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护矿工身体健康,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订立以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一)党委、管理层及领导干部担负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其任务包括:1. 督促煤矿全面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实施各项防护措施,并向职工公示煤矿欣慰质量及职业危害掌控效果。
2. 审批煤矿干部任职和聘任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检验员等有关人员的资格,并对其职业危害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议及各项工作进行引导和督导。
3. 订立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各职工岗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察看。
(二)煤矿下属单位领导干部担负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其任务包括:1. 审批订立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并定期向职工进行宣扬教育。
2. 督促职工佩戴防护用具,加强应急处置学问学习和技能培训。
3. 要求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嘉奖和纪念活动,并适时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培训。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担负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责任人,其任务包括:1. 负责订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实在操作规程,并确定培训计划。
2. 布置职业危害检验员对各岗位进行检测,并依照检测结果订立实在操作规程。
3. 依据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培训。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依据企业管理和应急现场处理需要,应当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内增设职业危害防备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机构。
三、职业危害管理培训(一)职业危害管理培训需充足以下条件:1. 职业危害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
2. 培训内容包括对各种职业危害的认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选择、正确佩戴防护用具的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的学习等。
3. 培训方式包括课堂教学、演示与操作练习等。
(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的对象一般为煤矿新近聘请及调整误工种和部门的职工,并应当定期进行巩固性培训和考核。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晋煤集团2016年11月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目录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矿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专员岗位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护办公室主任、专员岗位责任制(一)在主管职业健康安全的行政副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在当地环境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二)参与编制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三)编制、补充、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起草目标管理责任状,认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五)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
负责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六)协助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七)组织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三级教育,指导安技员或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八)参加轻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做好工伤伤亡统计报告。
协助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
(九)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定期发放工作,并参加验收。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考核工作,严格奖惩制度。
(十一)协助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和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检查。
(十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确保员工的工作与休息相结合,并对女性员工进行特殊保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员工体检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024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责任制(二篇)
2024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明确规定,为更有效地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雄兴煤矿特此宣布成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并正式印发其工作职责,以资遵循。
一、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织机构(一)组织架构1. 组长:2. 副组长:3. 成员:(二)领导职责1. 组长职责坚决贯彻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确保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全力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设立与雄兴煤矿规模相匹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全面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
每季度主持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亲自研究并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确保经费到位,并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遵循“三同时”原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须事先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对责任人员采取严肃处理措施。
对雄兴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2. 副组长及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在职业病防治主任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制定并实施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直接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对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与处罚。
定期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密切关注各部门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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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矿领导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矿长作为煤矿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等。
第四条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
督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第六条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第八条强化《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九条负责与本矿副矿长或直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矿总工程师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第四条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
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时,必须坚持职业危害“三同时”原则。
第六条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八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安全副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及职业健康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围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日常及专项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七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协助矿长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负责职业危害申请备案工作第十二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生产副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职工食堂卫生和厨房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围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五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六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协助矿长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工作。
负责对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入账。
第八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九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机电副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围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四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水水质化验,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队长签订责任状。
第八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安全副总工、安质健环管理中心主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四条监督和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学习、活动。
第六条协助安全副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第七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组织人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设备合理增设、布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说明。
第九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生产副总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负责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从业人员工作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第二条负责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规程及措施,提供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健康技术措施。
第五条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六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做好职业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七条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粉尘监测、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生产指挥中心主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职工健康安全。
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协助矿领导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职业健康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机电副总工、机电设备管理中心主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当班期间的文明施工和健康生产工作。
第二条定期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第三条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设备、仪器、仪表、防护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职能机构及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一)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安质健环管理中心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重大职业危害应急处理。
第二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定期组织并参与煤矿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活动。
同时做好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研究各级职业病防治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并反馈相关资料。
第三条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率100%。
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及时复查治疗。
第四条参加矿井扩建、技术工程设计审查,保证各项工程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正常职业病防治秩序。
第五条参加制定矿井规划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职业病防治技术的规定,并检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