2号)执行。

六、加强投资的管理。

各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须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讲究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投资程序。

投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报主管局和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中要严格按政府和单位内部的招投标程序办理,货比三家,阳光操作,严禁任何人弄权渔利。

七、加强合同的管理。

各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合同,应按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公证或鉴证。

擅自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负全部责任。

严禁为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否则由当事人承担担保引发的全部责任。

过去已作过担保的单位,接到本通知一周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市局报告,并积极采取对策。

八、各单位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按时报送财务报表,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并对提供的报表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尤其是对性质严重的事项,在制止无效时要按《会计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模范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基础上的法定代表人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单位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

十、局计财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单位财务状况及时进行审计。

局监察室协助监督此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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