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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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自然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保护珍稀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我国设立了众多自然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出对策,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分析1.自然资源过度开发。

由于我国自然资源丰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现象十分严重。

一些自然保护区由于周围地区的工业、农业以及城镇建设的不断扩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减少,野生动植物种群的减少,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2.管理水平不高。

由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涉及范围广泛,各地的管理机构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自然保护区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不足,管理不力等使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不高,难以达到应有的保护水平。

3.人为破坏严重。

由于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了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恶化以及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

例如:乱捕滥猎、盗采盗伐、开发建设等,严重危害了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4.投入不足。

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经费吃紧,加之保护区的维护与运营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而实际上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保护措施的落实困难。

5.缺乏社会参与。

社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对自然保护区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了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自觉意识不足,以及对自然保护区规章制度的不遵守,形成了对自然保护区的二次破坏。

6.科学研究力度不够。

自然保护区内的一些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准确的科学研究,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还需进一步的科学验证和实践。

二、对策探讨1.严格保护政策。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保护力度,严禁一切非法捕杀、盗伐盗采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增大处罚力度,形成一定的震慑效果,才能有效遏制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2.加强管理力度。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环境,这对于维持地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但与此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源管理不合理、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管理能力不足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区,我们需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1.资源管理不合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包括动植物、土地和水资源等,由于管理人员的不当操作和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资源被滥用或者浪费。

比如一些濒危动植物受到非法捕猎、乱砍滥伐,土地资源被过度开发等情况层出不穷。

2.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一些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环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实施。

这导致了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逐渐受到破坏,如水质受到污染、土壤退化、生物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等。

3.管理能力不足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管理事务的不得力。

一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缺乏加强自身管理能力的意识,无法全面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

二、对策分析对于资源管理不合理的问题,应该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管理,建立起完善的资源保护机制,严格限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建立监测机制,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制止非法捕猎和乱砍滥伐等行为。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为了解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问题,应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为了解决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应该加强自然保护区内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

建立健全的管理队伍,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责任心,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

通过以上对策分析和措施实施,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改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状况,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842023.10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刘晓东(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河北 蔚县 075700)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自然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了出来。

构建自然保护区并强化管理力度能够更有利于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生物多样性。

为此,本文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1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分析1.1 专业管理人才不足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者均由政府部门派遣,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资源管理工作的了解并不全面,且国内大部分自然保护区在西部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与其他地区相比,环境问题愈发严重,这就要求管理工作者需要具备更高的水平和素质,以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相对恶劣,专业性人才较为稀缺,常规管理工作内容多且复杂,使得管理工作者很难在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提升个人职业素养。

1.2 管理模式有待改进国内大部分自然保护区采用的是粗放式管理。

事业单位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受企业化运营模式的影响,自然保护区逐渐变成了当地政府的获利渠道。

少数基层管理企业在管理中未遵循管理规定要求,相关工作者的思想落后,直接影响了管理质量。

1.3 经费投入不到位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需在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广告宣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但经费问题仍相对明显,尤其是经费管理,始终沿用粗放管理模式,直接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2 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对策2.1 管理模式的创新化国内自然保护区的类别繁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建设大量项目,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会影响生物多样性,为此应以保护区类型及项目性质为依据,根据当地情况和生态保护要求,在经费管理与监督机制方面进行调整,构建适应当地特色的自然保护区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对保护区进行适当的商业开发,在为游客提供旅游资源的同时,一定要保证保护区的管理、经营工作能够协调开展。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监督执法不到位、科研力量不足、社会参与度低和国际合作不够紧密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包括加强监督执法力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加社会参与度和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保护区管理机制,加强各方合作,共同推动自然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监督执法、科学研究、社会参与、国际合作、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殊区域,旨在保护珍稀动植物、维持生态平衡、并为未来世代留下健康的自然环境。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经济发展的加速,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自然保护区存在资源匮乏、监督执法不力等管理问题。

一些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缺乏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导致无法有效监督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容易发生违法破坏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保护工作不到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着科学研究不足、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

一些自然保护区缺乏相关科学研究支持,导致无法有效制定保护计划和政策。

社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参与度不高,缺乏环保意识和行动,无法形成广泛的保护合力。

自然保护区管理面临诸多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中关于的内容。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应对策略,旨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一、剖析当前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问题的根本原因,为后续提出对策提供理论支撑。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分析,揭示管理中的短板和不足,为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对策方案提供重要参考。

二、提出针对性对策,在加强监督执法、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保护区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就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管理体制不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是需要不断完善的,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许多地方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

一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较为分散,导致管理方式不统一,工作难以协调。

对策:应当加强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协调。

建立符合国情的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提高对保护区的投入,完善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推进科学的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

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关键是正确理解、认识自然保护区,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前沿的科技知识。

现实中,一些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面对各种问题无法及时妥善处理。

对策: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工作素质,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才培养机制,注重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三、保护区监管不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需要严格监管,但是现实中,一些管理人员在保护区内执法不严格,对违法者不作为,导致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对策:加大监管力度,增强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力量,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科技监管的应用,依法打击破坏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从而保证自然保护区的安全和完整。

四、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现实生活中,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生态环境保护。

对策:建立科学的生态环保机制,制定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政策,以生态保护为重点,提高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五、人员冲突影响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着一些居民,和旅游人员等,他们与保护区内的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一些矛盾导致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展。

最新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最新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也凸显出不少的问题,特别是立法和执法上存在大量缺陷,在实践中,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造成了一些困难。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立法现状、运行中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自然保护区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制度;一、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立法现状1994年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条例》等中央立法为基础,地方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一元多级法律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中央立法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切入,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中央立法主要包括:第一,专门立法,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制度专门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第二,附属立法,主要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是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自然保护区制度的地方立法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四部委的部门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三是针对特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省级重点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福建省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四是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自然保护区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管理体制不完善、资金短缺、监管执法不到位等等。

本文将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探讨。

一、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一方面,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如何在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之间做出平衡,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探讨: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

在自然保护区内科学绘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范围和方式,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管理体制相对分散,信息不畅通,导致管理效率不高,监管执法不到位。

一些地方自然保护区设立不合理,交叉重叠,管理职责不清晰,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探讨:优化管理体制。

应当建立统一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统一规划编制、资源配置、监测评估等管理工作。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三、资金短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不足,资金短缺是一大问题。

造成资金短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公益属性,缺乏直接经济回报,难以吸引投资;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难以支撑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对策探讨:多渠道筹集资金。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

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资金不足。

自然保护区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当前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各项管理措施、人员配备、巡护设施等方面都无法得到满足。

2、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很多地方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不够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管理水平不高。

3、违法现象严重。

在一些地方,自然保护区中存在着非法的砍伐、采矿等违法行为,而且一些保护区管理人员也参与其中甚至纵容放任,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二、对策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该注重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的筹措和合理使用。

2、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应该建立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3、加强法律监管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者,保证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有序发展。

同时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三、结论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对于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加强资金投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法律监管力度等措施,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效果。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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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建设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也凸显出不少的问题,特别是立法和执法上存在大量缺陷,在实践中,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造成了一些困难。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立法现状、运行中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自然保护区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制度;一、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立法现状1994年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条例》等中央立法为基础,地方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一元多级法律体系。

(一)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中央立法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制度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切入,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中央立法主要包括:第一,专门立法,包括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以自然保护区为调整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制度专门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第二,附属立法,主要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是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自然保护区制度的地方立法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四部委的部门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三是针对特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省级重点自然保护区而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福建省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四是地方行政规章。

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我国缔结的自然保护区条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积极参与各种国际保护行动,签订了多项国际公约、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主要有:(1)国际公约:1985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1992年的《湿地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81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双边协定:《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关于大熊猫繁殖合作研究备忘录》;(3)与周边国家的协定:《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建立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

二、自然保护区制度的在法的运行中的缺陷(一)立法上的缺陷1.滞后性基于对法的秩序价值的考量,一国的法律一经制定必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因此,在法律实践即法的运行的过程中,特定法律往往同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相脱节,这便是法律的滞后性。

世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发展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从“严格保护”到“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下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变迁,正从单纯的“隔离保护式”保护转向“兼顾资源可持续利用、兼顾周边社区发展的综合管理模式”演变。

而在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立法中,仍是“严格管理”的立法思路,以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并没有得以确立。

从《条例》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法的立法目的仅突出对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而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没有涉及,未能体现自然保护区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多元目标和最终价值追求。

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的自然保护区分类技术标准也体现了这种“严格保护”管理思路。

分类标准仅按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生态学和生物学特性来进行,这种分类没有区分不同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对象的特性,未能将保护与管理目标相结合,而是把所有自然保护区进行同一的“严格保护”。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产生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并非独立于人类社会自由王国,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特定环境和资源并以此服务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简而言之,自然保护区作为人类环境的产物并不能脱离于现实社会独立存在,自然保护区也应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而现行《条例》制定于1994年,并于2011年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部分条文在制定之初便同设立保护区的初衷相背离,限制了保护区自身的发展,无法简单地通过文句的修改而被修正。

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这一规定使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凡涉及到采伐树木的建设项目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几乎无法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使自然保护区的落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

2.僵硬性法律是对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的抽象表达,因而一国实在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而法律所要解决的案件则是个别的、具体的。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有具体性和个别性的案件中去时,会产生违背法律规范原意的结果,这便是法律的僵硬性。

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各不相同,随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迅速发展,保护区的保护对象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复合型。

而不同的保护对象往往需要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加以调整,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对自然保护区的高效管理。

而全国统一的自然保护区立法只能给予原则性指导,不能适用所有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需求。

在做出基本制度设计的前提下,“一区一法”的立法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但到目前为止,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区一法”的专门立法程度还很低,使得许多自然保护区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的支持。

以至形成了一些问题由于找不道相关法律依据而无从管理的局面,这就成为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障碍。

因此加强“一区一法”的立法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同时,现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法律条文的数量和质量都不甚理想;同时,因为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大量原则性规定以及模糊性概念,如“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特殊保护价值”等,都不存在明确的解释,导致规范内容在个案中适用上的困境,增大了司法与执法的难度;与此同时,这种粗糙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引起行政权力的滥用。

3.立法空白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总会存在一定的社会事实无法为法律所覆盖的情形,即立法空白。

具体到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而言,中央最高行政机关立法层面,存在如下缺陷:第一,行政责任的主体缺失。

《条例》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分别对一般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但并未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保护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予以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不作为及行政权滥用的风险。

第二,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其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本条属于自然保护区制度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条款,以赔偿损失为其责任承担形式,并以行政部门责令赔偿为救济形式。

然而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的责任形式的缺失,使得当事人侵害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即使存在现实危险、妨害秩序、存在造成损害的预期,只要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就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这显然并不合理。

4.立法冲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以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为上位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并未将破坏事故设置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条例》存在冲突。

《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执法上的缺陷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主体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而这样的权利配置,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导致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业务主体和行政主体相分离,一般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主管部门分管业务和行政。

《条例》坚持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而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却导致了管理权限分散,如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中海洋和海岸带由海洋部门主管,浅海和滩涂中的水生动物则由农业部门监管,林木和栖息于保护区中的鸟类则归属林业部门管辖。

这样的权力运行模式容易产生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情况,并不利于保护区的综合治理。

《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与职责做出了规定。

这种管理体制的权力配置从表面上看是十分全面的,既分散又集中。

在发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与综合管理的作用的同时,又能发挥各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专长。

但实际上这种模式的设计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权力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我国自然保护区虽然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相应条款中对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和义务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未能界定“综合管理”的内涵,造成了实际上的职责不明。

另外,对综合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监督与协作的关系没有进行表述,这就使得综合管理部门对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缺乏约束力。

其次,在《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虽然分别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主要职责及管理经费来源做出了规定。

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不清,一方面赋予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又赋予经营权。

使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成为了集行政权、经营权于一身机构,这种职能设置往往会对其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不良影响。

最终形成了法律上的不明确,进而导致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性质的错位。

三、自然保护区制度的完善(一)健全相关立法一方面,应当以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长效发展机制,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为基本原则来完善《条例》,明确规范内容,直至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使之能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相协调,发挥好自然保护区基本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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