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doc
妇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妇联组织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2. 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3.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4. 责任到人,强化责任意识。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妇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 财务管理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 各级妇联组织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财务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2)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3)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妇联组织的收入账户,不得挪用、截留。
2. 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政策,合理编制支出预算;(2)支出预算应与妇联组织的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不得虚列支出;(3)支出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4)实行支付审批制度,支付大额支出需经妇联组织领导审批。
五、资产管理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妇联组织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2. 资产登记应详细记录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3. 资产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4. 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处置。
六、内部审计与监督1. 妇联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2. 财务管理部门应接受妇联组织领导、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3. 财务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妇联组织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妇联机关财务制度

妇联机关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联机关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加强预算管理,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妇联机关财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联机关内有关财务管理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的职责、预算编制和执行、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
第三条妇联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依法合规进行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妇联机关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五条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应当以财务合规、财务信息真实、财务监督有效、财务使用公开为原则,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妇联机关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负责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二)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公开;(三)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四)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五)负责筹措和使用资金,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六)负责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
第八条各级妇联机关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九条妇联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预算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不得私自挪用资金,不得超支超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财务审计第十三条妇联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妇女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女联合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妇女联合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女联合会的各级组织,包括各级妇联、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做到收支平衡;(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妇女联合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财务政策、法规;(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三)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妇女联合会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拨款;(二)社会捐赠;(三)会员会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二)资金支出应当有合法票据,严禁虚列支出;(三)大额资金支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四)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九条资金收支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条妇女联合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当报送上级妇联组织,接受上级妇联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妇女联合会应当定期接受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妇女联合会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财务政策、法规;(二)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性;(三)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联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妇联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妇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联机关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民主集中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妇联机关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和执行妇联机关年度预算;(四)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五)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六)负责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七)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妇联机关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条财务收支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隐瞒收入;(三)公开透明,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资金;(四)及时结算,不得拖欠、挪用公款;(五)节约使用,不得浪费、滥用资金。
第八条妇联机关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第九条妇联机关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妇联机关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编制,确保预算收支平衡;(二)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民生支出;(三)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四)动态调整,适应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一)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部门预算;(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机关预算草案;(三)机关预算草案经妇联机关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机关审批;(四)预算批复后,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妇联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妇联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职责妇联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责由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共同承担。
主管领导负责制定财务管理方案和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财务人员负责执行财务管理方案和预算,并对账、核算和报表进行管理。
2. 预算编制(1)妇联单位每年度财务预算应在年初制定,并于年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
(2)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经费,并确保经费使用在妇女事业建设方面。
(3)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财务预算的审批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定。
3. 支出管理(1)妇联单位每年度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财务预算,预算外支出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经费支出应依据财务报销单据进行,财务人员应当对支出单据进行审核、登记和汇总,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理。
(3)财务报销的资金给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实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4. 财务核算(1)妇联单位应当建立财务账簿和财务报表,采用会计核算原则和规定,科学、准确地登记和统计财务数据,并及时生成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2)财务决算应当在年度结束后进行,结合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分析等方案制定相关报表,并应当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财政机关。
5. 财务监督(1)妇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严格实行财务报表审核和审计工作,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妇联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 处罚与追责(1)对于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经费的浪费、滥用,应当依据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
(2)财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财务管理安全、准确和规范。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
7. 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1)对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制定修改方案并报经妇联主管部门审定。
(2)进行修改后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及时公布,确保后续的经费使用合规、顺畅。
妇女联合会财务制度

妇女联合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女联合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财务制度是妇女联合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妇女联合会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女联合会各级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运作等内容。
第四条妇女联合会各级的会计核算、资金运作等工作必须参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财务纪律,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妇女联合会各级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熟悉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六条妇女联合会各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财务收支情况,合理安排财务资金,保障妇女联合会各项事业的开展。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当明确收入来源、支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合理控制支出规模,防止浪费和滥用财务资金。
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各级应当及时公布财务预算,接受会员监督,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第九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收支账目有误、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应当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说明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对财务账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一条妇女联合会各级应当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妇女联合会各级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公布相关财务数据,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妇女联合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稳健性。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独立性。
第四章资金运作第十六条妇女联合会各级的资金运作应当严格按照财务预算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不得违规挪用、侵占或私分财务资金。
妇联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妇联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联单位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编制、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妇联单位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政策;2. 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3. 严谨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加强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妇联单位财务预算由年度收入预算和年度支出预算组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编制。
第五条年度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应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条年度支出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财务预算经妇联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八条妇联单位资金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收入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2. 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规范收入核算、结算、支付等环节;3. 加强收入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支出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支出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支出合法、合规;2.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审批、支付、核算等环节;3. 加强支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会计核算管理第十一条妇联单位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3. 加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妇联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会计岗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妇联单位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3. 加强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妇联维权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联维权站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联维权站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妇联维权站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主集中:重大财务事项由站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妇联维权站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组织实施财务预算。
(二)负责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
(三)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财务档案管理。
(五)负责财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资金筹集:(一)政府拨款: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接收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并做好捐赠款项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收入。
第七条资金管理:(一)设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实行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等财务收支的分离管理。
(四)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表第八条财务核算:(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二)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及时反映财务状况。
第九条财务报表:(一)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妇联维权站内部审计:(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一)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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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厅字〔2004〕33号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机关各部门财务管理秩序,明确各项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及报销规定、开支标准等规定,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日常报销管理规定》、《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规定(试行)》、《关于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到地方与到全国妇联挂职干部福利待遇规定(试行)》9项财务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妇联办公厅2004年12月30日全国妇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机关的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均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各项资金。
二、预算程序及管理第二条每年7月中旬,财务处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各部门如实编制部门预算,8月下旬报财务处。
第三条财务处按照“保障重点,压缩一般”原则,编制全年及各部门经费预算方案,经书记处办公会批准后,9月上旬一报财政部。
第四条财务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机关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正式预算,12月上旬二报财政部。
第五条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按年度用款计划拨付,财政未批准,当年不予安排支出。
第六条预算内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特殊情况,需经书记处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办理经费预算调整或追加等手续。
三、支出范围第八条行政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会议、大型修缮、专项活动。
部门包干经费属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由办公厅财务处根据上年执行情况适当调整、核定。
主要用于部门的办公费、邮寄费、电话费(市话费、长途话费)、交通费、差旅费、报刊费、业务费(开支在5千元以内的小型专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九条离退休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管理机构经费。
第十条专项业务经费:1、外交外事支出包括外交支出(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事费用)、港澳台出访接待费和国际组织支出(向联合国妇女组织捐赠和支付国际组织会费)。
2、对外援助经费,主要用于向发展中国家妇女儿童组织提供小型实物援助支出。
3、支援不发达地区经费,专项用于“双学双比”活动支出。
4、国妇儿工委办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室日常公用和“两纲”的实施以及督查等支出。
5、购汇人民币限额,主要用于妇联系统内出国团组国外支出及个人兑换所需外汇、专家用汇、国际组织支出用汇等支出。
6、其他专项业务经费,根据财政年度批复的预算执行。
7、代管经费,根据委托部门经费使用意见和代管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开支。
第十一条住房改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支出。
第十二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妇女儿童专项费用支出及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福利及生活补贴等。
四、经费审批权限第十三条行政经费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千元以内及日常公用经费中的供暖费、印刷费、伙食费、差旅费等,由财务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千元—5万元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30万元由主管办公厅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各部门包干经费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离退休经费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由主管离退休干部局书记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业务经费审批1、外交外事(含组织部港澳台出访、接待)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国际部(或组织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国际部(或组织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2、购汇人民币限额支出,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兑换外汇,统一由国际部主管部长审批。
3、对外援助经费,一次性援助在5万元以内由国际部主管部长审批;一次性援助在5万元以上由主管国际部书记审批。
4、双学双比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发展部部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发展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5、国妇儿工委办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6、其他专项业务经费,如列入行政项目经费,按行政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如列入专项业务经费,按专项业务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代管经费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30万元由主管使用部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第十八条自筹资金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内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30万元由主管办公厅书记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万元以上由书记处研究审批。
五、包干经费内部结算及使用办法第十九条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内部结算制。
第二十条为节约资源,执行“严格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的原则,对包干经费执行较好、且有结余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第二十一条机关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及有关报表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厅主任及主管书记审批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每月向办公厅主任报告当月预算执行情况,年中向各部门书面报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报告分管书记;年底向书记处提供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机关审计监督和上级机关的审计检查。
七、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第二十四条查阅会计凭证或会计档案,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有关人员协助查阅。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处长监交;财务处处长交接,由办公厅主任监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一、现金管理1、现金使用范围(1)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支票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使用规定(1)机关非正式职工不得借用和领取现金;(2)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3)借款需填写“现金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报销时,借款人与还款人名字应一致;(4)出差人员回京后,应在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5)借现金3千元以上,需提前3天通知现金出纳;交现金1万元以上,须提前1天通知现金出纳;(6)领取劳务费、节日补贴等各项补贴的明细表应在一周内送交财务处;(7)出国团、组借(领)用外汇现钞,需凭批准的出访报告和用款计划,于出访前7天到财务处办理外汇申购手续。
二、支票管理1、转帐支票金额使用的起点为100元。
2、转帐支票使用规定:(1)非本机关正式职工不得领用支票;(2)因私借用支票不予办理;(3)借用支票需填写“支票借领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手续,须告知支票使用的时间、用途并填写支票登记本,由财务人员填写授权支付额度相关内容;(4)支票使用期为10天,使用后一周内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5)遗失支票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写出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会同主管财务的办公厅主任和财务处研究解决。
三、往来资金管理各部门需要预付款时,须填制“借款单”,注明用途。
凡预付款项,借款部门或有关人员应抓紧办理,同时催要发票和收据,避免长期挂帐。
预付款、暂借款一般当年结清,逾期不结清的,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四、外地汇款管理1、机关各部门在外地出差、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及专项活动等可办理外地汇款申请。
2、经办部门须提供领导批件和经费预算报告,提供汇款金额(大小写金额数应相符)、汇款用途、收款人单位名称、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等,财务处方能办理汇款手续。
3、款汇出后,经办部门应负责催要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或正式收据,及时交财务处入账。
五、备用金管理1、为便于机关有关部门正常开展业务,减少经办人员垫付现金零星支出压力,可办理借备用金手续。
2、办理借备用金的部门、标准、用途:(1)离退休干部局,每次可借3万元,用于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及零星支出的报销,年终结清;(2)国际部办公室,每人每年可借3千元,用于接待外国团组和出访团组零星支出,年终结清;(3)挂职锻炼中,援藏、援疆干部每人可借3千元,其他可借2千元,用于挂职锻炼人员往返北京购车票和规定的零星支出,挂职锻炼结束后一次结清。
日常报销管理规定一、每周二、四为报销日,医疗费报销为每周二。
二、机关非正式职工不得借现金、领支票。
三、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设备购置须有验收人签字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四、各项费用开支的发票或收据必须规范,需填制经济业务的内容、购货单位、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及总金额。
属经营性发票,应盖有税务发票专用章;属行政事业性收据,应盖有财政部门的收费专用章;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须有双面复写纸套写,只能用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遗失发票或收据,应提交原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原发票或收据的记帐联复印件,并注明原单据号码、金额、内容,由财务处处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六、禁止“白条”入账。
七、设备购置规定(1)承办部门应按规定提出书面报告,报办公厅有关处室核批;(2)购置大型设备和器材,须经书记处办公会审批;(3)凡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和设备,如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一、各部门应本着减少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合理安排出差天数,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二、局级以下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经主管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四、住宿限额标准:副部级100元、局级60元、其余人员40元;凭住宿费收据计算伙食补助费(参加培训和开会除外);每天补助交通费3元(参加培训和开会除外),乘坐机场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五、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补助20元伙食费。
六、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根据〔81〕财事字第113号和〔85〕国管财字第001号文件,特制定我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