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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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生活的法律笔记摘抄(3篇)

感受生活的法律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生活,是我们每个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充满了欢笑与泪水,挫折与成功。

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篇笔记中,我将摘抄一些关于感受生活的法律知识,以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与生活的紧密联系。

二、感受生活的法律摘抄1. 民法(1)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2)继承继承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继承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2. 刑法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刑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3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文档

13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文档

在新民诉法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时,在新民诉法在万众期待中粉墨登场时,笔者作为法律人,就新民诉法的修改亮点以及修改可能带来的变化和问题,学习后归纳如下: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法条索引】:新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旧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任在解读】:旧民诉法中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而不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类型纠纷,而只有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才包括其他财产权纠纷也可以约定协议管辖。

此规定严重束缚了国内民事管辖案件的类型,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债权纠纷和物权纠纷,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

修改后的民诉法则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扩大,基本将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定移植到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上来,大大扩展了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

在客观上,给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权,尊重意思自治,是本次的修改的一大亮点。

旧民诉法对协议管辖可选择的法院规定了五类,即给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提供了五种选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并不在五类之中,但是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只能作出不是最理想的选择。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保留原有的五类法院之外,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给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符合协议管辖的初衷。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是否能被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认定时,应由主张不同意见的双方提供证据说明理由,最终应由法院作出判断,判断协议管辖的法院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含指导案例 2022年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含指导案例  2022年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涉外民事或商事案
件司法文...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 导性案例
01
【指导案例 2号】吴梅 诉四川省眉 山西城纸 业...
02
【指导案例 7号】牡丹 江市宏阁建 筑安装有 限...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 递方式邮寄送 达民...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 强民事送达工 作的...
五、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 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 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
04 二、管辖与立案
05 三、证据与司法鉴定
06
四、诉讼时效、期间 与送达
07 五、调解
目录
08 六、保全与先予执行
09 七、诉讼费用
010
八、审判组织与简易 程序
011 九、特别程序
012 十、审判监督程序
目录
013 十一、公益诉讼程序
014 十二、执行程序
015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
016
04
人民法院司 法鉴定工作 暂行规定
06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诉 讼中委托 鉴...
05
人民法院对 外委托司法 鉴定管理规 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 1
国民法典(节 录)
最高人民法院 2
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2023年法考三色笔记

2023年法考三色笔记

2023年法考三色笔记
2023年法考三色笔记是一个重要的学习资料,它采用了三种颜色进行排版和标注,使得重点内容更加突出,易于理解和记忆。

以下是关于2023年法考三色笔记的详细介绍:
1. 内容全面:三色笔记覆盖了法考的所有重点和难点,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内容。

这些科目是法考的重要考查点,三色笔记可以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这些科目的重点知识。

2. 颜色标注:为了便于考生快速识别和记忆,三色笔记采用了红、蓝、绿三种颜色进行标注。

红色表示重点内容,蓝色表示次重点内容,绿色表示图表和注释。

通过不同颜色的标注,考生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每个科目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3. 图表解析:为了更好地帮助考生理解和记忆,三色笔记中包含了大量的图表和解析。

这些图表和解析采用了简洁明了的方式,将复杂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使得考生可以更加直观地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4. 实战演练: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法考中的重点和难点,三色笔记中还包含了一些实战演练题目。

这些题目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可以帮助考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提高应试能力。

总之,2023年法考三色笔记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学习资料,它可以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法考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应试能力。

如果您正在准备法考,不妨考虑使用三色笔记来辅助学习。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0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P17)1.民事案件(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商事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考点02:审判制度(★★★)(P18)1.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公开审判制度(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已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法律案例摘抄笔记(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被告辩称: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因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

3.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调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货物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履行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关于乙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虽已支付部分货款,但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构成违约。

3.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五、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调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货物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六、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

3.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考试重点及难点问题汇总笔记之法理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法理学适用人群:法硕、司考等目录一、绪论 (3)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5)三、法的起源与演进 (7)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11)五、法律渊源、效力及分类 (17)六、法律要素及法律体系 (22)七、立法 (28)八、法律实施 (31)九、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38)十、法律关系 (45)十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48)十二、法治 (51)十三、法与社会 (55)法理学一、绪论1.法学的概念及性质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性质: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不是自然科学)。

1.社会科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人文科学:法律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面临的问题,要为在规则下生活的人们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的概念及分类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1)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①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发展历史等,属于大的框架,法官一般不能引用。

比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等。

②应用法学:即常见的各种法律学科,有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

比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法学交叉学科。

①法学本科:只研究法律这一门科目的内容,比较专一。

比如: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

②法学交叉学科: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之外,还会和其他学科的内容相结合。

比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医学等。

3.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①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自然法大于人定法)本身的法学学派。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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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特征:(1)主体为当事人(2)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构成要素1、诉的主体——原告和被告2、诉的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非争讼案件没有诉讼标的)——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1)任何一个诉都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离婚案件(2)基于同样标的物,标的可能不同(3)同一案件中,标的不可变,标的物可变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诉的请求可变,诉讼标的不可变;诉讼请求指包含实体部分,无程序部分,而诉讼标的既包含实体又包含程序。

3、诉的理由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三、诉的种类1、给付之诉标的为财产或者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必以给付之诉为前提2、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3、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变更之诉不存在执行,往往确认之诉会被变更之诉吸收。

四、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

诉权为一种抽象概念,主要包括起诉权,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关联: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与内容,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区别: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产生的时间不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总是早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具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区分意义: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受理民事案件,避免该受理的不受理或盲目受理案件发生。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民事案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各诉讼法共通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只限于民事审判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审理和裁判活动,不监督当事人——检察监督的方式:提起民事抗诉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一)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案件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形式平等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

(三)法院调解原则——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1、自愿性——愿意接受、内容自愿2、合法性——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上的合法性,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底线3、真实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四)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执行程序中则无此权利。

1、辩论的全程性2、辩论的全面性3、辩论的全方位性4、辩论的约束性(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出现的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3)人民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五)处分原则——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六)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原则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度编第六章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公开的对象是案件的开庭审理与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

公开审判指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和质证、公开辩论、公开宣判。

(一)公开审判的功能:1、恣意限制功能;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3、舆论监督功能;4、法制宣教功能(二)公开审判的例外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定不公开质证,而离婚案件同时涉及隐私的依职权不公开审理。

(三)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1、公告——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

2、事实认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

3、宣判——10日内发送判决书4、法律后果——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没公开审理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二、两审终审制——改革热点:审级制度改革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确定婚姻无效的案件3、特别程序4、调解结案5、小额诉讼程序6、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三、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制度。

(一)合议庭的适用范围1、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比例无规定。

2、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无人数规定。

3、再审合议庭:原来是几审就按几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若是一审,陪审员可以参加。

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需另行组成合议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则不需要。

(二)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

,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陪审制度可以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一审简易程序2、小额诉讼程序3、二审4、再审按二审审理案件5、特别程序6、督促程序不可以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一审普通程序2、再审按一审审理案件3、发回重审案件五、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主体与事由(二)回避方式与程序1、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积极回避)申请回避(消极回避)——口头或书面都可2、回避程序(1)回避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当事人同意)申请回避主体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才知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

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事实并说明理由。

(2)回避申请的处理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有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回避主体应暂时退出案件的审判工作和诉讼程序。

对当事人的是后钱宁,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only支持)或者书面形式(支持or驳回)作出决定程序不重新进行。

第七章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一、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

一般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少数情况下可以是非民事权利主体当事人:1、根据(1)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或(2)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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