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管理工作,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联名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名卡是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合作发行的,集住房公积金卡与银行借记卡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IC卡,是大连市职工缴存、使用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联名卡由银行按照国家及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制作,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制作和发放联名卡。

第五条联名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对联名卡业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协议考核。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职责

一、主导联名卡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公积金部分联名卡业务需求的开发与测试,负责审核银行部分联名卡业务需求;

二、审核银行联名卡制卡、销卡等业务申请;

三、负责联名卡公积金部分业务的咨询、办理与监督管理;

四、依据委托协议对银行联名卡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银行职责

一、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负责银行部分联名卡业务需求编写,按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程序开发、测试及系统对接,保证与公积金中心联名卡数据传递的准确与安全;

二、按照国家和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制卡、发卡、挂失、补卡、销卡等业务;

三、负责联名卡银行部分业务的咨询、办理与监督管理;

四、依据委托协议接受公积金中心考核。

第二章制作与发放

第九条凡在大连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可申领、使用联名卡。

第十条联名卡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职工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第十一条职工办理联名卡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需符合国家规定且与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证件类型及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具备办理联名卡条件,需申请进行相应变更后办理联名卡: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错误的;

二、职工身份证号码为15位需升位到18位的;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他人重复的;

四、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第十三条申领联名卡可采取单位批量制卡和个人制卡两种方式。单位及个人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单位批量制卡

(一)单位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批量办理协议》两份(已经与中心签订过的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单位代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清册》两份,到单位账户所在公积金办事处为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申请批量制卡审核;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单位签订批量制卡协议(已签订过的不需签订),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信息发给银行,审核回单交单位经办人;

(三)单位经办人持批量制卡审核回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材料,在15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公积金办事处银行窗口提出批量制卡申请;

(四)银行收到单位经办人提交材料后,将职工信息与公安系统比对,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批量制卡,并将制卡信息发送到公积金中心。如无特殊原因,银行应在单位向其提交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将联名卡交与单位经办人,由经办人交与职工。

二、个人制卡

(一)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银行窗口申请制卡;

(二)银行向公积金中心发送申请个人制卡职工信息;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职工是否符合联名卡公积金制卡条件,将结果发给银行;

(四)银行将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核的职工信息提交公安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为职工制卡;如无特殊原因,银行应当在受理申请时即时将卡片交与职工,制卡信息发送到公积金中心。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职工领取联名卡后,应及时设置公积金密码和银行储蓄账户密码,实现联名卡公积金业务功能及金融功能。

第十五条联名卡设置公积金密码后,实现公积金业务功能,职工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联名卡公积金密码的设置、更改、挂失、重置、解挂等业务,由职工持联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办理,如由配偶代办,还须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联名卡激活金融功能,方可办理金融业务。

联名卡金融账户的激活,密码的设置、更改、挂失、重置、解挂等业务,由职工持联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资料变更、贷款及其

他有关业务时,应出具联名卡。公积金中心对联名卡及其公积金密码验证后,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凡持联名卡及其公积金密码办理业务的,均视同职工本人行为。职工应妥善保管联名卡及其公积金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职工联名卡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办理换卡或挂失补卡手续,并按照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职工可以通过网站或客服电话办理联名卡临时挂失,也可以在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办理永久挂失;

职工办理联名卡临时挂失后,应在银行规定时间内办理永久挂失手续,逾期未办永久挂失的,临时挂失自动失效。银行接到职工挂失信息后,应立即在其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挂失登记。

联名卡丢失后尚未挂失前或临时挂失期满未办理永久挂失而出现的问题,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如果没有以联名卡作为还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注销联名卡。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持联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办事处发卡银行窗口申请销卡;

二、银行向公积金中心发送申请销卡职工信息;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职工销卡条件,将结果发给银行;

四、银行为职工办理销卡手续,将销卡信息发给公积金中心。

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希望保留联名卡金融功能的,可以不注销联名卡,联名卡作为普通银行借记卡继续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职工应加强联名卡的管理,因管理不当丢失或私借他人等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联名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联名卡应用的,依法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联名卡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联名卡办理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给公积金中心和银行造成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从事联名卡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因此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通知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通知 公司各员工: 结合国家福利政策,公司本着福利关怀的初衷,在各位员工入职后,公司已为各员工缴纳社会公积金。因之前有很多员工没有开过公积金帐户,因此存在很多员工没有公积金联名卡的情况,鉴于在日后员工的自我公积金帐户使用及管理的便利性,特此通知,各员工如没有办理过联名卡,请尽快到就近相关银行进行办理。 以下是相关说明,请详尽阅读,并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办理: 1、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介绍及用途: 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联合商业银行发放的多功能银行卡,同时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具有银行卡的所有金融功能,并具备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联名卡账户等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 2、办理说明: 关于公积金联名卡已电话与多家银行确认,公司办理需要时间较长,至少要1-3个月。个人办理较为方便,最短当日可取。因此为节约时间,请各位员工自行办理!! 当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共八家银行合作发行联名卡。 建设银行部分网点受理联名卡业务(附见1),其余七家银行北京市内所有网点均可受理联名卡业务。

3、办理流程 1)银行选择 个人根据上述表格所述银行就近选择办理。 2)、申请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联名卡申请手续,在完整填写好个人信息后,申请人应当明确和银行约定是否需要卡面印制姓名拼音以及是否配发“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3)、银行审核 银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是否符合办卡条件、与公积金中心比对相关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不能通过审核的,银行会告知其具体原因。 4)、制卡和发卡 对于通过审核并选择卡面上不需要印制姓名拼音的,银行现场制卡并发放给申请人。对于选择卡面印制拼音姓名的申请,银行与申请人另行约定发卡方式与时间。 选择配发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将随联名卡一同发放。对于申请多张联名卡的,只能拥有一个有效账簿。 以上说明,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中心 人事中心 2015年3月13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通知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通知 各位老师: 据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安排,近期为我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现就办卡事项通知如下: 1、办理人员范围为持身份证、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职教职工。其中,在职事业编 制教职工4月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5月办理。 2、请各位老师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等比例、A4纸,并在空白处注明“仅限办 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使用”),到院(系、所、中心)财务办理。 3、关于办理联名卡的要求和使用说明,详情见《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事项 说明》。 4、办理时间4月26日-5月7日 5、请本人到财务办公室签字, 工学院财务 2012年4月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事项说明 校内各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要求,发放给职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各缴存单位不应拒绝为职工办理联名卡。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安排,近期为我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教职工办理联名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卡职工范围 “联名卡”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职工发放。我校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含事业编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 一个职工只能办理一张“联名卡”,职工在原单位办理了“联名卡”,公积金转入我校后仍然有效,不能再次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信息和功能 “联名卡”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联合商业银行发放的多功能银行储蓄卡,同时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具有普通银行储蓄卡的所有金融功能,并具备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等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联名卡免收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一经发放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长期有效。详见《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政策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f014108930.html,/lmkzl/)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雷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大连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五险一金)的方式及办理流程

大连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五险一金)的方式 及办理流程 保险类型:五险及两险或三险(两险或三险只能给农业户口的人员缴纳) 一、大连社保最低缴费数额 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最低是3181元,个人缴8%,企业缴18%; 医疗保险基数最低的是3181元,个人缴2%,企业缴8%; 失业保险基数同养老保险,企业缴1%; 1、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3181* 18%缴纳=572.58元,个人缴费基数的3 1 81*8%=219.28元缴纳。 2、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3181* 8%缴纳=254.48元,个人缴费基数的31 81*2%=63.62元缴纳,职工每年还需一次性缴纳24元大病险,一般是一月份,一年一次或者是员工本年度内首次缴费时缴纳24元; 3、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181*1%=31.81元缴纳,城镇职工缴费基数的 3181*1%=31.81元缴纳,农民工不缴。(失业了可以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金)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181*0.3% =9.54, 个人不交。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3181*0.2%=6.36元,个人不交。 6、大连市市内四区以及金州旅顺的城镇户口缴纳采暖费专项基金,每人每月的 金额为上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301*2%=106.02元。 大连市内四区及金州旅顺的城镇户口的员工单位缴纳保险共计费用:1314.8元,单位部分:980.98元,个人部分:334.01元 其他地区的人员无采暖费专项基金单位缴纳保险合计费用:1208.78 元单位部分:874.78元,个人部分:334.01元 二、如果是已经与单位解除合同后因为生育或者其他问题想继续缴纳五险或者 是外地户口离职后想继续在大连连缴纳保险,可与QQ:2321899489联系办理代缴,流程包括: 1、带本人身份证,与QQ:2321899489联系,确定缴费方式,(现金或银行转 账)缴费基数,服务费金额,代缴期限; 2、本人的社保关系由上一单位转至临时账户,并办理备案解除。 缴纳成功后可用自己的账号查询缴纳明细。 注意:1、缴纳五险、六险,退休后也可享受医疗报销 2、缴纳三险、两险,不缴费日期起退休之后即不可享受医疗报销福利。

住房公积金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规章制度 【篇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措施,并监督实施; 2、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5、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缴存方式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由员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员 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员工个人的工资中 代扣代缴。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9、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积金总账、个人分户账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分(子) 公司按月计提单位应缴纳的公积金部分,并做账务处理。 第十条分(子)公司应建立个人公积金明细账,并及时进行登账。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的出纳员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的日常管理, 每月15日至20日向财务管理部报送公积金增 减变动表,做到与集团公司及时对账。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每月20日全额向集团公司交纳公积金,财务 管理部于每月月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汇缴本月公积金。 第十三条公积金的缴存、转出、转进等手续由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第十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 请由员工本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审批贷款资格确认后, 集团公司依据事实,提供有关资料,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缴存公积金的员工在退休、死亡时,出具有效证明,可以 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分(子 )公司员工在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时,由分(子)公司公积金管理人员 到财务管理部统一办理。除此之外,凡因其他原因提前支取住房公 积金的员工,从支取之日起将终止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 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 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 0.引言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组成。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

督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积金运作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各市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和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五)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八)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0 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大连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认定标准及首付比例

大连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认定标准及首付 比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低的特点,能省去不少利息费,是不少人买房贷款的首选方式。那么,在大连购买不同类型的房产,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是多少?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方面,有什么区别?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一)、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

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 2、购买房改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首付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 4、购买军产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 5、购买自建住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 6、购买回迁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 7、互换房屋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

(管理制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于职职工及其所于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壹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壹的规章制度,进行统壹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且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建全本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11〕69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缴存主体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已转正在职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权属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本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四、管理职责 1、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等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重大问题。 2、人力资源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核算、转移、封存、注销等日常管理业务。 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五、缴费基数及缴存比例 缴费基数以每年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准。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六、缴费方式 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七、住房公积金的新增与停缴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或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2、员工住房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但,如有超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费用则有员工自己承担。人力资源部则要在下次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3、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缴;《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所需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含公司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 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 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 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 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 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中缴存职 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卡指南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卡指南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功能介绍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联合发行的黄山借记联名卡,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实时提取、委托还贷等功能,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为持卡人提供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金融功能,连线作业,实时入帐,不允许透支。 2、卡片申领 联名卡采用实名客户批量发卡方式由缴存单位统一申请、批量办理,职工领卡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卡片到徽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激活和修改初始密码。 3、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持卡人可在蚌埠徽行辖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缴存明细。 4、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持卡人须指定联名卡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帐户,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转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如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持卡人同时有在蚌埠徽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本联名卡帐户作为还贷账户。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委托提取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业

务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和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按照上月公积金个人贷款实际还款本息,从公积金中心在徽行开设的存款户批量划出一定金额转入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中,用于还款。 6、挂失补卡 缴存职工遗失联名卡后,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所在缴存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缴存单位账号、公积金个人账号并加盖公章)到蚌埠徽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和补发新卡。缴存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徽商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下设网点办理口头挂失。 7、费用优惠 黄山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首次工本费,短信通费用。 8、注意事项: 1)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2)联名卡使用实行密码管理,即借记卡账户交易、住房公积金查询等都需要验证密码。如密码遗忘,可由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徽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缴存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三统一”原则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原则和任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做好会计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编制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算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成本。 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中心法人的领导下、总会计师的指导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二、财务管理内容及核算办法 1、住房公积金财务预、决算编制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 90 / 2090

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住房公积金决算是指中心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决算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预算执行过程如需调整,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并同样按上述程序上报。 2、账户设置 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增值收益专户、经费核算专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严格按照分立账户、单独核算的原则实行。 3、归集、贷款业务 中心要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协议,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4、国债管理与核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确定当年购买国债的金额,报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科向主管领导出具中心国债购买建议书,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购买的凭证式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购买的记账式国债,计划财务科要设专人负责,每日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对于国债的利息收益要及时收回。月末计划财务科要与证券公司出具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定期去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国债余额,妥善保管好对账单、交割单、 91 / 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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