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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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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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 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 “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
作者权的法律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 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 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 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 《安娜法》
05
第一章 著作权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是我国历部著作权法。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保护条件为独
创性+有形形式复制;
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
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目录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专利权 第三章 商标权 第四章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课程框架(体系、思维导图)
1、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 3、特术作品 3、计算机软件
客体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 广播权等 3、著作权保护期限
美术作品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 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匿名作品
第一章 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学分:2 总学时:32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熟悉并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拓展知识面,以便毕业后能在知识经济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好地适应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工作。

二、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理解知识的法律意义和知识产权法的作用。

教学内容: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的法律意义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四、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第二节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四、知识产权法的作用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著作权的概念、法律性质、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了解西方各国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教学内容: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一、著作权的术语及演变二、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三、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一、西方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二、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作品的概念、条件、类别,掌握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保护条件;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特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和条件二、作品的类别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第二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三、时事新闻的含义四、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五、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的效力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作者的概念,了解自然人作为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了解以继受方式成为著作权人的情形,掌握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法 第1节 知识产权、著作权概述

知识产权法 第1节 知识产权、著作权概述
1.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 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另一类是 工业产权。 (1)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
A.隐私权 B.发现权 C.商号权 A.创新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专有性
练习题
下列关于著作权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内容的单一性 B.内容的双重性 C.具体化的专有性 D.著作权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练习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1)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2)1915年,该法为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
练习题
在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被称为
A.智慧财产权 B.智慧所有权 C.智力成果权 D.智力财产权
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 (2)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4)适用领域不同。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2)保护条件不同。(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A.著作权与所有权系同义语 B.著作权与邻接权系同义语 C.著作权与文学产权系同义语 D.著作权即版权
练习题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附著作权法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 附著作权法

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本标准根据音乐作品表演权内容分为现场表演类收费标准和机械表演类收费标准两部分。

现场表演收费标准音乐会、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 座位数×平均票价×4%按此公式计算,分摊至每首音乐作品时,最低使用费为:座位数在1000(含)以下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座位数在1001-2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座位数在2001-5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座位数在5001-1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座位数在10001-2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座位数在20001-3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座位数在30001-4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座位数在40001-50000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座位数在50001(含)以上时,每首音乐作品收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

注:“座位数”,指演出场地可以提供给观众的实际座位数。

“平均票价”应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申请人未提供的,按各档票价之和除以档数计算。

超过5分钟的音乐作品,每5分钟按一首音乐作品计。

其中,超过部分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

不售票的演出,每首音乐作品均应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使用费计算。

机械表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不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

此类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则:1)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2)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

收费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等。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201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2019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1ABC。标记性成果权(也可称为工商业标记权)主要是指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略)。知识产权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保护上的法定性、地域性与时间性,权利内容上的双重性等特征。
(1)客体的无形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是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
A《世界版权公约》
B《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D《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可分成创造性成果权和标记性成果权,其中标记性成果权主要是指:( )。
(4)知识产权内容的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由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人的智力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智力成果的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人的智力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应依法享有一定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永久的。同时,由于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所以智力成果的所有人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双重的,它不但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
(3)权利保护上的地域性与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立法目的是( )。

德国著作权法


并授予非专有用益权。第 35 条不在此列。 (4)以未知的使用方式授予的用益权及类似义务的承诺在法律上无效。 (5)如果在授予用益权时权利涉及的使用方式未被逐一明确,用益权的范围则根据授
权时所求的目的确定。
第 32 条 用益权的限制 可从空间、时间或内容上加以限制地授予用益权。
第 33 条 非专有用益权的持续效力 如果著作人和非专有用益权所有人之间无相反协议,在著作人授予专有用益权之前就已 授予的非专有用益权对于专有用益权所有人仍旧有效。
联邦德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及有关保护权的法律著作权法1965月24日最后修订目录第一章著作权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著作第三节著作人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第五节著作权中的权利转移第六节对著作权的限制第七节著作权保护期第二章有关的保护权第一节特定版本的保护第二节对照片的保护第三节对艺术表演者的保护第四节对音响载体制作者的保护第五节对广播企业的保护第三章对电影的特殊规定第一节电影著作第二节活动图片第四章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共同规定第一节使用的禁止第二节侵权第三节强制执行第五章适用范围过渡条款与最终条款第一节本法适用则返回目录文学科学艺术著作的著作人对其著作依本法享有保护
第5条 官方著作 (1)法律、法令、官方公告、通告、判决及为判决撰写的官方指导原则不享受著作权 保护 (2)本条亦适用于向公众发表的其他官方著作,但第 61 条第(1)至第(3)款和第 63 条第(1)至第(2)款关于禁止改动和注明出处的规定仍适用。
第6条 发表的和出版的著作 (1)著作被发表指经权利人同意后著作可被公众感知。 (2)著作被出版指经权利人同意后生产的著作复制物足以提供给公众或进入流通领域。 经权利人同意后造型艺术著作的原件或复制物可持续地被公众感知,也视为被出版。
第三节 著作人 返回目录

《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大纲一、《知识产权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10021(二)课程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三)开课对象:九江学院各专科专业学生(法学专业除外)(四)课程性质本课程是各专科专业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

(五)教学目的1、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提高知识产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2、熟悉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训练和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3、了解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注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六)教学内容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是各类法律专业人员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要求。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尤其在我国加入 WTO 以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七)教学时数教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八)教学方式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是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适当布置一些课外作业。

加强学生课堂讨论力度,训练学生自主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

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课件。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并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考查学生应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为后面各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

知识产权法电子教案

知识产权法电子教案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1.1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知识产权法的分类1.3 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与意义1.4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第二章:著作权法2.1 著作权法的定义与特征2.2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2.3 著作权的内容与行使2.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限制第三章:专利法3.1 专利法的定义与特征3.2 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3.3 专利申请与授权的条件3.4 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第四章:商标法4.1 商标法的定义与特征4.2 商标权的客体与主体4.3 商标注册的条件与程序4.4 商标权的保护与限制第五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5.1 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与特征5.2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类型5.3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5.4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救济第六章:不正当竞争法6.1 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与特征6.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6.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6.4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与救济第七章:知识产权合同法7.1 知识产权合同法的定义与特征7.2 知识产权合同的类型与内容7.3 知识产权合同的生效与履行7.4 知识产权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第八章:知识产权行政法8.1 知识产权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8.2 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类型与程序8.3 知识产权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8.4 知识产权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第九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9.1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义与特征9.2 知识产权诉讼的类型与程序9.3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判决与执行9.4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第十章: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10.1 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义与意义10.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10.3 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10.4 知识产权战略的评价与调整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律实务11.1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重要性11.2 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取与维护11.3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11.4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案例分析第十二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2.1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与意义12.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条约与组织12.3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12.4 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13.1 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13.2 知识产权教育的内容与目标13.3 知识产权培训的方式与技巧13.4 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的案例分析第十四章:知识产权与社会发展14.1 知识产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14.2 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经济增长14.3 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14.4 知识产权与可持续发展第十五章:未来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机遇15.1 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15.2 数字化转型与知识产权保护15.3 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竞争中的角色15.4 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与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和独特性是学习的第一步,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有其共性也有差异,需要学生深刻理解。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利用

第七章 著作权利用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1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概述
著作权利用,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 权的一种方式,也是著作权人实 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途径。
著作权的利用,指的主要是著作财 产权的利用。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2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 的方式,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进行商 业性使用的法律行为。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7
所以:
除非是专有许可使用,一般来说,在同 一地域和期限内就会存在多个完全相同 的使用人。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8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或是非专有
使用;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20
2、特殊性
在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对出质的著作财产 权必须明确约定其种类、地域范围和出质 期限。
这是著作权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和普 通的权利质押之处。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21
3.实现方式
第一,许可使用的方式。此时著作 权主体仍然是出质人,被许可人对著 作权的利用总是受到限制。
制作人:韩宁
18
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债的担保 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 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
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设质。
其中债权人成为质押关系的质权人, 著作权人则是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 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则是质物。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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