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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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1)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们讲述的是流动资金贷款,那么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是什么呢?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去满足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或者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一个本外币贷款。

在这里,我们要了解到,流动资金的贷款,首先是一个本外币的贷款,它满足的是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临时性资金这方面的一个资金性需求。

3)按照不同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贷款期限划分,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再3个月包含3个月以内,主要用于一次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资金不足。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流动性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4)按照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信用贷款是银行对信用评级优良客户免担保提供的贷款。

5)按照贷款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短期周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逐笔申请的属于短期周转贷款,银行在授信额度内,一次审批,循环适用,随用随借随还为流动资金贷款。

6)按照贷款的贷款用途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材建筑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7)流动资金贷款的办理流程主要有企业申请、贷款受理与调查阶段,风险评价阶段、贷款审批阶段、贷款合同签订阶段、贷款发放与支付以及贷后管理阶段。

8)在企业申请阶段,申请贷款的企业需要具有以下条件:企业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在申请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办理结算。

借款用途合法、明确,符合银行信贷政策。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还款来源合法可靠。

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初步审查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让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件以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在银行信贷经理进行尽职调查后,提交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价,通过后提交信贷审查部门进行贷款审批。

各大国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总结及解析

各大国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总结及解析

国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总结及解析一、须掌握的基本概念(一)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系指XX国有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二)概念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提示]以上是按期限分类。

3、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4、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提示]以上是按使用方式分类。

5、审批有效期是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客户资质及实际业务需求可适当延长。

[提示]一是对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客户及总行、一级分行认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最长可以为1年;二是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视同新发放贷款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三)概念理解: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区别1、贷款使用方式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贷款收回后(以单张借款凭证计算),合同额度不得循环使用;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贷款收回后(以单张借款凭证计算),合同额度可继续使用,只要任一时点所有借款凭证的余额之和不超过借款合同金额即可。

2、业务流程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单笔款项发放前,须查验客户提交的用款证明材料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借款凭证即可;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贷款发放前,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以确定客户单笔款项发放的所有条件是否满足我行要求。

3、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中国XX 国有银行借款合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中国XX国有银行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办理条件[提示]已经在XX国有银行核定授信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第二章第十一条(一)借款人依法(五)借款人信用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了更好地解决生产、销售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使其得到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本行特推出“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

为规范“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本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是指本行对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申请,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企业的中短期信贷需求。

第三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销售经营的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者、主要股东等。

第五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条件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信用记录良好;四.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电费凭证、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六.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本行办理;七.所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用于满足中小企业中短期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因扩大经营而需改造的固定资产项目、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金需求等。

第七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02-21 来自:银监会网站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

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10-02-20作者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商业银行公司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图

期归还,可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 期,项目贷款客户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一个 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申请保证、抵押、质押 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 书面同意续保或续押文件。如原保证人、抵押人、 出质人不愿续保或续押,借款人应征得贷款行同意, 提供新的担保,否则,贷款行不予办理贷款展期。
量; (3)审查贷款金额以及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贷款期
限是否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 的资金供给能力确定;利率是否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 内;贷款是否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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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靠性; (5)复算贷款风险度、贷款资产风险度; (6)审查该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贷款总余额有无 超过对该借款人的授信额; (7)按照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确定该笔贷款的最终 审批人。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是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同时提供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办理借款事宜的授权 书。
(5)银行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贷款证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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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受理审查和审批 银行接到客户提交的《建立信贷关系申请 书》及有关资料后,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的情 况进行核实,对照贷款的条件,判别其是否具 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填写《建立信贷关系 审批书》,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本专题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部分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部分 公司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部分 公司住房开发贷款
1
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 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并对公司流动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住房开发贷款的基本要素有所 了解。
2
第一部分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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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是贷款决策的执行阶段,所有贷款在发 放之前,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必须 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质押贷款必须与抵押 人、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质 押登记。通过合同把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责任、义务、 权利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成为法律依据,这是贷 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在完成上述有关法律 文书之后,才能发放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初定)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三章支付方式第四章账户开立及使用第五章支付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机构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条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用途明确、方式约定、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设立责任独立的贷款支付审核部门(岗位),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并按照职责分工不同,支付审核岗由办贷网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兼任。

第六条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工作职责:(一)审核借款合同约定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审核支付方式的合规性;(三)审核受托支付申请或提款申请用途的真实性;(四)审核自主支付金额、用途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一致性。

第三章支付方式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支付方式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农村信用社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九条受托支付的范围:(一)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单笔支付金额标准由县级联社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自行合理制定;3、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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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155号 (5月
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
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办法,
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
(以下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
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或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
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流程是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
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贷款基本流程
第四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支行(客户经理、行长)、总行审
查、审批人员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基
本流程分为:
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的
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
理→贷款收回(无法收回的进入处置阶段)
其中,授信阶段流程又分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
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
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查→有权审
批人审批
用信阶段流程又分为:
支行权限内: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申
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五条 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
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
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
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六条.
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通过
合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
象。具体发放与支付流程:
审查岗审核客户提款资料及《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登记信贷
系统录入信息→客户经理签注《放贷通知单》(信贷系统出单)
等审批材料→行长审批→客户经理将完结的审查审批手续递交
柜面柜员→柜面柜员审核提款申请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
素→根据《提款申请书》划付贷款至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并将
款项支付至其交易对手账户。
第七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发
放至合同指定的客户账户后,由客户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途的客户交易对象。具体发放与支付流程:
审查岗审核客户提款资料及《提款申请书》→客户经理登记信贷
系统录入信息→客户经理签注《放贷通知单》(信贷系统出单)
等审批材料→行长审批→客户经理将完结的审查审批手续递交
柜面柜员→柜面柜员审核贷款提款申请书→划付贷款资金至合
同约定的客户账户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本行
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
(不含BBB级,下同)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未评级 级
以下;BBB企业视同信用等级在.
(二)上述情形以外,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大型企业超
过1500万元、中型企业超过1000万元、小型企业超过800万
元(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三)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支行受托支付方式下,支行需审核支付事项的合规情况,
包括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
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等,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支行受托支付方式下,需向柜面柜员提交以下资料:
(一) 流程审批资料;
(二) 客户经理和行长签字的《放贷通知单》、《提款申请书》,
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委
托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审核人
签章;
(三) 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支行受托支付方式下,柜面柜员根据《提款申请书》
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审核无误后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
的柜面支付:
(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二)银行汇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 ;(清
算账户).
2.在汇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清算账户)解付。
(三)支票(提入)
1.核对票面要素与贷款发放与提款申请书内容一致后将支票交
予借款人;
2.支票提示付款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
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流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流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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