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国内外立法现状
自然资源管理的现状和挑战

自然资源管理的现状和挑战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自然资源管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自然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一、自然资源管理的现状1. 资源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保障人类生产生活需求的基础。
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贪婪的本性,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
例如,过度采伐森林导致生态系统破坏,过度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地质灾害的增加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2. 生态环境保护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方面。
各国纷纷出台政策和法律法规,力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监测与治理。
尽管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例如,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影响愈发显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威胁。
3. 国际合作与谈判由于许多自然资源问题具有全球性特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谈判变得尤为重要。
例如,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通过减排、适应等手段来应对。
国际间的资源争夺也愈发激烈,涉及领土争端、海洋渔业等。
国际合作与谈判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平台,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二、自然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1. 政策与法律体系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来规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然而,现实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政策的缺乏或不完善,法规的执行不力等,导致资源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障碍。
同时,由于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协调难度较大,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合作。
2. 科学技术支撑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然而,目前科学技术在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尚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现有的资源评估方法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资源状况,科技创新与资源管理的结合程度不高等。
因此,提升科学技术的贡献度和创新力度,培养专业人才,是自然资源管理所需面临的挑战。
3. 公众参与与意识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广大民众的利益,因此应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及其意见与需求。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外现状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国外现状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一个关乎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
国外
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因此
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和保护这种和谐共生。
首先,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以确保人类
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国家公园和自
然保护区,以保护珍稀和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此外,这些国家还限制
了一些破坏性的人类活动,如采矿和森林砍伐。
其次,国外一些国家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他们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他们还鼓励循环经济和资源回收,以减少废物的产生和对自然环境的
污染。
此外,国外一些国家还开展了大规模的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以
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意识。
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达环保知识,鼓励人们采取行动来保护自然环境。
例如,一些国家实施了严格的垃
圾分类和回收制度,通过教育公众正确处理垃圾。
总之,国外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重要性,
他们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促进和保护这种共生。
通过制定保护环境的
法律和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这些国家正在
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然保护地是为了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然而,尽管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列举并分析一些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资源利用冲突1.问题:自然保护地周边常常存在着农田、林地等农业和林业资源,而这些资源的利用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目标存在冲突。
建议:加强规划管理,合理划定自然保护地边界,确保资源利用与保护目标的协调。
可以通过划定缓冲区、设立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平衡资源利用和保护需求。
二、非法采伐和捕捞2.问题:自然保护地常常成为非法采伐和捕捞的目标,严重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建议:加强巡逻和监测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伐和捕捞行为。
同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氛围。
三、人类活动干扰3.问题:自然保护地常常受到人类活动的干扰,如旅游开发、建设工程等,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建议:加强规划管理,限制和引导人类活动的发展,确保人类活动与自然保护的协调。
在旅游开发和建设工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减少对自然保护地的影响。
四、生物入侵4.问题:自然保护地常常受到外来物种的侵入,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威胁。
建议:加强监测和防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可以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手段进行防治,保护自然保护地的生物多样性。
五、生态系统退化5.问题:由于气候变化、土地退化、污染等因素的影响,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可能出现退化现象。
建议: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生态系统退化。
可以通过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方式,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
六、资金和人力不足6.问题: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但现实中往往面临资金和人力不足的问题。
建议:加大对自然保护地的投入,加强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提高管理和保护的能力。
自然保护区管理第3讲中国自然保护区保护及管理现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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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 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380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4%。
现有保护区占我国内陆湿地和水域总面积的20%。湿地生态 系统具有滞纳洪水、抗旱排涝、净化水质和调节气候等功能, 并且还是许多珍禽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与繁衍场所。 但是湿地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易受污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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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与周边地区存在边界争议; 拟建保护区权属是否清楚和明确; 批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起草文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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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护区的经费问题
缺乏稳定的预算拨款 财政还没有建立单独的财政预算体系来支持保护地 体系,特别是级别比较低的保护区,甚至难以维持 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 大部分只是一次性,或者用项目投资的方式,用于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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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管体系的问题 3.1 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对自然保护区 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 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 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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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给国家环保总局 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国务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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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保护区 批建二年以上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环保局 环境资源调查或科学考察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省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自然保护地是为了保护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监管自然保护地的工作是确保这些地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本报告将回顾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监管措施的执行、管理效果的评估和改进建议。
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是确保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实施了以下监管措施:首先,加强巡逻和监测力量。
我们增加了巡逻人员的数量,并改善了他们的培训和装备。
定期的巡逻和监测活动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并应对违规行为,如非法狩猎、采矿活动等。
同时,通过监测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分布,我们能够评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其次,加强法律执法力度。
我们与执法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通过公开曝光案件,我们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起到了警示和遏制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加强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我们改善了自然保护地的基础设施,包括建设巡逻道路、修复破损的生态系统等。
我们还建立了保护地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并与当地居民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合作。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提高了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效果,促进了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对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是必要的。
评估的指标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情况、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处理情况、管理效果的提高等。
通过评估,我们可以了解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根据我们的评估结果,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我们的努力下,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打击和制止,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有所改善。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巡逻人员数量不足、法律执法力度不够等。
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首先,增加巡逻人员的数量和培训。
巡逻人员是监管工作的关键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引言自然保护地是为了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然而,自然保护地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提高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效果。
2. 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2.1. 人为干扰自然保护地面临着人为干扰的问题。
一方面,人类活动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如采伐森林、过度开发等。
另一方面,游客的涌入也给自然保护地带来了压力,如垃圾乱扔、破坏植被等。
2.2. 物种外来入侵自然保护地中常常存在物种外来入侵的问题。
外来物种会对保护地内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如入侵植物会抑制本地植物的生长,入侵动物会捕食本地动物。
2.3. 缺乏有效管理一些自然保护地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保护地内的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如缺乏监测手段、缺乏专业人员等。
2.4. 缺乏合作机制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利益相关方,但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
不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保护地的管理效果不佳。
3. 解决自然保护地问题的建议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违法的风险。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3.2. 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自然保护地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的意识和认识,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
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3. 加强监测和科研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监测和科研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保护地内的生态环境变化和物种数量变化。
同时,加强科研力量,开展深入的研究,为自然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4. 加强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我国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建设现状及问题

我国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建设现状及问题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和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保持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多样性,我国积极开展了原生境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目前我国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建设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建设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1.原生境保护区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
我国的原生境保护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多种类型。
这些保护区的建设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为保护地方生态和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政府重视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建设。
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给予了重视和支持。
这为原生境保护区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物质保障。
3.社会各界参与度较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到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为保护地方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保护区划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的原生境保护区划范围偏窄,很多地方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山区,原生境保护区建设存在较大的空白。
2.保护区管理不到位。
一些原生境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和保护设施不够完善,导致了野生植物资源的滥伐和盗采现象屡禁不止。
而且一些地方的保护区管理人员对保护区的重要性和任务认识不足,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
3.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矛盾。
在一些地方,原生境保护区的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矛盾。
有的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和提高地方的经济效益,随意破坏或改变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4.保护区的科研和教育功能发挥不够。
一些保护区在开展科研和教育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对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关注度不够高,使得原生境保护区的科研和教育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立足工作实际解决根本问题——浅谈自然保护区立法

生 护 自然 的 重 要 性 。为 了保 护 自然 、 境 和 资 说法 ” 环 。我们 在法 律上 就处在 不利 的位 置 。二 构 建 自然保 护 区社 区共 管体 制 、 态补 偿机 制 源 , 们划 定加 以保护 的 自然 区域 称 为 自然 保 是管 理体 制不 够 完 善 。保 护 区 管理 机 构 与 县 及 磋商 机制 , 人 尽快 形成 相辅相 成 的管理 系统 。
二、 保障 自然保 护 区林政 执法 的解决 措施 出为 自然保 护 区专 门立 法 的问题 , 以便 从 法律
1 充分认 识林 政执 法 的重要作 用 , . 切实 加 的高 度去规 范 自然保 护 区的建设 。笔者认 为 ,
笔者 在保 护 区工 作 , 林政 执法 工作 比较 强对 林政 执 法 工作 的组 织 领 导 。做 到认 识 到 为使 自然保 护 区的保 护工作 有效 开展 , 门 的 对 专 熟悉, 也发 现 一些 问 题 , 出来 大 家一 起 作 一 位 、 提 组织 领导 到位 、 持 的具体措 施 到 位 , 支 为其 自然保 护 区立 法是非 常必 要 的。
资 政 天 地
立 足 工 作 实 际 解 决 根 本 问 题
浅 谈 自然 保 护 区 立 法
陈 瑕
( 陕西长青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 摘要】自然保 护区的建设发展 和功能完善 , 对生态文明的建设有 着重要意 义。本文结合林政执 法实际工作 中的一些 问题 , 从我 国环境
保 护及 法律 体 系完 善 程度 的 角度 , 保 护 区 立 法的 必 要 性 及 立 法 的 相 关情 况等 方 面 , 出了 自己 的见 解 。 在 提
面临 自有 资金 不 足 的 问题 。特 别 是一 些 自然 力度 , 取 得力 措 施 , 一步 加 强 管理 局 行政 危 野生 植物 物种 的天然 集 中分 布 区 、 特殊 意 采 进 有 条件 恶劣 的保 护 区 , 基础 设 施 建设 非 常薄 弱 , 执法 人 员 的综 合 素 质 , 提高 行 政 执法 水 平 , 增 义的 自然遗 迹等保 护对 象所 在 的陆地 、 地水 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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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发展较早、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美国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自本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环境立法却得以迅猛发展,形成了由有关成文法、配套的实施计划和联邦环保局颁布的一系列规章构成的庞大环境法成文法体系26[l。其立法之完善和独具特色是其他国家所不能及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作为美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分支,其自身也自成体系。以下对美国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作一简要阐述。1).《自然保护区法》: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自然保护区法》,建立“白然保护区系统”,对全国联邦土地上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经1978年修订后沿用至今。《自然保护区法》从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管辖权、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构成、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对自然保护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美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2).《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系统管理法》:该法颁布于1966年,是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最重要的联邦法律。它被称为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区系统的“有机法”,为系统内的所有地域的管理工作制定了方针政策,将国会已授予内政部长的管理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权力集中在该法中,对保护区的管理、禁则、罚则、执法等都做出了具体规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评价与完善定。其中管理范围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区、濒危物种的保育和保护地、野生动物放养地、狩猎动物放养场、野生动物管理区或水禽生产地。3).《侵犯保护区法》:该法是1948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将美国1905年至1934年制定的一些联邦法律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区、禁猎区、孵卵地、繁殖地的规定进行了整理集中,对侵犯保护区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禁则和罚则。该法是美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目前该法依然有效。4).《濒危物种法》:该法是现行美国联邦野生动物法中居最重要地位的法律,但也是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要求内政部长或商业部长在确定濒危物种或受威物种时,应同时指定重要生境,这实际上是为某些保护区的建立提供了一定依据和基础。5).《保护区娱乐法》和《保护区收入分享法》:这两部法律也是关于白然保护区的综合性法律。分别从保护区内开展娱乐性活动和保护区收入的资金使用管理等作了详尽的规定。6).以《黄石国家公园法》为代表的国家公园立法。在美国,儿乎对每个国家公园系统单位都有国会的立法,这类专门的法律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l)宣布国家公同的建立及其目的:(2)确定国家公园的边界;(3)确定主管机关及其职权:(4)确定国家公园的司法管辖区:(5)自然资源的保护:(6)土地管理;(7)公用设施建设;(8)同当地政府合作。:l8]可以说美国的白然保护区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各的,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美国自然保护立法体系的几大特点:第一,有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法一《自然保护区法》为其他白然保护区的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和于旨导。第二,有与《自然保护区法》配套的单行法律。对自然保护区的其他事项单独立法,如土地、资金、娱乐、侵犯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等,以达到其可操作的目的。第二,对特定保护区进行立法,如《黄石国家公园法》。通过此类立法使个别自然保护区内出现的特殊问题得以解决,最终使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体系趋于完善。第四,白然保护区立法的数量相当多,不仅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独立立法数量较多,而且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里面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也很多,如《南极保护法》《紧急湿地资源法》、《鱼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日本日本是世界上最爱好自然的国家之一,也是环境法制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一个曾经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火破坏的国家,之所以能把国土环境恢复和保护得这样好,衫乏定因素是他们对待环境问题的态度和较好的摆正了保护自然环境与发展生产的关系四。其中,比较完善的环境立法,在保护环境与自然中也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作用。现代日本的环境法,是由以昭和30年代(1955年)以来为控制公害而制定的公害法体系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法律体系构成的。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构筑环境法理论方面,日本人善于吸收、借鉴和研究他人之长,因此,在日本的法律制度中我们不时还可以找到一些判例法国家之法律制度的影子。诸如“因果关系推定”、“盖然性说”、“忍受限度论”等理论在“四大公害”判决中的运用,都丰富了日本环境法的内涵,也推动了世界环境法的发展13’]。日本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指原生自然环境保护区。所谓原生自然环境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所有的土地区域中由环境厅长官指定的,维持自然环境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保持原始状态的地域脚1。而调整自然环境保护区的最主要法律是1972年颁布的《自然环境保全法》。《自然环境保全法》在日本的自然保护系统内占有重要的位置,在保护大面积的、有价值的自然美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自然环境保全基本法的性质。在《自然环境保全法》的第一章及第二章有关基本法规定部分,明确了自然环境保全的基本观念,并且还明确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措施和责任、企业和国民的责任。此外,就自然环境保全审议会的设置等,还确立了关于自然环境保全的综合审议体制。在第三章以下的有关实施法部分,作为具体的法律措施,规定了自然的价值及其着眼地域(原生自然环境保全地域、自然环境保全地域、都道府县自然环境保全地域)以及为保全自然环境而采取的行为控制措施32[I。在行为控制措施的规定上,《自然环境保全法》针对原生自然环境保全地域、自然环境保全地域、都道府县自然环境保全地域作出了不同的禁止性规定,是值得其他国家在立法中借鉴的。另外,对于《自然环境保全法》不能充分予以保护的自然区域,主要是靠地方公共团体通过制定自然保护条例以自主的实行自然保护对策。这实质上是日本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立法。在日本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立法中,1963年的《关于鸟兽保护及狩猎的法律》,对于设置鸟兽保护区,进而在该区内建立特别保护区作了规定,是鸟兽保护区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前苏联和俄罗斯前苏联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有相当长的历史和完备的立法体系,其解体后,俄罗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在内容和体例上大部分继承了前苏联的立法。因此,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立法在某些方面是相通的。前苏联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苏联对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已有很长历史:早在十月革命后初期的艰苦年代,列宁就对建立和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遗迹、疗养地等作了许多指示,签署了一系列有关法令和文件。以后的年代,苏联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调整,确立了较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为保护苏联自然保护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前苏联,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环境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各加盟共和国调整。各加盟共和国法律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不尽一致,规定的保护形式也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主要是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公园等形式来进行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都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条件与程序、保护区的性质和任务、保护措施、组织管理保护区的内部区划及保护带的建立等事项作专门规定。如在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曾于1962年6月5日批准颁布了《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狩猎经济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总局管辖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33[]。1981年,苏联针对自然保护区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同年4月27日,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批准了《国家自然保护区示范条例》,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作了一些全苏性的规定。f331无论是各加盟共和国的条例还是全苏性的规定,都起到了对白然保护区法律保护的作用,其内容之细致、之全面,非常便于操作。俄罗斯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俄罗斯联邦的环境保护体系以前苏联确定的自然资源利用、污染控制和动植物保护等环境保护基本框架为基础。所以俄罗斯的环境立法中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前苏联环境立法的影子。目前,俄罗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是1995年3月14日颁布的《特别自然保护区域法》。在这部法里规定了,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任务;国家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程序;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特别保护制度:国家生物圈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特别法律原则。此外,俄罗斯联邦的《特别自然保护区域法》还对国家公园、白然公园、国家自然禁猎区、文物古迹、植物园、保健区和疗养地以及自然保护组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德国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德国进行白然保护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德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德国联邦白然保护法》,一是各州自然保护法。根据德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德国己建立的保护区土要是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景观保护区、自然公园、生物圈保护区、原始森林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鸟类保护区洲。在德国因保护区的管理中,大部分白然保护区受到农业、林业、狩猎、钓鱼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因此,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受到一定限制。德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与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立法是颇为相似的。瑞典瑞典的《自然保护法》是瑞典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其立法口的有二:一是保护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二是保护户外娱乐活动。为达到这一立法目的,在与特殊或者基本未被破坏的自然景观区域紧密相连的国有土地划为国家公园或由郡行政委员会对自然环境有重要意义、美丽,并有某些明显特征或者具有公众野外娱乐价值,需要特殊保护和关注的地区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对自然资源加以保护:并可以制定颁布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内日常秩序维护的法规和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公众遵守的规章。135]1991年该法经修改,对一些小的需要保护的生态环境(其中生活着濒危动植物)提出了一般性保护原则:在这促保护区内不允许有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发生。依据该法,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用以保护濒危、珍稀或敏感物种。在这些区域,禁止狩猎、捕鱼等136]。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法对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保护原则、管理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希腊早在1937年就制订了《建立国家公园和保护区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基本法脚l。此外,希腊还有《考古法》、《国家公园法》和《狩猎法》为划定保护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授权保护区和有关政府机构指导、保护和管理特定地区以保护自然v3[I。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和省立公园法,如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都对自然保护区有所规定,将自然保护区划为国家公园和省立公园的一部分。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强了自己的自然保护区立法。如马来西亚,1980年、1993年分别制订了《国立公园法》和《保护区法》,并颁布了一些法令、规则来实施这两个法律脚l;缅甸于1994年通过了内容广泛的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新《自然保护法》。加拿大在加拿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分为四个层次,1在各个层次上都有相应立法来对各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