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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论文 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和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中国近代史论文 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和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和对近代中国的影响众所周知,由于1840年后清政府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被迫签订大量丧权辱国的条约,并根据条约对外支付大量战争赔款。

这些赔款到底数量有多少?后来是怎样赔付的?最终赔付了多少?对中国产生了什么恶劣的影响?一.历次战争后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含《广州和约》规定的赎城费600万银元,英国商馆损失费62372银元;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的鸦片烟价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军费1200万银元。

(2)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关平银1600万两,含中英《北京条约》中规定的英军军费银600万两、商亏银200万两;中法《北京条约》中规定的法军军费银700万两、商亏及抚恤费银100万两。

(3)1874年琉球事件赔款①库平银50万两,含中日《北京专条》中规定的日本修道筑房费40万两、抚恤费10万两。

(4)1876年马嘉理事件赔款②关平银20万两,含中英《烟台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欠、抚恤费。

(5)1881年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含中俄《改订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亏、抚恤费。

(6)1895年甲午战争赔款库平银23150万两,含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军费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辽南条约》中规定的赎辽费3000万两。

(7)1901年庚子赔款,含《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的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地方赔款16886708两。

(8)1906年拉萨事件赔款,含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规定的250万银卢比。

以上共计八大笔。

二.近代中国主要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

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全部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

结果,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了这笔赔款。

(2)甲午战争赔款。

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2亿两军费分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

百货公司促销常用筹划方案(打折、满减、返券、抽奖)的税务处理

百货公司促销常用筹划方案(打折、满减、返券、抽奖)的税务处理

百货公司促销常用筹划方案的税务处理PR (PublicRelation公共关系)活动和SP (Sales Promotion促销)活动。

前者是为了积聚人气、增加客流量,而后者则是直接针对促进销售额而设计。

目前,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满额赠、返券、抽奖等等一、“打折”与“满减”促销的税务处理“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

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例1]ABC牛奶公司在乙超市举行新品推广促销活动,每箱新品牛奶绑赠纯牛奶10包,若同时购买3箱以上,则超市另行加赠保鲜盒1个。

超市本身不销售此种保鲜盒,故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采购价为3元/个(开具普通发票)。

新品牛奶零售价46.8元/箱,超市采购价30元/箱(不含税),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免费提供。

5、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要求及业务流程

5、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要求及业务流程

(五)用款计划编报要求
1、内容要准确、规范?编码要注意: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预算编码;科目编码,科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2、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必须填写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年中新 增项目无编码的与部预算执行中心联系,经与财政部国库司沟通确 定。 3、报送要及时?每年11月20日前二级预算单位报送下一年基本 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4月20日前报送基本支出6-12月分月用款 计划。二级预算单位上报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时间是:11月20日 前报送第一季度计划;2月20日前报第二季度计划;5月20日前报第 三季度计划;8月20日前报第四季度计划。各基层预算单位要根据 自己所处级次,在报送时间上相应再提前。只有保证分月用款计划 的报送时间,才能为资金额度及时下达创造条件。
五、资金支付管理
(一)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仍然遵照:财库[2002]28号 文,即:《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 付管理办法》办理。 1、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 划、工程项目实际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编制直接支付申 请书; 2、财政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款是否符合预算,是否超已核批的用款计划; (2)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3)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4)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3、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划分的依据
按照目前规定(财库[2004]179号,经调财[2004]171号 )和2005年资金支付方式和范围划分原则,“2005年财政 拨款中,使用财政资金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 采购支出、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项采购支出超过80万元 (含8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能够直接支付到用 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原则上都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 试点单位财政拨款中,除上述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规定暂 按原渠道支付以外的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税收筹划案例

税收筹划案例

纳税筹划案例1代购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代购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代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小规模纳税人据此筹划,可降低税负,扩大销售。

如:A公司欲向B公司购进一批货物,A公司购进货物价款合计9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17%),B公司销售货物价款合计110万元,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7%和3%,本文中除注明外,货物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A公司设计两种方案:方案一:购进后销售,含税售价为104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104÷(1+4%)×4%=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4万元,税负总额4.4万元,税前收益104÷(1+4%)-90×(1+17%)-0.4=-5.7(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4=14.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47万元,总额16.17万元,税前收益:110-104÷(1+4%)-1.47=8.53(万元)。

方案二:代购货物,B公司支付手续费1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5万元,税负总额0.55万元,税前收益10-0.55=9.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元,税负总额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10-0.34=9.66(万元)。

从A公司的筹划方案看,采用方案二时,A、B公司税负总额较方案一降低,A公司可实现盈利,B公司税前收益较方案一增加,因此方案二是比较理想的方案。

何斌、赵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斌、赵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斌、赵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2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斌;赵莹莹;王非【当事人】何斌赵莹莹王非【当事人-个人】何斌赵莹莹王非【代理律师/律所】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屠传孝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屠传孝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东夏欢屠传孝【代理律所】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斌【被告】赵莹莹;王非【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中的借据与收据中对应的432000元不属于本案何斌诉请的范围,何斌主张432000元是对欠息的结算,但从其举示的计算表格来看,其计算每一笔借款利息截止时间均与赵莹莹2018年5月28日出具的借据及收据的时间不一致,不能得出432000元系双方对案涉借款利息的结算,不能达到何斌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王非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明确约定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明确约定利息。

关于期内利息。

首先,上诉人何斌认为2017年11月16日何斌同赵莹莹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后期甲方(赵莹莹)无力偿还,乙方(何斌)有权处置此房屋并按当时实际交易价格减去前期垫付资金及利息……"说明有明确约定利息,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前期垫付资金的利息的具体标准。

税收筹划案例1

税收筹划案例1

【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

新华集团另有法人公司B 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 2011年亏损300万元。

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

则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

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案例6—4】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2011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

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公司欠款协议书5篇

公司欠款协议书5篇公司欠款协议书 (1)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2、乙方受委托进行个人贷款,有关权利义务均由承担,甲方可以代为行使;3、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资料(见附件),并承诺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就有关资料中没有体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承诺说明,甲方也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一、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三年。

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年限,每一年贷款期满之前一个月内确定。

贷款起始日为XX年月日。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贷款利息为每年20%.每年贷款发生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该费用在贷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

若没有到位,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还,并按照月利2%承担违约金。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六、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七、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2022年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合同三篇

2022年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合同三篇中国建设银行合同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_借款人:中国建设银行住所: _____联系电话: _传真号码: _借款人姓名: __________工作单位: _家庭住址: _联系电话: _还款账号: _保证人: ___住所: _____通讯 _电话: _____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__ 传真号码: _出质人: ___住所: _____通讯 _电话: 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__ 传真号码: _抵押人: ___住所: _____通讯 _电话: 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称乙方):甲方因 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 ______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借款。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____________借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 ______。

(二)借款用于 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 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放款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借款支用(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支用。

(二)借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借款划入下述账户:1.账户名称:,账号: ______。

2.账户名称:,账号: ______。

3.账户名称:,账号: ______。

第六条借款利率(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银发[2002]216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贷款授权委托书(精选20篇)

贷款授权委托书(精选20篇)贷款授权委托书 1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身份证及地址: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身份证及地址:___________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____市________的一套房屋。

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我单位与融资贷款一事中,作为我/我单位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1、为委托人提供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咨询、媒介服务;2、参与融资贷款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争取促成交易;3、代为接收、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所需身份证明文件;4、代为接收、查询及审核有关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5、代为开展借款人的资信调查;6、代为办理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公证、律师见证手续;7、代为办理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其他合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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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款 计划
现就我公司拖欠XXX的钢材款及利息计人民币XXX元
(大写:XXX),我公司作出如下还款计划:
一、于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XXX元(大写:XXX整);
二、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计XXX元(大写:
XXX)。
三、若我公司未按时还款,我公司自愿补偿周爱红的损
失,计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四、若我公司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欠款,且逾期
日仍未还清上述款项,则届时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周
爱红支付逾期利息。
五、为保证还款,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还款地点:XXX所在地(洛阳市XXX)。

还款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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