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婚姻法案例——精选推荐

婚姻法案例⼋、案例分析题9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1990年初把同事之⼥李丽收为养⼥,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中专毕业并参加了⼯作。
但王丽对养⽗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的⽣活起居漠不关⼼,1998年冬天养⽗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责任,除了探望过⼀次以外,病⼈全靠单位派⼈护理照料。
19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丽对年⽼⽆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多次辱骂甚⾄企图将⽼⼈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阻挠。
养母⽆奈之中,便向⼈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年来的抚育费⽤;(2)确认王丽⽆权继承养⽗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归她个⼈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权单⽅⾯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母与成年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的收养关系。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可否予以⽀持?养母的要求应予⽀持。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成年后虐待、遗弃养⽗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母可以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出的⽣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
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之间的权利义务适⽤法律关于⽗母⼦⼥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丽对王放⽣前不关⼼、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半(两间)属于养母个⼈所有,另⼀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顺序法定继承⼈,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间。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案例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界限【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小姐于2019年相识,双方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小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告知张先生。
张先生以李小姐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1. 李小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欺诈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
1. 关于李小姐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事实,使对方在误解的情况下结婚。
本案中,李小姐在结婚前未告知张先生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导致张先生在误解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因此,李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欺诈结婚的,受欺诈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张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张先生与李小姐的婚姻关系。
案例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案情简介】王先生与赵小姐于2015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
2018年,王先生与赵小姐因感情破裂离婚。
离婚时,双方就住房的归属产生争议。
王先生主张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赵小姐主张住房为她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争议焦点】1. 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 住房应如何分割?【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而第18条则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 关于住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选择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王和小李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2年结婚。
婚后,小王和小李感情一直不错,但小王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两地分居。
2016年,小王因公司业务拓展需要,被派往国外工作,预计至少3年。
在国外的这段时间里,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2017年,小李发现小王在国外期间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而小王对此矢口否认。
小李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例,选择最合适的答案。
1. 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A. 合法B. 不合法C. 无法判断2. 小李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A. 有权B. 无权C. 需要满足一定条件3. 以下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小王婚前个人财产B. 小李婚前个人财产C.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D.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的汽车4.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以下哪种观点是正确的?A. 子女抚养权归小李B. 子女抚养权归小王C. 子女抚养权归双方共同D. 子女抚养权归法院决定5. 若法院判决离婚,关于财产分割,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小李B.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的汽车归小王C.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各归一半D. 小王和小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归小王所有6. 若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子女由小李抚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B. 子女由小王抚养,小李每月支付抚养费C. 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但小李负责日常照顾D. 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但小王负责日常照顾三、答案解析1. A 合法。
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结婚,婚姻合法有效。
2. A 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李某,女,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儿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汽车一辆。
李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如何确定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房产、存款、汽车均为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三)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儿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有争议,法院应依法判决。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已婚,有一子。
2018年,张某在出差期间与同事李某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9年,张某与李某同居,并育有一女。
2021年,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与李某同居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2. 案例背景:王某,女,30岁,已婚,有一女。
2020年,王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结识了男子陈某。
陈某谎称自己未婚,并迅速与王某发展成恋人关系。
2021年,王某与陈某同居,并育有一子。
2022年,王某的丈夫发现王某与陈某同居的事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王某是否构成重婚罪?(3)王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案例背景:赵某,男,40岁,已婚,有一子。
2017年,赵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与妻子分居。
在此期间,赵某结识了女子刘某,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2018年,赵某与刘某同居,并育有一女。
2020年,赵某的妻子发现赵某与刘某同居的事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赵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一解析:(1)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李某同居,并育有一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3)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同居,其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
2. 案例二解析:(1)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陈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王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2)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陈某同居,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3)王某的丈夫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为某公司高管,乙为全职太太。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频发。
2019年,甲因工作原因被外派至国外,乙则留在家中照顾孩子。
在甲外出期间,乙发现甲与一名女性有暧昧关系,遂产生离婚念头。
案例分析: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的感情状况分析1. 相识与结婚阶段:甲乙相识于2010年,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决定结婚。
这一阶段,双方对彼此较为满意,感情基础良好。
2. 婚后初期:甲乙婚后感情融洽,共同生活并无明显矛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开始产生。
3. 甲外派期间:甲因工作原因被外派至国外,乙则留在家中照顾孩子。
在这一期间,乙发现甲与一名女性有暧昧关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二、甲乙离婚原因分析1. 性格差异:甲乙在相识之初,可能并未充分了解彼此的性格。
随着生活的深入,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矛盾频发。
2. 沟通不畅:在婚姻生活中,甲乙可能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矛盾,导致问题积累。
3. 外遇问题:甲的外遇行为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
外遇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的忠诚原则,使乙对婚姻失去信心。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乙提出离婚请求,符合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本案中,甲乙应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4. 过错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甲存在外遇行为,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张某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李某对其态度恶劣,经常家庭暴力。
张某不堪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法院应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屋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车辆: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车辆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存款:李某与张某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存款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在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与张某的抚养能力: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其抚养能力较差。
法律出轨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5年,甲在一次出差期间,与公司同事丙发生婚外情。
丙已婚,且有一子。
甲乙双方于2017年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婚外情事宜进行约定。
离婚后,甲与丙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
乙发现甲与丙的不正当关系后,心生怨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丙的不正当关系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出轨?2.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一方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丙的不正当关系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出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甲与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法律上的出轨。
2.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甲与丙的不正当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
因此,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丙的不正当关系构成法律上的出轨,导致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合考虑甲的过错程度、乙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法律上的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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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一、武大与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因烤得一手好烧饼,被上海市哈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介绍下,认识了苏州市雄起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后武大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了西门庆的孩子,武大回到苏州后,见到金莲已经怀孕,知此事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于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嫁鸡随鸡》,获稿酬5万元。 [问题]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 2.设金莲在孕检时又发现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武大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 3.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5.财产如何处理?
二、陈女士在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陈女士在去年10月与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今年3月陈女士与李先生离婚,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
三、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陶认为自己未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赵某又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解除与赵某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赵某与陶某的关系是否是夫妻关系?
四、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后丁某股票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1、丁某和徐某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对丁某所负债务,徐某是否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3、徐某通过射幸活动所得收入是否应归其本人所有?
五、赵文静与林东升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三年未生育子女,双方多次去医院检查,确诊林东升系不育症。在男方及亲友的劝说下,赵文静勉强同意接受实施 人工授精。19962 / 3
年1月在男方的陪同下,赵文静去医院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但没有成功。同年7月,夫妻双方又到医院,实施了第二次人工授精手术。不久, 赵文静怀孕,夫妻俩非常高兴。1997年6月生下一女婴。之后,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变得越来越淘气,夫妻双方又时常因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夫妻关系 日趋紧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女孩随赵文静生活。现赵文静向法院提出离婚。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意见分歧较大。在孩子的抚 养问题上,林东升以自己无生育能力为由,并且申明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如果不判归自己抚养,将拒付抚养费。另查明家中财产:1)三室 一厅房屋一套,是林东升婚前购置的;2)洗衣机1台、电视机2台、电冰箱1台、微波炉1个、沙发1套、家具1套以及其他价值1万元左右的生活用品,价值约 6万元的金银首饰,是夫妻二人婚后所购置的;3)古筝1个,是赵文静弟弟送给孩子的礼物;4)夏利牌出租车1辆,是婚后购置,由林东升从事个体运输的; 5)存款12万元,是婚后夫妻俩人的收入所得。 问:1)孩子应由谁抚养为宜?为什么? 2)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六、彭正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去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 (2)当事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七、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八、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200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200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3 / 3
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8车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2012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九、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十、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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