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设施选址(1)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修订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目次1 总则2 名词术语3 供配电要求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 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自动化与通讯装置5 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为习惯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进展、国家能源进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进展与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有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公司保护管理的城市、县城及乡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及城市进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10kV开闭所的所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不论规模大小,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均要纳入规划设计。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与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与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保护,降低运行保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使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保护方便(免保护或者少保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与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

关于发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5036-2023,自 2023 年 3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 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 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 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 条(款)。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1 目的范围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 (AQ1082)《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 (AQ108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421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 号)3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合用的—1—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 井位布置3.2.1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 倍杆高,距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 米;(二)距100 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 米;(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 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 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 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 米;(四) 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 米。
3.2.3 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 煤层气井3.3.1 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 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 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 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2—应不小于10 米。
3.3.4 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wei)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SLP

其余: U
-27-
1
2 3 4 5 6 7 8 9
原材料库
油料库 标准、外购件库 机加工车间 热处理车间 焊接车间
U U
U U
I U
E
变速器车间
总装车间 工具车间 油漆车间
10 11 试车车间 12 成品库
13 办公服务楼 14 车库
U U U U U U U U E U O U U U E I U O U U O U U O U U U U I U U U U U U U U U U U I U U U U E U U U U U U U U O U U U E U U A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U A U U U U U U 叉车总装厂物流相关表
• 工艺程序分析
柱塞护圈
柱塞护圈材料
21 22 23 24 5
座环
18 19 20 4
柱塞
柱塞材料 成型 钻 切断 检查
15 16 17 3
柱塞套
柱塞套材料 铣 成型 切断 检查
8 9 10 11 12
阀体
阀体材料
1 2 3 4 5 6 7 1
座环材料 成型 钻 攻内螺纹 套外螺纹 检查
25 6 26
-6-
§3.3 设施布置设计阶段结构
O 预规划 规 划 阶 段 Ⅰ 确定方案 Ⅱ 总体规划 Ⅲ 详细规划 Ⅳ 规划实施 Ⅴ 规划后 规划时间
-7-
设施布置设计各阶段结构任务表
阶段 名称
0 预规划
确定目标 预测和估 算生产能 力及需求 量
Ⅰ 确定方案
分析并确定 位置及其外 部条件 确定设施要 求的生产能 力及需求量
一般物流强度 可忽略搬运
关于企业物流设施选址的分析

C h i n a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m a g a z i n e 2022.02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取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缩短从业资格申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积极服务群众出行需求。
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和群众出行需求,对城区公交线路运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优化和延伸我市公交线路,方便群众公交出行需求。
探索开通风景区旅游定制公交试点,打造“旅游+公交”运营模式,大力推动公共交通和旅游产品有效衔接,更好的满足游客及市民公交出行需求。
鼓励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相互融合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水平,提升群众出行的幸福感。
继续做好“12328”“12345”服务热线及人大代报、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完成为民办实事事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4.加快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中的推广应用工作,深入推动实施“绿色港口”,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完善水运基础设施绿色环保设施建设。
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加强交通工具、砂石堆场等扬尘管控工作。
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意识,加快淘汰老旧、油耗大、污染大的车辆,鼓励发展新能源货运车辆,降低能源消耗及货运成本。
巩固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成效,坚决防止出现问题反弹。
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问题的检查和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迎接新一轮中央环保督查,确保顺利通过中央环保督查检查。
5.深化交通法治建设。
把法治建设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督等领域,全力提升行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做好“七五”普法,深化法治文化建设。
6.深化行政机构改革。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建设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机构职能体系,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