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7.14

•【字号】苏司通[2009]90号

•【施行日期】2009.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

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苏司通[2009]90号)

各市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实现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积极创新教育矫正载体,探索教育矫正方法,努力打造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建成了一批县(市、区)教育矫正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在整合教育矫正资源、提升教育矫正质量、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要求,立足社区矫正特点,遵循教育矫正规律,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整合社区矫正资源,打造新型矫正平台,创新教育矫正方法,提升教育矫正的规范

化、科学化水平,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快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步伐,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水平,发挥矫正效能。省级社区矫正示范区要强化示范引导作用,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建成一个集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其他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建设规划和步骤,尽快启动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形成县(市、区)集中教育矫正和乡镇(街道)分散教育矫正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争取经过2-3年的努力,在全省实现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作。

二、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中心(基地)的建立形式

按照专门建立为主、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为辅的工作思路,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单独建立,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也可以整合、依托社会社区现有资源,与当地职业教育中心、劳动培训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等合作建立。

(二)中心(基地)的功能作用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是县(市、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场所,应具有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综合功能。中心可以设置监控管理室、教育谈心室、图书阅览室、功能会议室、检察室、警务室等,用于集中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指导等。

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在教育矫正中心附设公益劳动场所,或单独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

查的原则,设置公益劳动项目,分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寓教于劳、劳教结合,提高教育矫正效果。

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在教育矫正中心设置心理矫正室,或依托社会社区资源建立心理矫正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等心理矫正工作,增强教育矫正科学性。

(三)中心(基地)的建设要求

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有固定场所、有硬件设施、有管理人员、有制度台帐,能够满足对社区矫正对象分批分次集中开展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和心理矫正的需要。

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使用,要逐步统一时间地点、内容方法、教材教案。要加强对集中开展教育活动、公益劳动、心理矫正工作的管理,规范各类台帐记录,严格对教育矫正活动的考核。要定期开展集中教育矫正活动的效果评定,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科学化水平。

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运作,要实现多部门综合利用,可以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所等部门共同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活动,邀请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扶持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实效

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是打造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一线实战平台、提升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本地资源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等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建设方案,排出时序进度,细化工作目标,落实推进措施。省级示范区要加大建设力度,加强规范管理,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各地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授课教室、教育设备、公益劳动设施、心理矫正装备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在政策上支持、保障上倾斜。要加强对中心(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开展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过程中,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维护,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厅将对全省建设情况重点指导,重点培育,及时总结,跟踪问效。年底前,省厅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先期命名一批建设力度大、标准程度高、规范运作好、作用发挥强的省级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授牌表彰,以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可编辑版】

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 司法所建设情况汇报 某某区司法局关于司法所建设情况的汇报今天,市司法局在这里专门召开会议,对我区仁和镇司法所精品所创建工作实施考核验收,充分体现了市局领导对某某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的重视。在此我代表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对市局领导和某区、某区司法局领导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基本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汇报。 一、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现状一年来,某某区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四建设,一加强”的工作部署,以“新北京、新奥运、新某某、新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同心全面建小康,打造绿色国际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组织网络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人员知识化、素质专业化、保障现代化的目标,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水平。在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释解人员、执行非监禁刑罚,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为某某加快城市化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组织网络比较健全。一年来,我们按照市局关于创建精品司法所的要求,结合首都和某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实际,按照中央政

法委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狠抓了镇、街道司法所建设的同时,认真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驻区狱警及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核心,以人民调解组织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的工作组织网络体系。目前,全区共有司法所22个,司法助理员54名;人民调解委员会628个,人民调解员2413名,调解信息员6737名;驻区狱警24名,社区矫正协管员43名;另外还有一支数量可观的基层安置帮教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2、整体业务素质和工作协调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一年来,我们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矫正干警、协管员素质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使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做到能熟练掌握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程序规则。在调处民间纠纷、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安置帮教释解人员工作中得以显现,初步形成了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有序开展工作的良好局面。涌现出一批优秀工作集体和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 3、组织保障机制健全有效。健全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是开展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前提,几年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保障得到了司法部、市、区、镇四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为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工

2014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4(二)

2014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4(二) 社区工作者:十三、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在总结各地试点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条规定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考核。 第十五条规定了教育学习,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确保学习效果。 第十六条规定了社区服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要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规定了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要积极开展心理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广泛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考核及分类管理。要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给予不同处遇。对于不服从监管、不认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的,应当严格管理措施,加大教育力度,甚至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矫正效果。 各地在实践中要充分总结既有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发挥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的转变,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十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7.14 •【字号】苏司通[2009]90号 •【施行日期】2009.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 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苏司通[2009]90号) 各市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实现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积极创新教育矫正载体,探索教育矫正方法,努力打造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建成了一批县(市、区)教育矫正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在整合教育矫正资源、提升教育矫正质量、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要求,立足社区矫正特点,遵循教育矫正规律,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整合社区矫正资源,打造新型矫正平台,创新教育矫正方法,提升教育矫正的规范

化、科学化水平,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快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步伐,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水平,发挥矫正效能。省级社区矫正示范区要强化示范引导作用,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建成一个集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其他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建设规划和步骤,尽快启动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形成县(市、区)集中教育矫正和乡镇(街道)分散教育矫正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争取经过2-3年的努力,在全省实现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作。 二、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中心(基地)的建立形式 按照专门建立为主、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为辅的工作思路,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单独建立,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也可以整合、依托社会社区现有资源,与当地职业教育中心、劳动培训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等合作建立。 (二)中心(基地)的功能作用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是县(市、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场所,应具有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综合功能。中心可以设置监控管理室、教育谈心室、图书阅览室、功能会议室、检察室、警务室等,用于集中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指导等。 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在教育矫正中心附设公益劳动场所,或单独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

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工作简报

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工作简报 一:为加强我市各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改进监管帮扶措施,提升社区矫正教育质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26日在市司法局会议室举办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 来自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的相关负责人及省法律研究所和省移动、电信公司的专家学者受邀为与会人员授课。培训围绕社区矫正形式和对策、信息平台使用安全及档案管理、社区矫正实施解读、手机定位网络化管理等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与剖析。此次培训为期2天,来自全市9个县(市)区的各级社区矫正工作者及社区矫正警察支队全体干警共120人参加了业务培训。 培训会上,各单位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培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有了更深的认识与理解,对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基层一线工作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简报二:近日,尧都区司法局举办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以下简称《意见》)的专题培训,据悉,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 培训中,该局副局长景志坚结合尧都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对

《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讲解,并对实际工作中落实《意见》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了重点强调。他还带领大家学习了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关于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三个清醒认识,三个重要职责,四个绝对不能,六个不准”的总体要求,要求大家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江苏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纳贿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情况,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此次培训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了廉洁自律意识和职业风险防范意识,收到了预期效果。 简报三:11月4日上午,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施永星同志和人大代表一行9人,莅临虹口区社区矫正中心视察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区司法局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陈方怡同志、社区矫正科科长林盛君同志和矫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人大代表们首先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地参观社区矫正中心的报到、宣告、训诫、教育、心理咨询等场所,了解我区社区矫正“14X”集中执法工作模式、新型电子监控、“启程”心理矫正项目等特色工作,还参加了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纳管宣告会。 在座谈会上,人大代表们观看了我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宣传片,并听取了陈方怡同志的。陈方怡同志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我区矫正工作的概况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人大代表们纷纷表示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对我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了高度认可,赞扬:“虹口区社区矫正工作完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正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司〔2013〕6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期性、战略性任务。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着力夯实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基,取得了显著成效,基层基础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基层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成效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群和干群关系,关系到基层政权的稳固。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各项职能,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相关,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和服务性作用。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有了根本性和突破性的改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展还很不平衡,司法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和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水平偏低,业务用房、装备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保障滞后,队伍专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 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06.20 •【字号】沪司发[2013]33号 •【施行日期】2013.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的意见》的通知 (沪司发〔2013〕33号) 各区县司法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请各区县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 特此通知。 市司法局 2013年6月20日 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案件、预防并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努力提高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推进本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法程序,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目的,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底线,就是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第一大任务,就是要以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目标,严格社区矫正的执法程序。 (一)规范调查评估,把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入口关 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实施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重点把好调查关和评估关,不断提高调查评估的质量;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应由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负责,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原则;区县司法局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出具规范的法律文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至相关委托机关,如果调查评估结果为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所附理由一定要正当充分。 (二)规范文书、人员交接程序,做好审矫对接工作 对于本市户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切实推行“首接责任制”,即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执行文书后,应当先行接收,办理登记、宣告等手续,并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入矫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三个月后,可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不得以居住地或户籍地不在本区县、不适合在本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等理由将法律文书退回法院。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及时和相关法院联系,提出不适合在本区县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证据,明确要求法院将法律文书转到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并由其通知户籍地及时纳管。 (三)规范执法审批,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外出、迁居、进入特定场所等审批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行为奖惩、提请司法奖惩,要严格依据相关程序,做好奖惩证据的收集与整理,确保办案质量。 (四)健全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综治办、司法局: 为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强化社会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不断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日常监管帮教的重点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当前,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一直在高位攀升,犯情结构日趋复杂,人员分布广、流动性大,管理难度不断增加。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可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向基层一线延伸,有利于发挥村(社区)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切实加强对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治保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优势,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小组,充实帮教力量,完善帮教网络,落实帮教责任,努力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矫正好的目标,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网络。积极依托村(社区)委员会、综治工作站、治保会、调委会、妇委会、共青团、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组织资源,整合“大学生村官”、驻村联村干部、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干部群众等力量资源,按照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的目标要求,健全村(社区)社区矫正监督考察队伍,落实社区矫正监护人制度;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网络,协助配合司法所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重点。明确定位、突出重点、力求实效,重点协助配合司法所做好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帮教工作,具体是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开展思想帮教、困难帮扶等工作;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等现象和行为及时报告;了解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成员、社区矫正监护人落实帮教责任等情况,督促其履行帮教义务;协助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等相关教育活动等等。 四、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指导。从2012年起,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列入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职责范围,纳入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认真组织乡镇(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对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深入排查摸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3.05 •【字号】苏社矫办[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 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社矫办[2010]2号) 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Ο一Ο年三月五日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整体化推进和科学化发展,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省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的通知》(苏社矫办[2006]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省级示范区的动态考评和新申报省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

第三条本标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基础建设等保障机制内容,监督管理、教育帮助、考核奖惩等工作实体内容,以及内部管理、工作创新、整体绩效等综合评价内容。 第四条省级示范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1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制定本地区工作规划,协调落实各项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省级示范区司法局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所辖乡镇(街道)司法所有政法专编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派出所至少有1名民警专门负责配合司法所开展日常矫正工作。 第六条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配备比例至少达到1:20;不断优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结构,加强管理教育,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数量按与社区矫正对象1:1比例招募;注重吸收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专业人员,不断改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结构,提高志愿者队伍整体素质。 第八条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知识培训,1次特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省级示范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办[2005]52号)的精神,以及《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符合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的要求。 第十条省级示范区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具备综合功能的县(市、区)

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效果,降低行刑

成本,促进社会稳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助力平安江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2011年颁发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标志着社区矫正成为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从工作机制、工作保障、工作内容等方面将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社区矫正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社区矫正得到全面执行,有利于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二是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立监管与教育帮助相结合的柔性矫正模式,利用社会多方面力量,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建设平安中国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提出,在新的起点、从更高层次上推进平安建设,建成领域更广、基础更牢、水平更高、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平安江苏,争创平安中国示范区的新目标。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促使其避免或减少重新犯罪、有效融入社会,对于维护社会平安具有积极作用。 我省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在13个省辖市全面推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以提高矫正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为目标,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三大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整体工作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位置,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刑罚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时间相对不长,缺少相关立法,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工作力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司[2011]189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正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司〔2011〕18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编委办、财政局: 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是政法组织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8〕1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7〕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刑法修正案(八)》正确有效实施,发挥社区矫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我省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取得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步、创新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但是应当看到,我省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水平还不够平衡,管理机构设置还不够规范,人员力量配置还不够到位,队伍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基层监管帮教网络还不够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同时,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一直在高位攀升,犯情结构日趋复杂、监管难度不断增大,监管力量与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下,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 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XXX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XXX 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XXX人,社矫辅助人员XXX人,社矫志愿者XXX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XXX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

司法局社区矫正“4326”损害修复工作方案

司法局社区矫正“4326”损害修复工作方案XX市XX区司法局社区矫正“4326”损害修复工作方案开展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是贯彻全省司法行政会议精神,促进特殊人群管理全覆盖转型增效的主要抓手,也是落实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推动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省党代会确定的“两聚一高”发展主题,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改造犯罪人,矫正其扭曲人格和反社会特性,促使其无害回归社会为直接目的,以通过行刑威慑机能和对社会的规范教育,促使服刑人员自觉认可和接受法律、道德、文明等社会规范为重要目标,以建立健全被害参与和补偿机制为核心任务,以实现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修补回复为根本宗旨,构建XX 特色的社区矫正损害修复模式,全力推动XX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二、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深入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矫治观,尊重犯罪人合理的“利己”主张,引导和激发其对教育矫治活动参与的主体性和接受的主动性,加大不同方面、不同层面的社会互动,保证教育矫治科学性和实用性。——宽严相济。将贯彻落实“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宽严相辅”的刑事政策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

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开放协调。坚持开放、协调、共享的理念,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公检法司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组织体制,实现损害修复效能最大化。——一体融合。坚持系统思维,克服和消除边界意识和利益保护的本位主义,推动损害修复工程“1+3”工作体系建设从内部贯通向外部发展,为损害修复工程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支撑。三、主要措施(一)围绕四项修复重点。围绕犯罪人修复,通过心理矫治、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等方式使社区服刑人员恢复正常人格、重新融入社会;围绕被害人(社区)修复,让被害人(社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适度补偿权,加快弥补犯罪对其造成的物质、情感损伤;围绕社会规范修复,让服刑人员重新树立对法律和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尊重,维护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围绕社会关系修复,以获取社会大众认同为根本落脚点,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二)推行三级组织架构。建立损害修复三级组织架构,即: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损害修复措施落实情况,积极协调区级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司法所负责落实损害修复各项措施,及时总结上报有益经验做法;所在社区负责协助司法所落实损害修复相应措施。(三)搭建两个实战平台。联合江苏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XX分院成立“阳光学院”,开展损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4.06.11 •【字号】苏司规[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 通知 (苏司规[2004]2号) 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行为,促进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第二章报到登记 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司法所应当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第六条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监督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意见【最新版】

【仅供参考】 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5 页

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s0100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外省县(市、区)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第 2 页共 5 页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鄞州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工作队伍 £¨ò»£©社区矫正组织及主要职责 1、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 第 3 页共 5 页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五篇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五篇 制定计划必须胸有全局,妥善安排,哪些先干,哪些后干,应合理安排.而在实施当中,又有轻重缓急之分,哪是重点,哪是一般,也应该明确.在时间安排上,要有总的时限,又要有每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以及人力.物力的安排.这样,使有关单位和人 员知道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把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以便争取主动,有条不紊地协调进行.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1 为了更好的全面贯彻落实_-年中共中央.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部署,为了扩大社会影响.理顺工作关系.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矫正质量,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所认真总结_-年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同时不断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积极研究新形势,发现新问题,结合去年工作经验特 制定_-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完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矫正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我所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奖惩分明,不迁就照顾,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定期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2.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在每月以及重大节日和社会敏 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8.03.05 •【字号】苏社矫办[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苏社矫办[2008]3号) 各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2007年初,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围绕“着力解决社区矫正实践中的重大难点问题、着力推动社区矫正‘五大体系’建设、着力提炼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新实践、为推进社区矫正立法作贡献”的要求,确定了2007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一年来,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围绕重点课题,认真展开理论研究工作,形成了一批优秀研究报告,这些成果对推动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借鉴作用。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苏学增撰写的《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减刑问题的研究报告》被评为一等奖;叶正刚撰写的《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等7篇论文被评为二等奖;陈学东撰写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等13篇论文被评为三等奖;钱勇军撰写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构建初探》等16篇论文被评

为优秀奖,现决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决定对组织开展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南京市司法局等5个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奖。 加强理论研究,对于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进一步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在理论研究方面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同时,希望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投身理论研究,共同营造良好的理论研究氛围,争取多出理论研究的精品,努力保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先,为全面打造“法治江苏”的成功品牌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获奖优秀论文名单 2、优秀组织奖单位名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附件1: 获奖优秀论文名单 一等奖: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减刑问题的研究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学增 二等奖: 1、《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叶正刚 2、《关于健全与完善南京市鼓楼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运行机制的课题报告》 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课题组 3、《关于推行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探讨》 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何远征蒋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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