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司法社区矫正系统建设方案

矫正对象
矫正人员
•思想汇报 •电话沟通 •解矫查询 •请假登记
需求分析 司法社区矫正解决方案 系统功能详细介绍 方案优势分析
模块一:档案管理
• 使用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 目标价值:实现对矫正对象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 主要功能 • 是系统对各社区服刑人员在整个矫正期内产生的档案进行电子归档整理
• 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正 在进行。
背景分析
• 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主要内容
– 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 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 的城区、县(市),社区矫正 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 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由 司法所报县(市、区)司法行 政部门批准。
– 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公益活动;
的一项功能流程
典型应用场景
❖ 档案管理
▪ 实现对矫正人员信息资料和矫正过程管理信息化,可设置矫正对 象监控等级。
资料录入
社区矫正管理平台
• 档案列表
• 添加档案
• 再犯新罪: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进行新增,修改,删除 以及查询操作。
• 困难救助:对服刑人员进行困难救助,统计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帮 扶措施。
• 扩大试点城市,十二个省(区、 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 地区。
2009年
推广阶段
• 2008 年底全国司法 厅(局)长会议决定社 区矫正工作2009 年 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
• “社区矫正移动管理 平台”被业界普遍认 为具备“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双重 优势。
• 大部分省份社区矫正 工作信息化刚刚起步, 市场存在空间。
2006年至2008年
信息化试点阶段
• 第一批试点成效初见,六个 试点省(市)共接收、管理社 区服刑人员4900多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苏司规[200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4.05.26【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4]3号)南京、苏州、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矫正对象的前列。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各社区、机关各部门:XX年,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扎实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以坚决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为首要标准,创新监管手段,严密监管措施,完善基础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升矫正工作水平。
围绕以上目标任务的实现,重点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完善社区矫正网络监管系统,规范衔接管理,切实纠正脱、漏管现象今年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将进行整体转换,司法所要做好系统的转接磨合,衔接好新旧社区矫正信息平台。
对于以往的矫正资料要确保完整详细、正确无误,新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料要按要求完整、准确。
要运用风险评估系统梳理出重点严管对象,特别是对平时不遵守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重点人员,选择部分重点对象,实施移动定位监管。
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在年内实现对严管对象的全覆盖,以及时发现、掌握各种预警性情况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置。
司法所在收到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后,应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对确属我街道管辖的,在收到材料后,对于按规定日期报到的,应及时办理入矫手续。
对矫正对象没有及时报到的,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查找,并及时将矫正对象的情况书面通报公安派出所,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司第 2 页共 5 页法所在收到矫正对象材料的15个工作日后仍查找不到的,应书面向区矫正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素质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
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要求志愿者全面掌握所联系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家庭情况、就业状况、生活来源、体貌特征、个性特点、兴趣爱好、人际交往。
协助司法所对本辖区的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监督、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苏司办[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苏司办〔2006〕96号)各市司法局:去年5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地根据《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创建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纷纷制定工作计划,细致分解工作任务,积极研究创建措施,全力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涌现了一大批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司法所。
经各市申报,省厅党委研究,决定命名471个司法所为首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现将创建活动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各级领导重视,努力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主动承担起抓司法所建设的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在加强司法所建设上,努力为司法所建设争取政策、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
南京、苏州、南通、常州、连云港、扬州、淮安等市相继召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或下发实施意见,对创建活动进行具体部署。
徐州市局主要领导与所有的区县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推进市政府两办文件精神的落实,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
镇江市局组织财政、编办等部门领导赴南京、泰州等地学习考察,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全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请示》,为理顺体制积极努力。
常州市局主要领导带领基层处的同志专程赴连云港等地学习考察司法所建设情况。
宿迁市局通过汇报,争取市委政法委书记亲自带队督查司法所建设。
盐城市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司法所工作,并通过他们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还将司法所建设列入2006年政府90项重点工作。
无锡市局定期通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度,形成浓烈的你争我赶的创建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4ce7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22.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我市2006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已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任务也更加明确、具体。
目前,我市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丰富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组织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唐露露【摘要】社区矫正在调动社会积极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本文以S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对S省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结合司法现状提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对策建议.【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7(033)004【总页数】5页(P92-96)【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作者】唐露露【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6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4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
近年来,S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建设、工作方法、保障能力、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S省自2004年试点工作开展后,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2015年10月,S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
同年11月,《S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理清了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项工作流程、内容、标准、要求、措施,成为S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南。
截至2016年11月,S省21个市(州)、183个县(市、区)、4 604个乡镇(街道)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8 999人,累计解除矫正112 859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坚持“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在工作方法上,S省紧紧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
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5]1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建设的通知
(内司通〔2015〕19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个性化监管、教育、帮扶的基层社区矫正组织,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
根据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为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矫正小组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
加强矫正
小组建设,既体现了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工作机制,又是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基本任务的现实要求。
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
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推进监狱⼯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步推进监狱⼯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提⾼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监狱体制改⾰试点的有关精神,结合监狱⼯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推进监狱⼯作“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与⽬标(⼀)推进监狱⼯作“三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罪犯改造质量为中⼼,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监狱体制改⾰试点的精神,实⾏依法治监,依法规范监狱⼯作全过程,借鉴和吸收相关领域的科学成果和国外有益经验,整合监狱资源,动员社会⼒量参与,进⼀步强化监狱的刑罚执⾏功能。
(⼆)推进监狱⼯作“三化”建设,要⽴⾜解决当前监狱⼯作中存在的突出⽭盾和问题,体现时代性、创造性、前瞻性,逐步实现监狱职能专门化,执法管理⽔平显著提⾼,改造⼿段和改造措施先进、⽂明、科学并相互配套;监狱分类、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和罪犯分类合理科学;监狱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警⼒配备及警察专业知识构成适应监狱⼯作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充分利⽤社会资源,动员社会⼒量参与罪犯改造⼯作的⼒度明显加⼤,努⼒提⾼改造质量,进⼀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监狱制度。
⼆、推进监狱⼯作法制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与措施(三)监狱⼯作法制化,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把监狱的全部⼯作纳⼊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切实做到依法治监。
主要任务是使监狱⼈民警察牢固树⽴法律⾄上的观念,⾃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平;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公正、规范、⾼效、有序的监狱法制⼯作程序和监督⼯作体系,确保监狱的⼀切执法⾏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积极配合⽴法机关推动监狱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整理).pdf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 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 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 正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 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 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 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 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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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7.14
•【字号】苏司通[2009]90号
•【施行日期】2009.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
正中心(基地)建设的意见
(苏司通[2009]90号)
各市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实现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积极创新教育矫正载体,探索教育矫正方法,努力打造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建成了一批县(市、区)教育矫正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在整合教育矫正资源、提升教育矫正质量、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要求,立足社区矫正特点,遵循教育矫正规律,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整合社区矫正资源,打造新型矫正平台,创新教育矫正方法,提升教育矫正的规范
化、科学化水平,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快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步伐,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水平,发挥矫正效能。
省级社区矫正示范区要强化示范引导作用,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建成一个集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其他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拟定建设规划和步骤,尽快启动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工作。
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形成县(市、区)集中教育矫正和乡镇(街道)分散教育矫正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争取经过2-3年的努力,在全省实现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作。
二、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中心(基地)的建立形式
按照专门建立为主、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为辅的工作思路,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单独建立,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建立,也可以整合、依托社会社区现有资源,与当地职业教育中心、劳动培训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等合作建立。
(二)中心(基地)的功能作用
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是县(市、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场所,应具有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综合功能。
中心可以设置监控管理室、教育谈心室、图书阅览室、功能会议室、检察室、警务室等,用于集中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指导等。
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在教育矫正中心附设公益劳动场所,或单独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
查的原则,设置公益劳动项目,分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寓教于劳、劳教结合,提高教育矫正效果。
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在教育矫正中心设置心理矫正室,或依托社会社区资源建立心理矫正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等心理矫正工作,增强教育矫正科学性。
(三)中心(基地)的建设要求
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有固定场所、有硬件设施、有管理人员、有制度台帐,能够满足对社区矫正对象分批分次集中开展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和心理矫正的需要。
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使用,要逐步统一时间地点、内容方法、教材教案。
要加强对集中开展教育活动、公益劳动、心理矫正工作的管理,规范各类台帐记录,严格对教育矫正活动的考核。
要定期开展集中教育矫正活动的效果评定,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科学化水平。
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运作,要实现多部门综合利用,可以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所等部门共同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活动,邀请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扶持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实效
进一步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是打造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一线实战平台、提升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本地资源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等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建设方案,排出时序进度,细化工作目标,落实推进措施。
省级示范区要加大建设力度,加强规范管理,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建设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各地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的授课教室、教育设备、公益劳动设施、心理矫正装备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在政策上支持、保障上倾斜。
要加强对中心(基地)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作。
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开展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过程中,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维护,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各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省厅将对全省建设情况重点指导,重点培育,及时总结,跟踪问效。
年底前,省厅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先期命名一批建设力度大、标准程度高、规范运作好、作用发挥强的省级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基地),授牌表彰,以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