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

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 保鲜膜包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 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 用药物的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 /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3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 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 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 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 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人员配置一)至少有2 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 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 至少有1 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 名具有主管护师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 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 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 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 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 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 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 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2020年最新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细则.doc

2020年最新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细则国家公务员考试有什么样的体检要求?下面我给你罗列一下,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

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消除职业性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健康检查:是采用医学方法筛选职业人群中一些较敏感的个体和探 讨疾病与职业的关系,从而达到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3.2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 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3职业禁忌症: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 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4.职责 4.1总经办负责公司职业病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体检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 订工作。 4.1.1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员工年度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入职员工的岗前体检工作、调换岗位人员和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 4.1.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全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4.2各部门负责识别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安全 培训工作。 5.工作内容

5.1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取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进行。 5.2职业性健康检查范围 本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 5.3体检类别 职业性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分以下检查类别: 5.3.1岗前健康检查:是指将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 人员),应在上岗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的健康检查。 5.3.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按一定的 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3.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需立即 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5.3.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 查。 5.3.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 象,根据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5.4体检内容、体检周期 5.4.1根据公司运行特点和员工从事的作业,可将公司的定期体检分为一般 健康监护体检(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岗位体检两项,体检项目的内容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制定,每个项目检查内容如下: 541.1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由总经办与查体机构 共同协商确定。 5.4.1.2职业性健康检查(有毒有害岗位体检)内容为: a.接触粉尘作业体检内容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b.从事电焊作业体检内容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C.接触噪声作业体检内容为: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听力检测+肺功能; d接触三笨、氨、硫化氢作业体检内容:一般健康监护体检内容+高千伏胸片;

2012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第二章体检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直单位及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五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体检组。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主检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第七条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受检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论处。第三章体检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体检须按专科分项检查、主检复核作出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体检过程中,对每个体检项目,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及时予以查实和纠正。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必须由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严禁由受检人自带。 第十二条体检医务人员要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应根据体检标准,对受检人作出是

(整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脑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骨髓炎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甲状腺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视功能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听觉功能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实施 公务员录 修订文件 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

广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和通用标准

广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和通用标 准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附件4: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和通用标准 一、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 1.内科 身高、体重、血压、心脏、心界、心率、肺、腹部、肝、神经系统、脾2.外科 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四肢关节、头颅、肛门外生殖器 3.眼科 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色觉 4.耳鼻喉科 听力、耳部、鼻部、咽部、喉部 5.口腔科 唇腭舌、腮腺、口腔、粘膜、颞下颌关节 6.妇科 (1)已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阴道窥器检查及阴道-腹部双合诊检查。(2)未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直肠-腹部双合诊检查。 已婚女性(内诊):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未婚女性(肛诊):外阴、宫体、附件 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2017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推荐阅读: 政法干警交流群:25350358 2014年安徽政法干警笔试辅导简章【面授】 2014年安徽政法干警OAO协议课程(不过退费)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各相关医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3年10月28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有关修订内容 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修订为: 6.1 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6.1.1 红细胞总数(RBC)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6.1.2 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男性:130~175 g/L;女性:115~150 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6.1.3 白细胞总数(WBC) 【参考值】(3.5~9.5)×109/L。 生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期等。另外,采血部位不同,也可使白细胞数有差异,如耳垂血平均白细胞数比指血要高一些。 病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 病理性白细胞减少常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号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标准对数视力)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3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二)体检区 能够完成相关健康体检项目,宜按性别分区。 (三)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发布日期:2016-10-13 10:00:00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体检须知 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 保鲜膜包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 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 用药物的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 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健康体检标准与方法

外科体检操作规程 一、体检项目: 一般情况(身高、体重、体重指数、营养情况)、甲状腺、浅表淋巴结、乳腺、脊柱、四肢关节、泌尿生殖器、肛诊、其它 二、检查方法: (一)明确记录被检者曾经做过何种手术或外伤史的名称及发生的时间。 (二)一般情况: 1、身高(m)、体重(kg)、体检指数(BMI) BMI=体重kg/(身高m)2 偏瘦:<18.5 健康:18.5?25 超重:25?30 肥胖:30?40 严重肥胖:>40 2、营养状况:根据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发达情况综合判断:良好、中等及不良。 (三)甲状腺检查 1、视诊:正常人甲状腺外观不突出,女性在青春期可略增大,嘱患者作吞咽动作,可见肿大甲状腺随吞咽上下运动,注意其大小、形状及对称性。 2、触诊:医师立于被检者背后,双手拇指放在其颈后,用其他手指从甲状腺软骨向两侧触摸;也可站在病人面前以右手拇指和其他手指在甲状软骨两旁触诊;同时让病人作吞咽动作。注意其肿大程度、对称性、硬度、表面情况(光滑或有结节感)、压痛及有无震颤等。 甲状腺肿大程度判定:

Ⅰ度:甲状腺可触及,直径3cm以内。 Ⅱ度:甲状腺在吞咽时,视诊和触诊均可发现,直径3-5cm。 Ⅲ度:甲状腺在不作吞咽动作时也能发现,直径5-7cm。 Ⅳ度:甲状腺肿大甚明显,颈部外型已有改变,直径7-9cm。 Ⅴ度:甲状腺肿大极明显,直径超过9cm,多伴有结节。 3、听诊:注意有无血管杂音。 (四)淋巴结检查 1、检查部位:耳前、耳后、乳突区、枕骨下区、颌下区、颏下区、颈前后三角、锁骨上窝、腋窝、滑车上、腹股沟等处。 2、检查内容:淋巴节有无肿大、肿大的部位、大小程度、数目、硬度、疼痛、活动度、有无粘连融合,局部皮肤有无红肿、疤痕及溃疡或瘘管等。 (五)乳腺检查: 1、检查体位:检查时可取坐位或卧位。 2、视诊:注意乳腺轮廓是否对称。两侧乳头是否在同一水平,有无内陷、隆起、溢液或糜烂,皮肤有无破溃、色素或桔皮样。 3、触诊:检查者手指和手掌平置在乳腺上,轻施压力,由左乳腺外侧上部开始,沿顺时针方向由浅入深触摸,同样方法逆时针方向检查右乳腺。触诊检查应包括乳腺外上、外下、内下和内上(含乳腺的腋窝伸展部)四个象限。注意有无肿块或结节,以及肿块的部位、数目、大小、质地、边界、触痛、移动度,有无波动或囊性感及肿块与皮肤的关系。然后检查乳头及乳晕,并以手指轻压乳晕周围,注意有无溢液及溢液的性质(血性、黄色或血色液体或脓汁等)。 4、男性应观察其乳腺发育情况,触诊注意有无异常肿物。 (六)脊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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