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2007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济法解答题

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1.丁的看法不正确。
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才v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1、2016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答案(1 )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赵连杰、黄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连杰、黄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2【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5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芳芳王赫卢丹丹【审理法官】赵芳芳王赫卢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连杰;黄晓梅【当事人】赵连杰黄晓梅【当事人-个人】赵连杰黄晓梅【代理律师/律所】郭大博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孙源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大博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孙源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大博孙源赵铁星【代理律所】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连杰【被告】黄晓梅【本院观点】黄晓梅辩称赵连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借条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2日,赵连杰亦称借条于2017年3月2日出具,借条载明2月之后还,赵连杰于2020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晓梅辩称赵连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借条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2日,赵连杰亦称借条于2017年3月2日出具,借条载明2月之后还,赵连杰于2020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赵连杰主张其曾向黄晓梅索要借款,但其仅提供证人刘瑞兰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但证人关于借款时刘振武是否在场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与赵连杰陈述不一致,且证人与赵连杰系同学,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赵连杰不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5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7年6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8年1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20年7月试题] 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
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1)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诉常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诉常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胡淑芳;常亮;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胡淑芳常亮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淑芳常亮【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祥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祥峰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祥峰李雪东【代理律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胡淑芳;常亮;长春市民都乐送商贸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予以采信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否予以采信问题。
本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1月7日常亮送餐之际,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未出警的情况下,胡淑芳即被送医救治,根据一审法院对胡淑芳所作询问笔录及胡淑芳的就诊记录、常亮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确实发生,交警部门在询问常亮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其履行职责所出具,常亮与胡淑芳对此均无异议,大大地保险长春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称系常亮伪造现场,并称因事发地点的东盛大街走向记载错误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即使事故认定书存在笔误,亦不足以否认本案交通事故书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
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法律意见书致: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张炜、詹智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2007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 2006 )第020号中国.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 邮政编码:100027电话:(010)65515671 传真:(010)65060852二○○六年八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2006)第020号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路桥”或“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保荐机构在改革说明书及保荐意见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胡志兴与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志兴与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如霞龙孝云熊艳【审理法官】陈如霞龙孝云熊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志兴;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当事人】胡志兴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志兴【当事人-公司】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宏嘉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宏嘉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宏嘉【代理律所】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志兴【被告】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胡志兴主张港华公司侵权,应当对港华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港华公司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本案,胡志兴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港公司存在侵权事实,故胡志兴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志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胡志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5: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志兴为常州市五星乡新中村委上村53号房屋、常州市金禧园某某某某某某房屋所有权人。
2020年3月26日,胡志兴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给常州市新中上村53号房屋安装燃气管道进户;2.给常州市钟楼区金禧园x幢x单元x室房屋安装燃气管道进户。
2007中国直销七大恩怨
2007 中国直销
七 大 恩 怨
N 1 O. 廖宗明陷害完美: 历史的恩怨
上榜理 由: 郭廷江 串连众多 “ 受害者 ” 状告完美 的背 后, 居然站 着真善 美公司 的董事长廖宗 明。 随着郭廷江和廖宗 明 的被 捕,2 0 0 7年,尘封近十年 的廖 宗明与完美的历史恩怨
了改 制 的博 弈 , 九极 公 司 与 公 司 最 大 的 经 销 商 姜 健 宏 的 恩 而 怨 ,就 是 这 场 博 弈 中最 令 人 关 注 的 事 件 。
道扬镰。随着合作的深入,广东康力发现 ,自己与新加坡康 力和潘 安娟的合作, 居然演变成 了引狼入 室, 于是决 定忍痛
断 腕 。 面 对 拿 不 到钱 而 来 讨 说 法 的经 销 商 , 安 娟 , 宣 称 而 潘 t、 =I J
N 2刘贵生 P 新 时代: O. K 竞争的恩怨
上榜理 由: 从刘贵 生离开新 时代 的那一刻起,双方就从 相互的推崇变成了相互的拆 台。 首先是双方围绕 是被 开除还
是跳槽争吵不休 , 然后是刘贵生从新 时代 大规 模拉人, 新 而 时代人更是视刘贵生 为叛 徒、 臣, 罪 甚至在新时代公司 的一 些会上,出现 了对刘贵生 的控诉 。 刘贵 生的回应 则是, 在泰 达益生的产品线中增加松竹产 品, 后来干脆与新 时代 的老 合 作方林科院直接开辟 国林 养生馆 , 其产 品在配方、包装、 重 量 、价格上处处针对新 时代 ……
终于 被 曝 上 台面 。
短信发给新 时代 的经销 商,不 想被 新时代利用,反戈一击。 恩怨指数: ★★★★★
N 2日晖与刘少伟翻脸 : O. 责任的恩怨
上榜 理 由: 国区 总经 理 刘 少 伟 的 突然 辞 职 , 中 居然 让 曰晖
张雪峰与人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雪峰与人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雪峰;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雪峰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雪峰【当事人-公司】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博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博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博马瑞【代理律所】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雪峰【被告】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雪峰系涂装车间主任,主管涂装车间安全与生产,其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2020年3月18日、19日发现炉胆泄露的情况并通知相关人员维修后,作为车间主任的张雪峰理应对下属及员工尽到提示及注意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20点26分55秒杨慧给赵多打电话,通话时长1分3秒,20点28分18秒赵多给张雪峰打电话,通话时长39秒。
关英伟从2019年6月27日开始担任威卡威公司的注塑车间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雪峰系涂装车间主任,主管涂装车间安全与生产,其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2020年3月18日、19日发现炉胆泄露的情况并通知相关人员维修后,作为车间主任的张雪峰理应对下属及员工尽到提示及注意义务。
威卡威公司称3月20日杨慧向赵多反映线体味道大,不知能不能开工生产,赵多随即电话告知张雪峰线体味道大一事,并提供了赵多当晚的通话记录为证,可见张雪峰对3月20日线体味道大一事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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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07]036号
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
受聘出席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9月2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2009年9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
布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次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并于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再次公告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并按《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26日下午13:30时在长春市延安大
街421号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委托张志超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意
见》、《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5名,均为2007年9月1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4,483.2万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327人,所持股份总数663.5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2人,所
持股份总数25,146.8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49%。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
案内容相符。到会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07年9月26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
下午13:00至15:00时。2007年9月26日15:00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长春燃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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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律师:魏 小 江
周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