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薪酬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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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个税管理制度

公司高管个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公司财务合规,降低税负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市场总监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确保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合理规划,实现税负最小化。

第二章税收筹划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税收筹划制度,合理规划高管薪酬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第五条公司可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设置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第六条高管薪酬结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体现业绩导向;2. 合理分配工资、奖金等收入,避免高收入进入高税率区;3. 结合高管个人情况,合理规划月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实现税负最小化。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缴纳第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代扣代缴高管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确保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合规。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缴纳台账,详细记录高管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包括税种、税率、税额等。

第四章税务风险防范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高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部监督,防范税务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高管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应对机制,对税务检查、稽查等事项及时应对,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管理,降低税负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公司财务合规,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老会计经验】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

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1】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元,年终奖为6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分析】(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元。

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5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4300+8875=123175(元)。

(2)纳税筹划方案: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28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36000元,年终发奖金264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600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有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

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GS 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GS 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高管人员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GS 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对于GS 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GS 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GS 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 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

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二)GS 高管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

以权益结算是指,GS 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GS 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即只要GS 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

高管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高管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高管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年收入500000元,每月收入41667元,每月扣除标准为1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1667-1200)×30%-3375=12140.1-3375=8765.1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765.1×12=105181.2元该高管请税务顾问为其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税务顾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做筹划方案如下: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30000元/月,一年的工资薪金合计为360000元,年终发奖金140000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500000元。

(一)工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0)×25%-1375=7200-1375=582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825×12=69900元(二)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000÷12=11667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是工作忙、责任大、薪水多的那一群人,他们在企业里占总员工数较小,但面对最高达45%的个税时,普遍觉得压力巨大。

众所周知,企业通常都会或多或少地采用一些不合规的节税方式,如通过发票报销规避个税等,尽管如此,更多的企业会优先选择一些合法节税方法。

小编经多年的经验积累,立足于企业和高管的共赢角度,总结出以下五种高管个税筹划方法,以飨读者。

案例:某企业一位高管杨某薪资待遇:月薪50000元,每月三险一金3333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计算杨某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3333*12-2000*12-60000=476004元个税=476004*30%-52920=89881. 20元税负率=89881. 20/600000=14. 98%税筹方案一、私车公用假设:杨某与公司签定一份小汽车租赁协议,约定租金1000元/月,每月汽车费用支出为3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50000-3000) *12-3333*12-2000*12-60000=440004元个税=440004*30%-52920=79081. 20元增值税=1000*3%*12=360元附加费=360* (7%+3%+2%) =43. 20元财产出租个税= (1000-800-1000*3. 36%) *20%*12=399. 36元印花税=1000*12*0. 1%=12元税金合计=79081. 20+360+43. 20+399. 36+12=79895. 76元税负率=79895. 76/600000=13. 32%节税金额=89881. 20-79895. 76=9985. 441筹划方案二:派遣式用工假设杨某为上海总部在北京直聘的外派实施项目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外派期间,上海总部给予杨某差旅费补贴:住房:5000元/月交通费:1500元/月通讯费:500元/月餐费:3000元/月差旅费合计:10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000) *12-3333*12-2000*12-60000 =356004元个税=356004*25%-31920=57081元税负率=57081/600000=9. 51%节税金额=89881. 20-57081=32800. 20元税负率下降= (14. 98%-9. 51%) /14. 98%=36. 52%筹划方案三:个人独资企业假设杨某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600000/1. 03*3%=17475. 73元附加费=17475. 73* (7%+3%+2%) =2097. 09元个税=600000/1. 03*2%=11650. 49元税金合计=17475. 73+2097. 09+11650. 49=31223. 31元税负率=31223. 31/600000=5. 20%节税金额=89881. 20-31223. 31=58657. 89元税负率下降= (14. 98%-5. 20%) /14. 98%=65. 29%筹划方案四:残疾人+工资假设杨某为残疾人,是某企业高管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3333*12-2000*12-60000=476004元个税= (476004*30%-52920) * (1-50%)=44940. 60元税负率=44940. 60/600000=7. 49%节税金额=89881. 20-44940. 60=44940. 60元税负率下降= (14. 98%-7. 49%) /14. 98%=50%1筹划方案五: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假设杨某为残疾人,以个人名义成立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3333*12-2000*12-60000=476004元个税= (476004*30%-52920) * (1-100%)=0元税负率=0/600000=0%节税金额=89881. 20-0-89881. 20元税负率下降= (14. 98%-0) /14. 98%=100%。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高管人员的收入水平也越来越高。

然而,高收入意味着更高的税负,因此高管人员需要采取一些纳税筹划技巧,合法减轻税负,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

1.合理利用个税起征点个税是高管人员最常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的计算有明确的规定。

高管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个税起征点进行筹划,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高管人员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以扣除方式发放,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可进行扣除,这样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2.合法利用纳税优惠政策高管人员可以通过合法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例如,购买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等优惠政策;租房可以享受租金抵扣等优惠政策;捐赠可以享受捐赠所得税抵免等优惠政策。

高管人员可以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合理规划薪酬结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可以进行合理规划,以减少税负。

例如,高管人员可以将一部分收入转化为股权激励,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此外,高管人员还可以合理规划年终奖、股息等收入的时间,以减少跨年度的税负。

4.合法利用子女教育支出高管人员可以通过合法利用子女教育支出来减轻税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父母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的一定比例。

高管人员可以合理安排子女教育支出,享受这个免税的福利。

此外,高管人员还可以通过合法设立教育基金等方式来规避税收。

5.合法境外避税对于高管人员来说,境外避税是一个相对较复杂的筹划方式,需要遵守国内和国际税法的规定。

高管人员可以通过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设立离岸公司、签订合理的跨国合同等方式来实现境外避税的目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境外避税必须要合法合规,避免触犯国内和国际的税法规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制定策略。

高管人员应该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筹划方式合法合规。

企业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12要点

企业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12要点1.薪酬结构优化:通过合理调整高管薪酬结构,可以将一部分薪酬转化为股权激励或延迟支付的形式,从而推迟税款的缴纳,降低税务负担。

2.薪酬分配方式灵活:高管的薪酬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工资、奖金、福利、股权等,可以根据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

3.合理利用福利待遇:企业可以提供高管福利待遇,如提供住房、车辆或海外差旅,这些福利可以视为企业支出,可以减少高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4.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通过将高管薪酬指派给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有效地分散税负,达到节税的目的。

5.税务筹划: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如合理设置企业组织架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可以将高管薪酬的税负转移至境外,从而降低税务负担。

6.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依据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减少高管薪酬的税务负担。

8.合理利用免税额度: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每年可以享受一定金额的免税额度。

企业可以合理安排高管薪酬,使其在免税额度内,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9.合理利用年终奖发放时间:企业可以将高管年终奖发放时间设定在税务年度末尾,这样高管可以将年终奖计入下一年度的收入,从而延迟税款的缴纳。

10.合理利用遗产规划:高管可以通过遗嘱规划等方式,将一部分个人财产转移到下一代或家族信托中,从而降低继承税的负担。

11.合理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将一部分高管薪酬转化为股权,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12.协调企业和高管的利益:在设计高管薪酬节税方案时,需要兼顾企业和高管的利益,不能只追求节税而忽视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高管的合理利益和激励机制,以保持企业和高管的长期合作关系。

总之,企业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涉及到很多细节和税法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遵守法律和道义规范,避免非法规避税务责任。

【案例分析】5种方法看懂企业高管年薪筹划

【案例分析】5种方法看懂企业高管年薪筹划个税作为地税重点的财政收入,同时也是调节财富分配的手段之一,历来是政府和大众关注焦点。

而企业高管和董事,作为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人员之一,其个税义务除了做到合规外,能够合理通过税目剖析等方式进行减负,也是企业财务老板们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

案例情境:刘先生是某有限公司C的副总经理和股东。

2016年度,C公司计划给予刘先生全年30万元的报酬。

人力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商议后,给出了以下五种方案:a、年末一次性发放。

月基本工资10000元,年工资120000元,年终兑现年薪(奖励年薪)180000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b、按季发放。

月基本工资10000元,每季度发放奖金45000元,共计180000元。

c、月工资和福利。

月基本工资20000元,年工资240000元。

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8000元、11600元、8000元、2160元,年终奖金30240元。

d、实行股票期权。

每月支付基本工资10000元,年初以协议价3元/股授予刘先生2万股股票期权,预计年底行权时股票市价为12元/股。

e、持有股票分红。

每月支付基本工资10000元,刘先生拥有该公司10万股股票,享有股利分配权,参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预估股息为1.8元/股。

那么,请比较以上几种方式中,刘先生的年个税应纳税额。

案例解析五种方案有一个共同点,税前都是30万。

但是税前和税后之间夹着一个拦路虎:交个人所得税。

这五种方案的个人所得税肯定是可大可小,最后拿到手的差别很大。

a、年末一次性发放因为涉及到18万的年终奖,所以要考虑年终奖怎么算,相关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企高管纳税筹划制度范本

国企高管纳税筹划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高管纳税筹划行为,提高税收法律意识,合理避税,降低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纳税筹划,是指国企高管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优化税务结构,合理安排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避税。

(二)合理性原则:纳税筹划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税收负担,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效益性原则:纳税筹划应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企高管应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积极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纳税筹划内容与方法第五条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分配筹划:合理安排高管薪酬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二)投资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三)理财筹划:合理选择理财产品,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收负担。

(四)抵扣筹划:充分运用税收抵扣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五)税收筹划:根据企业经营特点,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降低整体税收负担。

第六条纳税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和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优化税务结构:合理安排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降低税收负担。

(三)合理安排收入分配:优化高管薪酬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四)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工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工具,降低税收负担。

第三章纳税筹划程序与责任第七条国企高管进行纳税筹划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了解税收政策: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税收优惠政策。

(二)分析企业情况:分析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确定纳税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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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目前,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公司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

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公司高管人员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一)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

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案例1]
2010年,北京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每月收入45000元,年终奖为60000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李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2000)×30%-3375=12900-3375=9525元。

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9525×12=114300(元)。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2=5000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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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薪酬的纳税筹划
目前,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公司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

(一)公司高管人员工资所得的纳税筹划技巧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

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

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二)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

以权益结算是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公司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

基于此,对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问题,主要探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和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1、有关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规定
(1)取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分红时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日起,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应把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股票时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技巧
(1)如果实行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时应正确选择行权的时机。

(2)充分利用6个月的缓冲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的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3)应尽量选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获得现金结算股权激励工具,如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时,公司可以在年终奖的制度中将股票增值权解释成年薪或年终奖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财税[2009]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
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实务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等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解释成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从而使用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这样既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有竞争力的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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