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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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二)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其中:(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应包含资质评审过程中所有需要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信息;(二)申请单位为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关系证明应能反映个人信息及相关劳动关系;(三)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以分支机构为权利人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证明;(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应当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以及购买时的发票信息、检定或校准的信息;(五)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的近三年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需与在本市“上海市气象服务单位管理系统”中采集的项目信息一致。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流程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防雷装置检测操作指引+(1)

防雷装置检测操作指引+(1)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防雷装置检测操作指引GT-ZY-GC-010-2013(A/0)1 目的为规范集团管辖项目防雷装置检测规范,保证各项目设施设备接地安全,维护公司和业主合法权益,规避在物业设施设备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物业服务中心对防雷装置检测管理的工作。

3 职责3.1 集团工程技术部负责本指引的编制,负责对各物业服务中心防雷装置检测的指导、监督和审核。

4 工作程序4.1 检测时间每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完成当年度的防雷检测工作。

南方有雷雨天气较多的季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防雷检测。

4.2 量化检测内容4.2.1 屋顶避雷网、引下线测试点、消监控机房总等电位、高压配电房总等电位、室外弱电箱接地点、各类泵房接地、玻璃幕墙接地、发电机房接地、UPS接地。

4.2.2 幕墙玻璃需每面检测1个点,其余总等电位或接地点每幢至少检测1个点。

4.3 使用与操作4.3.1 测量接地电阻值时接线(如图1)E端钮接5m导线(黑色),P端钮接20m导线(黄色),C端钮接40m导线(红色),导线的另一端分别接被测物接地极E,电位探棒P和电流探棒C,且E,P,C应保持直线,其间距为20m。

1)4.3.1.1举例:测量大于等于1Ω接地电阻时(如图2)将仪表上2个E端钮连结在一起。

2)4.3.1.2举例2:测量濒于1Ω接地电阻时(如图3)将仪表上2个E端钮导线分别连接到被测接地体上,以消除测量时连接导线电阻对测结果引入的附加误差。

3)4.4 准备接线流程4.4.1 接地电阻测试仪及各接线导线。

4.4.2 接地电阻测试仪E端导线连接被测点(如桥架接地、避雷引下点测试点、机房总等电位、卫生间局部等电位、主楼30米处均压环、幕墙接地、以及屋面避雷带)。

(桥架接地)(机房总等电位)(屋顶避雷带)4.4.3 测试仪P端导线连接距离被测试点20米左右处的大地设测试桩。

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08年9月8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保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取得《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当地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防雷机构,或者是专业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二)从业人员均具有《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县、市(州)和省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应当分别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技术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上和15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省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三)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文本,并能正确执行;(四)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并制定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和工作制度;(五)有与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六)有与防雷装置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施和必要的资金;县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市(州)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省属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组织的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有存放室,资料、档案有储存柜;资料档案管理微机化;(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技术报告规范、内容真实、格式统一。

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的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四)申请机构或组织设立的批准文件;(五)从业人员的《四川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防雷检测资质申请

防雷检测资质申请

防雷检测资质申请以防雷检测资质申请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防雷检测资质申请的相关内容。

防雷检测资质申请是指企业或个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防雷检测资质的过程。

防雷检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建筑物、设备和人员在雷电天气中的安全。

以下将从防雷检测的背景、申请流程、申请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防雷检测的背景近年来,雷电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建筑物的防雷能力,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防雷检测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

防雷检测可以评估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二、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防雷检测资质申请,包括申请表、建筑物相关信息等。

2. 资料审核: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审核结果通常会在一周内反馈给申请人。

3. 现场检测: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对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接地装置、避雷针等。

4. 报告评定:根据现场检测的结果,相关部门会编制防雷检测报告,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通常会在两周内通知申请人。

5. 颁发资质证书:评定通过后,相关部门会颁发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给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1. 建筑物: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拥有或管理的建筑物,如住宅、商业建筑、工业设施等。

2. 相关资质: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或维护资质,以保证防雷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3. 防雷设施:申请人的建筑物必须具备一定的防雷设施,如接地装置、避雷针等,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

四、申请资质的意义1. 提升信誉:获得防雷检测资质可以提升企业或个人的信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2. 提高安全性:防雷检测能够及时发现建筑物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提高建筑物的防雷能力,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模板】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模板】

事项编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XX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1.油库(加油站)、气库(加气站);2.各类火药、炸药、弹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存储场所;3.烟花爆竹生产和存储场所;4.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场所;5.矿区、旅游景区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6.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注:1.矿区、旅游景区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外,涉及需要防雷的专用建(构)筑物、设施或需要单独建设防雷装置的项目,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行政许可。

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加装、重装、改装或者另行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行政许可。

3.雷电风险高是指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超出人员伤亡的损失风险容许值10-5区域或超出经济损失风险允许值10-3。

4.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指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规定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太阳能、风能等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批三、审批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70号)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材料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材料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材料可能因不同的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以某地为例,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

3. 经营场所证明。

4.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 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

6. 专用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公证和认证,具体要求可以在申请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同时,需要注意,这些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验收规定》(中国⽓象局令第21号)第⼗条设定:1)设计单位和⼈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原件,⼀式三份原件,⼀式三份原件,⼀式三份原件,⼀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式⼀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式⼀份原件,⼀式三份加盖公章,⼀式⼀份加盖公章,⼀式⼀份加盖公章,⼀式⼀份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珠海分厅(⽹址:/)提出申请,市⾏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作出预受理短信通知。

申请⼈收到短信通知在3个⼯作⽇之内向市⾏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领取结果。

申请⼈收到办结短信通知后到时⾏政服务中⼼取证窗⼝⾃取办理结果窗⼝办理流程a)申请:申请⼈通过现场、⽹上⽅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受理:⽓象窗⼝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象窗⼝应⼀次性告知申请⼈补正全部内容,申请⼈应在20个⼯作⽇内⼀次性予以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c)获取办理结果:经⽓象部门审查通过的,发出《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并在本级⽹上办事⼤厅公开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新区⼤州科技园⼀楼五、办理时限3(⼯作⽇)六、办理机构市⽓象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37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验收县以上地⽅⽓象主管机构《中华⼈民共和国⽓象法》(2014年8⽉31⽇修正)(2000年)第三⼗⼀条各级⽓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作。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延续办事指南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延续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延续。

(二)性质行政管理。

二、实施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气发﹝2013﹞6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申请受理机关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局。

注册企业所在地在省直管市、区时,由省局受理。

(二)决定机关省局。

四、办理条件(一)申请条件1.企业已经取得省局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3.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条件;4.获得资质期间,每年通过年检。

(二)申请材料1.正式的书面申请公函;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延续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延续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件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框图、职能及岗位职责等;(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保证体系框图等;(3)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4)相关的技术标准目录等;(5)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应包含以下内容: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质量管理手册,包括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现场勘察内容和程序,设计内容和程序,设计、审核、批准制度,设计图纸、资料交接制度,设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单位提交);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质量管理手册,包括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程序及注意事项,工程器材购置、保管、领取制度,施工资料交接制度,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施工现场质检制度,施工现场进度登记制度,工程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施工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内容(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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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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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2001

三、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
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
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
号)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
规、政府规章。

四、受理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
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5.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2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4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以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
5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复印件 纸质/电子
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7 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纸质/电子
8 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9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纸质
申请防

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提供 10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
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1 近三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资料 复印件 纸质/电子
注:(1)1-8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乙级资质时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9-11项为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时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
省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在建)。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
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
结果公开等。
(三)依申请变更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
结果公开等。
(四)补证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定、证件制作与送达、
结果公开等。
(五)依申请注销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
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认定。
备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资质证书:《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
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
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复议的权利;
4.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认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进行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在建)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电话投诉
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三)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在建)
(四)信函投诉
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
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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