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强化成品油质量和安全保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以及相关的流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监测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保供机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洋综合执法、海关、税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35号令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加油站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计量器具登记与档案管理制度
1、计量技术资料、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是考核计量水平,加强计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可靠,专人保管。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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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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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检定周期,并按检定结果及时更换器具台帐。
2、使用属于张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编制好器具周期检定计划,送检率要送100%,超过检定周期不检的要追究责任。
四、计量器具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使用的计量器具均要固定专人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按要求保养好,应根据各自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使用。
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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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1)
1、凡发现计量器具有损坏和误差时,应停止使用,报公司进行检修(或送检)和检定,禁止计量器具带病工作。
2、对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或者因不适应生产而淘汰的计量器具,应送交公司,经检定确实不能使用的,应予封存并办理注销手续。
3、使用部门对在用检测设各,检测仪器,每月抽检一次,并认真做好检定记录。
对不符合精度要求的,应及时送修,无法修复的,报公司审批报度。
成品油的损耗与管理

成品油损耗控制制度
明确损耗控制目标、管理措施、考核办法等,确保损耗管理工作 有章可循。
成品油储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规范成品油的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损耗。
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
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减少因 设备故障导致的损耗。
员工培训与操作规范
岗前培训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成品油损耗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 其损耗控制意识。
制定详细的成品油接卸、储存、输转等操作规范,确保员工严格 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加强员工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成品油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 工素质。
强化油品监控
建立油品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油品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油品质 量符合要求。
智能化技术应用前景展望
物联网技术应用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成品油储罐、 管道等设备的实时监测和远程管理,
油气回收技术
应用油气回收装置,将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 行回收处理,减少油气排放和环境污染。
3
智能化管理系统
建立油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智能化管理 系统,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分析和预警,提高管 理效率和准确性。
04
成品油损耗管理制度与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要求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能
动态损耗指标
包括油品输转损耗、装卸损耗等,反映油品在流动过 程中的损耗情况。
综合损耗指标
综合考虑静态和动态损耗,以及温度、压力等环境因 素对损耗的影响,全面评价成品油的损耗情况。
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技术
数据采集技术
采用高精度传感器和仪表,实时监测储罐的 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以及油品的流量 、密度等质量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加油站计量管理规范

加油站计量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计量组织保障、计量器具、诚信计量、计量宣传和计量纠纷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贸易结算的加油站的计量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081 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G 443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 50156、GB/T 9081、GB 20952和JJF 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加油站oil fuelling station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的场所。
[来源:GB 50156-2021,2.1.2]3.2加油机fuel dispensers用来给车辆添加液体燃料的一种液体体积测量系统。
当用户有IC卡支付、油气回收、税控功能等其他要求时,可以具备这些功能。
用于国内油品贸易结算的加油机应具有自锁功能。
[来源:JJG443-2015,3.1.1]3.3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组成。
该系统的作用是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收集、储存和送入油品运输汽车罐车的罐内,运送到储油库集中回收变成汽油。
[来源:GB 20952-2020,3.6]3.4计量管理measurement management对加油站进油、售油和计量核查等计量活动所涉及的组织架构、人员、器具和活动等进行的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9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1.30【实施日期】2019.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99aac767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2c.png)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__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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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内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开展所辖区域内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汇报;(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确保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计量人员第七条本规范中的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计量纠纷调解员和计量管理监督员。
第八条计量主考员(一)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二)计量主考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量主考员的职责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四)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
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要予以注销。
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一)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
(二)计量检定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4、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操作并正确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
(三)计量检定员的职责1、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2、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股份公司直属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2、参加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3、委托股份公司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4、参加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
第十条交接计量员(一)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和化验员。
(二)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3、能熟练地掌握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4、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并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三)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2、正确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正确,数据真实,记录认真。
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内油量。
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通知单。
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未经领导同意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留现场,申请复查。
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
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
7、对所出具的计量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四)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同第八条。
(五)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配备通槽点油库应配备3名以上计量员(其中专职计量至少一名),并持证上岗,库容和吞吐量较大的油库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计量人员,保证每次作业不少于2人,非通槽点油库和城镇规范加油站应配备2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乡镇网点加油站(简易加油站)应配备1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
计量员集中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人数。
计量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计量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计量管理监督员(一)计量管理监督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从事成品油计量管理、成品油计量盘点稽查、成品油计量记录、账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人员。
(二)计量管理监督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管理人员;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熟练掌握从事计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计量操作技能,熟悉计量业务流程及账务管理;4、从事成品油计量工作三年以上,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计量管理监督员的职责1、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计量方法、计量标准、计量账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库存商品的盘点和盘点稽查工作;3、承担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的普及培训工作;4、参与上级组织的计量专项检查工作;5、有权对所属单位库存商品盘点及损耗结果提出质疑。
(四)计量管理监督员由地区销售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聘任和发证。
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章计量器具与标准资料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配备(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
(二)生产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并按下列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计量器具。
1、静态计量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5%。
2、动态计量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
3、衡器计量(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e为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大于150t。
(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静态检定允差动态检定允差(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三)销售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1、静态人工计量器具配备油库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
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加油站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标准金属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丁字尺。
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2、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年吞吐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
3、动态计量及衡器计量器具的配备同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检定(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一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
(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管理(一)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格式见表二);(二)计量器具在购置、检定后应逐品种逐页逐项分别登记造册;(三)对在用器具、非在用器具及破损器具应在备注栏中标明;(四)所有计量器具(检测器具)应设专箱(柜)保管,器具使用后要擦试干净后入箱(柜)妥善保管。
表二计量器具台帐第十五条计量标准资料企业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一)销售企业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1、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2、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3、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4、GB/T 475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5、GB/T 1885 石油计量表6、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7、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8、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9、计量操作规程(二)销售企业加油站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1、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2、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3、计量操作规程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