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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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外国语初级中学

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校学生家庭教育能力、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培养家长与学校合作,参与学校教育、为教育服务的兴趣和意识,充分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校园安全、教学支持、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宜昌市外国语初级中学家长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推进学校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减轻学校管理负担。

第二章家长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构成

家长委员会分为班级、年级、校级三个层面。校级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根据家委会功能和职责细化部门设置。家长代表大会由各年级各班选举1名家

长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七、八、九年级各一名)、秘书长1名。下设4个分支机构:①学校课程建设支持委员会(主要包括参与校本课程开发、支持社团活动、策划社会实践活动等)、②家庭教育促进委员会(主要包括组织家长育子经验交流、各种联谊活动、阅读家庭建设)、③学生自主发展促进委员会(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建设,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参与校服、学生奶、教辅资料征订工作,协助学校德育工作、公寓管理)、④师生及家庭关爱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反映家长心声和诉求,关爱学生老师家庭,协调学生、家长、老师和学校间的关系)4个机构。学校分年级建立家

长委员会年级分会(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年级分会的主任委员)。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

学校每个班级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出班级

家长代表,每班推选5名。同一年级的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委员会年级分会;在年级分会内推荐人选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并通过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常务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认同学校办学理念,对学校教育工作现状有一定的了解,理解支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愿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并配合学校为实现阶段性目标而努力。

三、沟通协调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听取家长意见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教师、学生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自动转为学校家长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家长委员会的活动有建议和表决权。

二、有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有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

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四、有参与学校组织大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如期中、期末考试,综合实践活动,体艺节等)。

五、有参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询价招标活动的权利(如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学生食堂商店的监督、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参与校服定制等)。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家长委员会章程,执行家长委员会决议。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完成家长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二、参与学校工作、了解家长需求、整合家长及社会资源,配合学校进行如下工作:定期组织家长育子经验交流活动或各种联谊活动;组织家长参与课程建设与实施、指导、支持学校社团活动;参与学生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对教育教学工作评价;参与学校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反映家长心声和诉求;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参与校服、学生奶、教辅资料征订工作;在学校的指导、配合下协助班主任做好公寓管理和晚自习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并在学期末进行总结。

第十条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给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

第四章会议及制度

第十一条七年级第一次班级家长会,在班主任协助下,各班推选出家长代表人选。

第十二条活动制度: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家长代表大会(主任委员参加每月一次的校级行政办公会),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三条年级分会为日常工作机构,接受学校家长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四条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家长学校的各种资料。分类分年度整理成册。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研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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