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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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与意义

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与意义

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与意义中国苏维埃共和国是在中国革命初期,由中共领导的一种政治实践,为中国革命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尝试,也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中国苏维埃共和国是在1927年中共在南昌举行起义后,经过长时间激烈的斗争后建立的。

1928年,中共中央决定在江西南昌成立新的中央苏维埃区,并在江西、福建、广东等地建立了众多的苏维埃政权。

这些苏维埃政权自称代表人民利益,主张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同时,还成立了革命军事委员会,组建了“工农红军”,为建立苏维埃共和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

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的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31年在江西南昌、井冈山等地发动的秋收起义和1929年在福建闽西地区发动的闽西革命。

这些起义在当时曾经震惊了中国,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这些苏维埃政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成功,并得到了广大的群众支持,但由于内外的压力和敌人的猛烈进攻,最终还是被迫解散,党和军队的领导人纷纷转移至其他地区,继续进行抗日斗争。

二、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意义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无论在中国革命、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探索中国革命的新路线中国苏维埃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种新型政治实践,对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思想和政治路线的形成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在实践中探索了一种新型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创造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苏维埃时期的党的领导制度、群众组织制度等思想和经验也为后来的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事业中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2、为中国现代传统文化的发展奠定基础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和革命群众在大力宣传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同时,也始终注重革命文化建设,积极发掘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新婚姻法出台始末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新婚姻法出台始末

>>>>>>>>>82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中字第7号命令,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宣布经中执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同时作废。

在由婚姻条例到新婚姻法的两年多里,究竟发生了哪些事,需要作出这一法律修正;为做好这一法律修正,从中央到地方的方方面面又进行了怎样的努力;新婚姻法较之婚姻条例有哪些改进,有何意义,这些都是值得弄清楚的问题。

新婚姻法出台的背景解放受压迫的妇女,废除封建野蛮的旧婚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重要内容被载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而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浸透到男女婚姻关系的方方面面,成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

婚姻条例共7章23条,文字不多,要点突出。

一是确定苏区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

二是鉴于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身体尚未恢复(如缠足),经济尚难独立,故离婚一节偏重保护女子,而将离婚产生的义务与责任多予男子。

三是出于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而 过去社会习惯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对小孩的保护有特别的规定。

上述种种考虑和规定,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而且大体符合当时实际和妇女解放目标。

条例的实行也收到很大的成效,使苏维埃的社会基础更加巩固,扩红、生产等各项工作更顺利推进。

然而,由于人们对婚姻条例的某些规定,有不同的看法,还有头脑中尚存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对婚姻条例的种种抵触,政府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婚姻法过程中表现的偏颇,以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婚姻条例某些规定的不相适应,等等,不能不影响到婚姻条例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影响到人们对婚姻条例权威的真心服从。

1932年2月9日,署名“向荣”的读者致信《红色中华》报,就婚姻条例中的几项规定是否合理,提出质疑,希望权威部门能在该报公开答复以释众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崛起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崛起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崛起具有重要推动作用1917年的十月革命,标志着苏维埃制度在俄国成功建立,为全球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示范。

而在中国,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殊国情和历史背景,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和壮大受到了很多阻碍和挑战。

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和存在,为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崛起提供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也是第一个采取苏维埃制度的政府。

其建立在当时国内处于极度动荡时期,政府无能、腐败、群众生活疲惫、无所适从。

在这种情况下,苏区的出现和发展,成为了群众自救和改变命运的希望。

在苏区,实施了土地革命、社会改革、建设和发展乡村工业、扶持农民和穷苦人等等一系列政策,给广大的农民和工人带来了生活的改善和尊严的提升。

苏区的存在和发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给了中国共产主义运动一个强有力的支持。

苏区采取的土地革命政策,一方面消除了农民们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让农民们对于社会主义思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支持。

这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推进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实践和实证。

苏区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仅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对于中国共产主义运动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在军事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在苏区中建立了自己的一支军队——中国红军,并且通过苏联的帮助和支持,逐渐壮大,成为了中国共产主义运动中不可替代的力量。

在苏联的帮助下,红军不断的获得新的武器装备和战术技能,逐渐改变了中国战场上的格局。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到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同志,在苏区中的出色表现和对于革命的深入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道路和战略思想。

在苏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路线和思想,逐渐适应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群众需要。

在各种重要政策和战斗中,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著名论断,以及“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的战略思想。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政治制度史

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代表工农革命人民的工农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成了领导全国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朱德为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全国性政权的一种尝试,为后来人民政权的建设提供了经验。

2、领主封建制国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种发展形式。

周人灭商以后,建立了领主封建制。

领主制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封建领主通过不完全占有劳动者人身而占有劳动者的成果;农奴在社会生产以及阶级关系中的地位,高于奴隶,低于地主制下的农民。

3、政事堂唐初三省议事的地方。

唐初,为了协调三省的关系,三省长官或宰相在门下省议政,议政之所谓之政事堂,后迁至中书省。

政事堂事实上成为唐代的中枢,即决策中心。

开元间,改为中书门下,成为中枢决策机构,标志三省制解体。

宋代亦有政事堂,为宰相执政议政之所。

4、宗法制度商周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

它产生于商代,完善于西周。

内容包含家族血缘关系的传续、经济与政治地位的承继规则以及祭祀制度等。

宗法制度维护了贵族的权力与利益。

5、军机处清朝辅助皇帝办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一个中枢机构。

雍正设立"军机处”以后,直到清末宣统三年"责任内阁”成立才最后被撤销。

军机处的职能是"办理枢务、承写密旨”,主要有:负责下达谕旨的撰拟;参与官员"奏折”的处理;提供咨询,参议政事。

军机处是维护绝对君主制的工具。

6、行省制元朝确立的地方行政制度。

元朝的行省是仿照金朝的模式而建的,到元仁宗时,共设立了11个行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明清时期,继续实行省制。

行省制的建立,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7、世官制度夏商周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

第三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建国以来我国人大制度的发展阶段:
a.初步实行(1954-1957年),
b.建设受挫(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 革命之前),
c.严重瘫患(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d.恢复与发展(1977年至今):
第一,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 第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三,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第四,增强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
• 宪法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届别
第三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我国人大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 结合的产物。虽然正式确立于1954年,但这 一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孕育起来的。
• 1、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 1931年11月7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 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 织条例》等法律,选举产生了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 会,并组织了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
• 第三届
• 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
• 第四届
• 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7日
• 第一届
• 第五届
• 第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3月5日 • 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 • 第三次会议: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 • 第四次会议:19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 • 第五次会议: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宪的成就与经验

2021年5月第3期总第135期May.2021No.3Serial.135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TEE SCHOOL OF THE CCP 收稿日期:2021-03-01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特色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16JJD820002)作者简介:傅思明(1964-),男,南京人,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宪的成就与经验傅思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91]摘要:中国共产党从诞生时起,就在其制定的第一个党纲——《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出了党的奋斗目标: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并且采用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共产党走上历史舞台后进行重建国家的奋斗和宪制建设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政策,而且经历了实践检验,因而为新中国的宪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昭示了今天和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与法治建设的基本走向。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宪历程;制宪成就;制宪经验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520-(2021)03-0017-07纵观中国近现代史,走向宪制道路的探索可谓是筚路蓝缕,历经凄风苦雨。

自清朝末年封建统治分崩离析起,各种不同政治势力在中国选择什么道路上有着不同的政治主张,但无论何种政治主张,最终都集中在选择什么样的宪法上,再也没有人敢赤裸裸地坚持封建专制统治,各种政治势力只有真立宪和假立宪之分,而没有坚持立宪和坚持不立宪之别。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时起,就在其制定的第一个党纲——《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出了党的奋斗目标是: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并且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并且领导人民为之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和探索,昭示了今天和未来国家制度和宪制建设的基本走向。

一、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制宪历程与成就(一)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制宪历程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在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相继进行了一系列宪制探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我们国家的影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我们国家的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20世纪初期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权,它虽然存在时间不长,但其对我们国家的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来分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我们国家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在20世纪初期,中国陷入了严重的危机之中。

主要原因是中国政府丧失了对国家的控制,加之外国列强的压迫和剥削,使得中国社会陷入了极度的落后和贫困之中。

在这个背景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迅速出现并形成。

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无产阶级已经成为了中国革命的主力。

同时,这也给我们国家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二、政治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使中国走上了一条不同于以往的新道路。

它采用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种方式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标志,为中国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虽然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时间不长,但它的政治思想和制度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中国未来的政治走向。

三、经济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倡导的是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工业化,这种思想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苏维埃共和国建立时,它的经济条件十分艰苦,需要大力发展工业来提高经济实力。

因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便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计划。

这一计划在中国的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四、文化影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也给我们国家的文化事业带来了重要的影响。

它倡导的是无产阶级的大众文化,尊重人民的文化价值观念,发扬人民的民族文化。

这种观念对中国的未来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来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我们国家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它的成立,不仅带来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变革,同时也培养了一批革命领导人和人才,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发展方向。

这些影响,在今天的中国依然能感受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教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中国的未来发展还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15 革命根据地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1939年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 例》 --1938年12月8日转发国民政府1938年8月15日公 布的《修正惩治汉奸条例》 --转发国民政府制定的《惩治盗匪暂行办法》 《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山东省政府1945年8月公布《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 及汉奸暂行条例》《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 《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山东军区处理伪 军伪警条例》 --《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1946 年6月) --《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治罪办 法》(1947年1月)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条例》 (1948年 1月15日) --《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 布告》(1949年1月4日)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废除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2.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指出国民党全部法律的反动实质
--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 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确定人民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有纲领、法律、命令、 条例、决议规定者,从规定;无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 的政策
--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和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 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
--各边区政府先后制定《减租减息条例》,原则上实 行“二五减租” --婚姻立法基本上沿用中央苏区的婚姻法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 内容、特点及意义。 2.简述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3.简述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经验。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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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是指苏维埃政权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
采取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
从中华苏维埃的组织形式、立法机构、经济管理、社会政策等方面进
行探讨。

一、组织形式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工农苏维埃。

工农苏维埃是
由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阶级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
立法和监督。

工农苏维埃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此外,苏维埃还设立了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实现政府的日常管理
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二、立法机构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的立法机构是中央政府立法机关。

中央政府立
法机关负责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确保社会各个方面的秩序和公正。


法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涵盖了各个阶级和社会群体的代表。

通过
立法机关,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可以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调解,确保法律
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经济管理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的经济管理主要以农村土地改革为核心。

中华
苏维埃通过实行土地革命,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将土地分
配给农民,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化。

苏维埃通过农村土地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积极性,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苏维埃还对工商业实行国有化。

通过国有化,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控制,为工人阶级的利益服务,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政策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的社会政策主要体现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

苏维埃着力发展社会教育,提供广泛的教育机会,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

同时,苏维埃还建立了卫生和社会保障系统,为人民提供医疗服务和社会福利。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以其公正、平等、民主、进步的特点,在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普通劳动人民争取了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中华苏维埃实行制度的经验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借鉴意义,提醒我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可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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