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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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信息,确保劳动者知情同意。

(3)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保护、违反法律法规等。

3.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1)劳动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该解释的发布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的名称与标的金额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的名称与标的金额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的名称与标的金额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的名称与标的金额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或调解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主要包括工资、工时、解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的名称,通常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具体的案情来命名。

例如,当案件涉及工资支付问题时,可以称为“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工资支付纠纷”。

当涉及工时安排问题时,可以称为“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工时安排争议”。

通过准确的案件命名,可以帮助仲裁委员会和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核心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或裁决。

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标的金额是指争议的经济价值。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金额标的,司法解释中通常采用累计计算的方式。

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纠纷内容,将涉及到的每笔经济损失加总,作为标的金额。

标的金额的确定对于案件的重要性、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标的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支付纠纷:对于工资支付纠纷,标的金额通常为欠薪金额。

即员工未支付的工资总额。

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证据,可以计算出员工拖欠的工资金额,并以此作为标的金额。

2. 解聘争议:对于解聘争议,标的金额通常为赔偿金额。

即公司解聘员工后,根据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证据,可以计算出员工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并以此作为标的金额。

3. 社会保险争议: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标的金额通常为参保和缴费金额。

即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证据,可以计算出公司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并以此作为标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标的金额的确定应当是合理、公正、准确的。

仲裁员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相关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袜蔽理劳指好羡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4、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法律主观: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该解释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等事项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因上述事项而提起的诉讼。

3、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司法解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中,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类。

本文就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司法解释。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调解决,并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提出反对。

如果反对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法律和法规,或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不具备生效条件等原因认定无效,反对方有权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另一方未能提出反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过程中应予以尊重。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决,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案件一次性达成终局。

当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予以谴责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维护工人的权益。

例如,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公共秩序或损害公共秩序,另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有关行为采取民事责任纠纷的解决措施,以维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此外,当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时,一方有权向负责管理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其依法处理。

此外,大多数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还可以支持当事人起诉,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是普遍存在的一类案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出发,保护劳动者的双方权益。

因此,当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法律和法规时,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2021年整理)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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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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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劳动法是我国相当重要的一部法规。对新劳动法的解读能帮
助我们更加理解劳动法中的法律法规。下面是整理的劳动合同法
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以供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一)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

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
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

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
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
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

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
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
定事由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
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
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
法行不通了。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二)
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
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

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
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
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

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
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
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
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

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不可以有第三
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
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
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
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签约后不能随便
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
项具体规定。

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
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
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
出现问题了。

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三)
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
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
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
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
调解。

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
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

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
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
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

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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