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权限规范化研究
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三点体会5篇

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三点体会5篇篇1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在司法警察这一神圣的岗位上,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多年的工作经历让我对司法警察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今天,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我的工作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政治坚定,做维护社会稳定的忠诚卫士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我们始终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善于从政治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
特别是在处理复杂敏感的案件时,我们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业务精通,做司法公正的坚定守护者司法警察工作不仅需要政治坚定,更要求我们业务精通。
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首先,我们要熟练掌握司法警察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办案、依法履职。
其次,我们要加强实战训练,提高自身的体能素质和警务技能,确保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最后,我们还要注重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与法官、检察官等同事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纪律严明,做廉洁自律的优秀表率纪律严明是我们司法警察队伍的优良传统和重要优势。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确保在处理案件时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做到廉洁自律、拒腐防变。
在工作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通过自身的言行举止影响和带动身边的人,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各位领导、同事们: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任重道远。
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发扬司法警察队伍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篇2作为一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我深知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2024年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3篇)

2024年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____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____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当前,影响公安机____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____民主、建设____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
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论司法警察在信访接待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论司法警察在信访接待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顾庆凯【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凸显期导致的涉诉涉法涉检等矛盾增加,因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而引发的群、集、闹访情况日益增多,信访接待场所的维稳、安全压力巨增,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接访人员的安全.作者认为,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专门负责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通过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将会促进信访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提升,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服务和保障.【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2页(P57-58)【关键词】司法警察;信访接待;职能作用【作者】顾庆凯【作者单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本溪11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3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窗口工作,是维稳工作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凸显期导致的涉诉涉法涉检等矛盾增加,因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而引发的群、集、闹访情况日益增多。
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的维稳、安全压力巨增,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检察干部的人身安全。
这项工作除了需要控申部门的同志积极努力工作外,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特别是与司法警察的工作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如何维护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的秩序和安全及检察干部人身的安全,快速有效的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目前已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所面临的一个较大的难题。
(一)当前司法警察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分工,信访接待的具体工作应由控申部门负责,司法警察则负责执行维持场所秩序,处置突发事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1.04.08•【文号】高检发[1991]第23号•【施行日期】1991.04.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4月8日高检发<1991>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各地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
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第四节逮捕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搜查第四节勘验、检查、调取、扣押物证和书证第五节鉴定、辨认第六节检验会计资料第七节通缉第八节追缴赃款赃物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临人字〔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18年8月2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一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要加强改革成果和经验的正面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释疑解惑,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坚定改革信心,激发内生动力,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强化工作落实一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加强已明确改革政策和制度措施的落实力度,理顺和处理好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等多重关系,提高工作效益。
二要坚持合理放权和科学放权相统一,进一步抓好新型办案团队和办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三要加大力度推动保障政策落实,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权责界限、职业发展、职务晋升等问题,给予检察人员更多的关心和关爱。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健全完善领导挂钩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加强对县级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措施推进有力、精准到位、不留死角、深入落实。
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探索

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探索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
司法警察的任务主要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以及协助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其职能作用是为维护法律尊严、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和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在法院工作中司法警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从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阐述了现存司法警察的性质和地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对司法警察的管理现状进一步展开分析论证。
通过分析论证得出我国现存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此现象,本文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进行新型建构。
将通过对司法警察的定位与工作模式来探索司法警察的重要性。
关键词司法警察定位工作模式作者简介:杨守相,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97-02一、我国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的历史溯源“法警”我国古籍早有记载。
从文字渊源考证,《周礼》:“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
与其者,而以告于上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论语》子曰: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
《孟子》:孟子明是以察秋毫之末《汉书》:“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
这里的“法警”、“警察”含有侦察、监察、监督、调查、预防、控制之意,与近代法警的含义大相径庭。
1902年,清政府发布变法修律诏书:“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这是我国近代意义上最早出现的法警。
1907年清政府制定《法院编制法》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司法制度改革。
1908年,光绪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司法警察的正式法律章程《司法警察职务章程》颁布。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颁布,此章程经过于北洋政府增订,持续使用直到新民族主义革命时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5.02.2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叔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基层公安单位和法律专家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联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2月15日又开会进行审议,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人民警察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制定人民警察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
”有些常委委员认为,人民警察是司法力量的提法不妥。
人民警察不同于军队,管理交通、户籍、特种行业的人民警察与武装无关。
草案第三条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的规定,实际上已说明了人民警察的性质,可以不作上述规定。
因此,建议删去。
二、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对人民警察包括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三、草案第二章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三章规定人民警察的权限。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将不同部门的警察的职责、权限以及警察个人行使的职责、权限和警察机关行使的职责、权限不加区分地笼统规定为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执行起来可能发生问题。
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侦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侦查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的核心依据。
该法对侦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对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三、侦查人员身份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侦查人员身份的界定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侦查员、侦查辅助人员等。
2.侦查人员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侦查人员的职责(1)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3)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4)依法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4.侦查人员的权限(1)依法进行询问、讯问;(2)依法进行勘验、检查、搜查;(3)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押、冻结;(4)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终结;(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限。
5.侦查人员的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3)尊重和保障人权;(4)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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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权限规范化研究
张永宏;王珏;王爱强
【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4
【摘 要】时代的进步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检察活动顺利开展
的警务保障职能提出更高要求。本文通过思考与分析具体执法层面显现的几点问题,
借鉴国外司法警察较为先进的职责权限制度体系,围绕人民检察院工作任务发展的
变化,结合执法创新的经验成果,对规范司法警察职责权限提出建议。
【总页数】6页(P72-77)
【作 者】张永宏;王珏;王爱强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
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不平凡的身影——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徐树全 [J], 彭川;
2.灾情发生后……——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抗洪救灾纪实 [J], 顾庆凯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探析 [J], 张海军
4.浅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 [J], 吕永祥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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