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一、主要问题

1.1设计变更认识问题

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理解也不一致。项目法

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对初步设计进行的变

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参建单位以招标文件为参照物,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变更才是设计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加之有些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未进行审查或者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本身就与初

步设计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2设计变更界定问题

长期以来,设计变更一般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两类,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什么是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二者之

间的区分究竟在哪里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为缺乏量化、细化的指标,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混乱,一般设计变更当作重大设计变更处

理的案例较少,但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极多,

有的项目在实施中工程的地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按一般设计

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

1.3设计变更报批问题

按照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即可实施,重大设计

变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很多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

理程序缺乏充足的重视,经常先实施后报批。如,某工程在施工中发

现道路的路面结构需变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施工,

待第二年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才向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主管部门面对既成事实,只得按照实施后的方案进行批复,造成审查

批准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设计的作用。

1.4设计粗糙导致数次变更问题

因为客观原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一项工程在同一部位、同一个问题上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就缺乏严肃性。比如,某工程因

为地形原因,在施工中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但是在继续施工中,发现变更的设计仍然与实际条件不相吻合,于是

对已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再次变更,已批复过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

认为再次由其批复变更缺乏严肃性,遂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

更进行了批复。这一现象凸显了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的问题,值

得深思。

1.5设计变更资金问题

在已实施的设计变更中,项目法人往往重视工程结构、形式、方案的

变更,而对于由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缺乏充足的重视。有的项目法人

不核实资金变化,有的单位有选择性地注重因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

若投资有增加,则动用预备费或招标节余或其他资金予以解决;若因

变更减少投资,则忽略不计。

1.6通过设计变更掩盖问题

在实践中,个别工程为节省投资或出于其他目的,不按照设计图纸实施,擅自减少工程量或改变工程结构形式,也不履行任何程序。若在

检查中未被发现,就不进行设计变更;若在检查中被发现,项目法人

便以设计变更的名义报批,使设计变更成为掩盖问题的手段,给工程

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设计变更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增强的地方

2.1重大设计变更需进一步量化

《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定义,但侧重于文字描述,

并未进行量化,偏重于叙述“重大影响”,究竟到什么水准为重大影响,不同的单位、个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全行业统一的管理办法,不宜出台过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相关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

制定具体的明细表,量化设计变更的界限,减小因不同理解造成的不

便。作者认为宜从工程量、投资两方面描述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工程

量增减在某一个百分比(比如5%)以上的、二是投资增减在一定额度(如50万元)以上的。在《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定义框架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当然,因为地区、单

位不同,不宜全国统一额度,实施中可以具体商讨,甚至可以进一步

对工期、质量、效益等影响进行量化,具体的数额可由各地结合实际

自行制定。

2.2项目主管部门职能需进一步增强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

项目法人组织审查,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未作

出详细的规定。虽然《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一般设计变更……

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但什么情况下为“必要时”也不明晰。实际操作中,因为原审批单位在分级管理框架内处于顶端,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设计变更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着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职能,应赋予其一定的审批权。作者认为应将一般设计变更中比较重

要(或主要)的设计变更,称之为“重要(或主要)设计变更”,由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余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

主管部门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将分级管

理制度落到实处,做到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三、意见和建议

3.1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图未

经审查不得用于施工。实际工作中,施工图审查环节往往被忽略,造

成了施工图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阶段就产生了

变更;更重要的是有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存有各种错误,给施工带来

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在施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按照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初步设计报告对施工图涉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的审查方式有委托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聘请相关专家审查等。项目法人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规

模或其他因素决定审查方式。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用于施工,这样

可以督促设计单位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使设计工作达到

要求的深度,有效减少设计变更,保证工期和质量。

3.2做好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工作

招标文件是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格

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文件的编制要求,其内容应按照批复的初步

设计报告编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擅自改变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等均属违规行为。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

组织审查,以确保其编制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售。在招标阶

段确需对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改变或补充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应

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手续完备后,再编制招标文件。否则,因为招标文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的设计变更问题以

及由此给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3加大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的职责是督导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实施。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监管,并试行“飞检”制度,尤其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隐蔽工

程等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设计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发现确需

进行变更的地方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变更,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4增强审查、审批工作

设计变更审批是设计变更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严肃、严格、严谨对待,尤其要杜绝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目前,因为工期的要求,很多

工程都是先实施后报批或者边实施边报批,给审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下的重大设计变更可以

先实施后报批:一是涉及紧急抢险的变更、二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

变更,在这两种特殊情形下,项目法人在立即处理的同时应告知主管

部门,并在事中、事后按规定履行程序。除此之外,其余设计变更一

律要先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一般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从形式上讲,核备的要求显然低于审批,但主管部门也应对核备文件

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检查,不能仅仅限于对文件的阅存,如果发现

设计变更文件有明显违规之处,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法人整改后重新

报文核备。

3.5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增强设计变更管理,减少直至杜绝违规行为的出现,关键是要

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规范各项工作。设计变更中存有的问题主要是先实施后报批问题,

今后对于先实施后报批的项目应严肃处理:如果是可做可不做的变更,要责令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实施,严禁其擅自变更设计;对于确需进行且已既成事实的变更,可以同意其变更,但要对相关责

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结合水利工程建

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将其作为不良行

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进行公示,且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挂钩,开

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新局面。

四、结语

因为设计变更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

益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设计变更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程

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审计的重点内容。随着水利部《暂行办法》

的出台和各单位对设计变更的重视,设计变更管理也会越来越规范。

作者对过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面存有的普遍性、常见性问题进行了

剖析,结合《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做好设计变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范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对提升工程勘

察设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有所裨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 ?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水利部通知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7第六章附则 1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

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资料表全套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 ]变更01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 由于工程现场实际地形地质条件及水文情况良好,原设计钢筋型号可以作适当调整原因,我方今提出工程变更。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 附件:1、工程变更建议书。 2、 承包人: 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 监理机构初步意 见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 意见设计单位: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意 见发包人: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批复意见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 由于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分布筋为,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的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钢筋修改为:主筋,分布筋,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编号: 工程名称修改部位专业名称第页 共页 通知内容 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φ12、分布筋为φ8,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经验算渠道钢筋改为主筋为φ10、分布筋为φ6。间距按原设计图纸。 工 程 量 具体工程量请监理复核。 附图 及说 明 编写校核审查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年月日

变更指示 (监理[ ]变指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现决定对本合同项目作如下变更或调整,你方应根据本指示于年月日前提交相应的和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变更项目名 称 渠道钢筋 变更内容简述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分布筋为,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经设计 验算须作变更处理。 变更工程量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联合核定,确定减少钢筋。 变更技术要求根据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第二标投标文件、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各项技术 指标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其他内容 附件:设计变更文件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接受变更指示,并按要求提交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承包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12新版

水 利 部 文 件 水规计[2012]93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

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表格

变更资料 [xxxx]变更01号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xxxx]变更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 J-2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

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xxxx干渠法代处 xxxxxxxxxxxx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监理部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由于原设计得渠道钢筋主筋为Ф12,分布筋为ф8,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得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钢筋修改为:主筋ф10,分布筋ф6,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x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XZSL-JL-7-16 编号:01号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xxxx年月日 JL13 变更指示 (监理[xxxx]变指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CB26 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 (承包[xxxx]变价01 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 J-2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随同监理审核表、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或监理暂定价格文件,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各1份。 JL14变更项目价格审核表 (监理[xxxx]变价审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 J-2 说明:本表一式 4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审核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JL15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资料表格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 资料表格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变更资料 [xxxx]变更01号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xxxx]变更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 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xxxx干渠法代处 xxxxxxxxxxxx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监理部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由于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Ф12,分布筋为ф8,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的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钢筋修改为:主筋ф10,分布筋ф6,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x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XZSL-JL-7-16 编号:01号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xxxx 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xxxx 年 月 日 JL13 变 更 指 示 (监理[xxxx]变指01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CB26 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 (承包[xxxx]变价01 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随同监理审核表、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或监理暂定价格文件,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各1份。 JL14 变更项目价格审核表 (监理[xxxx]变价审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 分类: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 - 1 - 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一、主要问题 1.1设计变更认识问题 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理解也不一致。项目法 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对初步设计进行的变 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参建单位以招标文件为参照物,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变更才是设计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加之有些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未进行审查或者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本身就与初 步设计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2设计变更界定问题 长期以来,设计变更一般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两类,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什么是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二者之 间的区分究竟在哪里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为缺乏量化、细化的指标,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混乱,一般设计变更当作重大设计变更处 理的案例较少,但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极多, 有的项目在实施中工程的地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按一般设计 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 1.3设计变更报批问题 按照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即可实施,重大设计 变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很多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 理程序缺乏充足的重视,经常先实施后报批。如,某工程在施工中发 现道路的路面结构需变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施工, 待第二年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才向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主管部门面对既成事实,只得按照实施后的方案进行批复,造成审查 批准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设计的作用。 1.4设计粗糙导致数次变更问题

因为客观原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一项工程在同一部位、同一个问题上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就缺乏严肃性。比如,某工程因 为地形原因,在施工中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但是在继续施工中,发现变更的设计仍然与实际条件不相吻合,于是 对已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再次变更,已批复过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 认为再次由其批复变更缺乏严肃性,遂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 更进行了批复。这一现象凸显了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的问题,值 得深思。 1.5设计变更资金问题 在已实施的设计变更中,项目法人往往重视工程结构、形式、方案的 变更,而对于由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缺乏充足的重视。有的项目法人 不核实资金变化,有的单位有选择性地注重因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 若投资有增加,则动用预备费或招标节余或其他资金予以解决;若因 变更减少投资,则忽略不计。 1.6通过设计变更掩盖问题 在实践中,个别工程为节省投资或出于其他目的,不按照设计图纸实施,擅自减少工程量或改变工程结构形式,也不履行任何程序。若在 检查中未被发现,就不进行设计变更;若在检查中被发现,项目法人 便以设计变更的名义报批,使设计变更成为掩盖问题的手段,给工程 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设计变更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增强的地方 2.1重大设计变更需进一步量化 《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定义,但侧重于文字描述, 并未进行量化,偏重于叙述“重大影响”,究竟到什么水准为重大影响,不同的单位、个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全行业统一的管理办法,不宜出台过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相关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 制定具体的明细表,量化设计变更的界限,减小因不同理解造成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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