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财产 非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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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活动的情况汇报

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活动的情况汇报

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活动的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向您汇报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活动的情况。

近年来,非法集资已经成为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问题之一、非法集资是指个人、组织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财产,承诺高额回报并将资金运作于透明的活动中,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

我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活动。

首先,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完善执法机制。

我们制定了《非法集资查处办法》,对非法集资的行为和处罚进行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同时,我们建立了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系统,定期对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其次,我们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我们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告诫公民和投资者远离非法集资。

同时,我们加强与各级教育部门的合作,将防范非法集资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三,我们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形成了多个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应对非法集资风险活动。

我们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打破了以往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的问题,提高了打击效率。

同时,我们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对违法违规集资平台的整治力度,打击非法集资的链条。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部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们成功破获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追回了大量被非法集资的资金。

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公民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明显提高,远离非法集资的意识也得到了加强。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法集资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他们的手法更加隐蔽和复杂。

同时,非法集资的金额也在不断增长,对公众财产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的金融活动,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所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非常重要。

以下是对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结: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刑事处罚标准,并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2. 搭建风险监测系统: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有效的预警和监管措施。

3.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知识,提高对非法集资的防
范意识和警惕性,减少受害人的数量。

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协
同配合的机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5. 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

6. 保护受害人权益:加强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追回被非法集资的资金,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7.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集资活动,
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国内。

总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全面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确保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法律汇总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法律汇总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法律汇总《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一般规则,民刑可分,民事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一般规则,民事赔偿优先于财产刑】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一般规则,民事赔偿优先于财产刑】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一般规则,刑事退赔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一般规则,刑事退赔顺序】问:在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如何合理确定执行顺位?答: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法律和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手段收取公众
财产的行为。

由于其侵害了公众的财产利益,在我国已被列入十大
违法犯罪行为之一,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活动。

为了加强对非法
集资的预防和处置,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
须制定出有效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总体目标
本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有效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保障
公众的财产安全,防止非法集资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和警示
(1)宣传教育。

将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积
极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广泛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让
公众重视自我保护。

(2)警示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的非法集
资案件信息,对非法集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引起公众的警惕,谨慎对待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

2.规范市场秩序
(1)加强主体市场监管。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格监管各类金
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及公众资金集中运作的金融机构。

2023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3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2023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对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进行资金筹措,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依法登记的一种行为。

非法集资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2023年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 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减少群众财产损失。

- 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2. 原则:-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非法集资行为,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权机制。

- 预防为主:加强早期预警、风险评估和宣传教育,降低非法集资风险。

- 精确打击:加大对涉案人员的打击力度,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 整合资源: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防范非法集资。

三、措施与举措1. 完善法律法规- 继续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集资行为刑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

- 提高对非法集资罪的定罪标准,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2.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警惕性,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项目的警示和引导工作。

- 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例的曝光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关注度和防范意识。

3. 建立早期预警机制- 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发现和预警非法集资风险。

- 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项目的监管,建立风险评估和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加大打击力度- 成立专门的非法集资打击机构,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和追究工作,提高破案率和处罚力度。

-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规范业务操作,防止其成为非法集资渠道的工具。

5. 建立维权机制-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受害人维权机制,明确维权途径和权益保护措施,提高受害人的救济和补偿效果。

街道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预案

街道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 提高街道工作人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

4. 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街道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形式非法集资。

2. 以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3. 以“养老”、“扶贫”、“慈善”等名义非法集资。

4.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街道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组长:街道主要领导副组长:街道分管领导成员:街道相关部门负责人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街道相关部门负责人成员: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3. 相关部门职责:(1)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举报受理工作。

(2)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3)市场监管办公室: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查处。

(4)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抓捕。

(5)司法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援助和案件审理。

五、工作流程1. 监测预警(1)经济发展办公室通过日常巡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

(2)对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2. 举报受理(1)设立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邮箱等,方便群众举报。

(2)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及时调查核实。

3. 侦查打击(1)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2)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精选范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的难度加大。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非法聚集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非法聚集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非法聚集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罢课、罢市等行为。

三、组织体系1.成立非法聚集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法聚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公安、民政、交通、卫生、财政、住建、环保、宣传、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应急处置流程1.预警阶段(1)发现非法聚集苗头时,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2.应急处置阶段(1)现场处置1)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对非法聚集人员实施劝离。

2)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1)公安机关对非法聚集事件进行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3)卫生部门负责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经费。

5)住建、环保等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6)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引导,稳定社会情绪。

3.善后处理阶段(1)对非法聚集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3)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

五、应急保障措施1.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

2.人员保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经费。

4.信息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

六、应急演练1.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七、附则1.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最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Microsoft Word 文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一、确定非法集资行为的存在1.收集非法集资的证据和信息,例如有关当事人及其涉及项目的各类证据、关键支付信息等。

2.查询各有关系统,收集非法集资行为存在的相关记录。

3.筛查依据,重点聚集各地打拐、流浪儿童等重点人群受害人。

4.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进行勘查测绘、拍照取证、检查现场及当事人接受书面审讯等,积极联系证据清单撰写。

5.依据调查结果,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类型,积极对照涉及的受害人及数额,进一步筛查确认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6.收集并审核可作为罚没依据的文件。

二、依照法定程序处理1.根据调查结果和调查取证准备的结果,初步作出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2.提起公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作出刑事处罚;3.采取调整机制,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支付非法收益等方式,重新调整当事人经济状况,以便为原受害人恢复造成的损失;4.调动受害人意志,实现原有被害人恢复收益;5.妥善处理社会影响,积极开展群众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为受害人的法律知识宣传;6.能够采取措施,停止非法集资行为继续发生的法律行为,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7.根据当地单位的需要,落实责任到位,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三、实施受害人赔偿1.开展受害人排查,统计受害额度,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偿;2.据受害人预期投资期限,估计可提供的经济补偿,并将补偿金额纳入补偿方案;3.做好受害人生活安全费、医疗保健费等费用开支的安排;4.通过受害人短信、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受害人及时领取补偿赔偿;5.做好受害人对社会生活困难后台支持,提高其接受赔偿效果;6.做好受害人补助资金等政府补贴的安排,维护受害人的生存和发展。

四、参与调解减轻受害人1.制定调解措施,自动抗诉通过法律手续制止非法集资;2.提出调解方案,把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并依照法律程序追究责任;3.参与调解,充分尊重受害人意志,维护受害人的基本利益,减轻其财产损失;4.把握住当事人的相互认知,在保证受害人声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双方共赢;5.提醒受害人,非法集资不仅要面对法律的责任,还会面临社会的耻辱,而且很可能会使自身财产受损;6.及时了解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根据调解方案要求,及时安排受害人获得赔偿,改善受害人的生活状况。

打击非法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应对非法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处置非法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

3.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组织体系1. 成立非法应急处置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挥。

3. 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3.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4. 保护群众,减少损失。

五、应急处置流程1. 发现报告(1)发现非法突发事件,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现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

(3)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2. 先期处置(1)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包括现场勘查、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

(2)协调相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

3. 救援行动(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规模,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2)医疗、消防、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 现场处置(1)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对非法事件进行依法查处,确保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5. 信息发布(1)现场指挥部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发布事件信息。

(2)做好舆论引导,稳定群众情绪。

6. 后期处置(1)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善后处置。

(2)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1. 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需求。

3.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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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财产 非法处置?
规范司法强制拍卖,管住法院不够,还要谨防其他部门介入。 (北京晨报吴宁/CFP/图)
老板一出事,企业跟着被判死刑,相关者无辜遭殃,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肯定不是正常现象。
获利者只有公权力机关,刑事手段滥用的背后,其实是权力对经济的干预。

现在法院判个没收某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财产共有者心里要打颤:企业恐怕要倒,资
产全泡汤,可能连老婆孩子的那份也会被拿走。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
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有关涉案财产的救济制度,已经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
他建议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不能随便
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领导小组“全面接管”
“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湖北天发集团法定代表人龚家龙2006年被抓,不久,一个由荆州
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的“风险化解小组”就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吴尚澧,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2008年末,
吴尚澧被捕后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多位投
资人称,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
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

最近被湖南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的吉首企业家曾成杰,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
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

近几年许多重大经济案件,都有各种“XX小组”的影子,它们除了查办案件,还直接参与了
涉案资产的处置。

“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
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兴邦公司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张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公司涉案资产并未随案件移交给法院
处置,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
和毁损。

而且,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即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
法”标签并处置。陈光中认为,这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
否则必须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处置。”
尴尬的状况发生过。2002年5月,北京某民办学校董事长孟晓磊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山
西阳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7月山西高院改判无罪,但是阳泉检察院以“充公”
为由拒不退还扣押财物,其中包括一辆丰田轿车和99万现金。

这并非孤案。2008年8月龚家龙被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1年零7个月有
期徒刑。经过申诉,2011年9月20日,法院改判龚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股权
已经在2006年11月22日被悉数转让。

牛刀杀鸡,众人遭殃
亳州市官方称,之所以紧急处理兴邦公司涉案财产,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
但案发至今3年多,投资人称,他们非但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拿到,专案组亦未公布财产的处
置情况。

由于大多数类似专案不走破产程序,而是政府托管,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
按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
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如果对于法院处置资产不满,债权人亦可以提出异议。

刑辩律师陈有西认为,政府关停当事人正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秘密转让股权,亦有违反《公
司法》之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无权干涉”。

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黎强2009年涉黑入狱。据《财经》报道,黎强判决
生效后,公司被专案组交给巴南区政府托管,后者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据工作组人员称,
公司虽由黎强委托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须经区政府审核、甄选。“现在的渝强实业算是
政府的。”

2011年5月,在安徽亳州市中院对吴尚澧作出一审判决后,六百余名投资人的委托律师向
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结,暂时不能受理”驳回。

对于无辜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主张其财产权的最大绊脚石,是“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
当刑事程序走完,受害者们往往发现:财产也跟着完了,已无实质权利可言。

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最高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又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因此,诸如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被粗暴关闭,资产被过早处理,且程序不透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说,“先刑后民”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刑事案件未必判罪判得那么准,民事部分又遭受
很大损失。”

另一个争议是,“民案刑办”。以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集资诈骗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
欺诈,一直存有不同意见。
一起原本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因为当地政府的介入而被上升到刑事案件。2008
年10月,江苏牧羊集团大股东许荣华被关押,当地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要许在股权转让协
议上签字。

“当时他说只要我签字,立马无罪释放,否则弄不好再给我一个罪名。”许回忆称,他的股权
转让让他的财富在一夜之间缩水了90%。
部门争利,监督缺位

只要跟案子沾上边的部门,几乎都在参与“司法执行”,特别是涉案财产的处理。
“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陈光中说,据他所知,
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
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单干。
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当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据《财
经》报道,除了马当账户存款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外,其余执行工作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陈明亮、马当专案组”全权负责。

“公安机关工作的主动性要比法院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办案经费紧张,公安
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困扰。”重庆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
马当的代理律师刘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案组告知海南地块的售价为35万元/亩,但据他
私下打听,实际交易价格为45万元/亩。虽然判决生效后的两次拍卖以流拍告终,但从查封
到拍卖,马当家属毫不知情。

由于马当所有财产均被没收而生活堪忧,马当的家人曾多次向重庆法院申请给予马当家人生
活费,以及剥离马当和家属共有财产,但均遭拒绝。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吉首企业家曾成杰被认定非法集资34.5亿,其中8.3亿无力偿还。他的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
案发前,其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3.8亿,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但专案组拒不评估,将
其优良资产悉数变卖,比如,总价2.5亿的邵阳大酒店作价9000万元,结果,法院认为该
公司资不抵债。

投资人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但有关部门却从中获利。王少光称,“群众艺术馆”现在实际上
挂着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馆公司位于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过公开竞拍”受让给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王少光调取的工
商资料显示,“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

对重大经济案件的资产处理,经常在检察院监督视线之外。浙江一位地方检察官解释说,主
要因为是“专案”的缘故。据他观察,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要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扣
押,检察院都要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但一旦变成专案之后,检察院自然会放松警惕。
“因为在专案组里边,检察院同样只是一个参与协调研究的角色。”

每当兴邦部分投资户的代理律师张仁去找亳州公安局了解资产处置情况时,对方总是回复:
你去找专案组。“可是到哪里去找呢?专案组是一个松散组织,相关人员都是兼职,没有日
常机构,”张仁无奈地说,“现在资产处置,都是政府主导,没有任何法定程序。”

2010年1月,由于兴邦公司投资人的抗议,亳州公安局组织的涉案财产拍卖被迫夭折,此
时,一审判决还未下达。

即便是最后由这法院真正来拍卖,有些检察院也经常睁只眼闭只眼。“在财产权的处置方面,
法院既是裁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只是部门不同而已。很多时候,检察机关不能说人家做
得不对。”上述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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