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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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卫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153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结合我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名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类别、经营性质、特殊医疗项目、医疗美容项目等内容进行认真的校验。

对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注销;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不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名称注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我厅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特殊医疗项目、经营性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情况及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包括登记注册、校验、变更、注销)于2009年9月1日前报厅医政处。

附件: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情况汇总表(略)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结核病管理要求及绩效考核方案(试行)

结核病管理要求及绩效考核方案(试行)

结核病管理要求及绩效考核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心绩效分配制度,根据《进一步完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办法(试行)》(余卫〔2014〕73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中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患者,充分调动肺结核管理人员与责任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绩效分配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管理及绩效考核方案:一、结核病管理要求(一)服务站疑似结核病患者转诊推介服务站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转诊至中心进一步检查。

(二)规范随访频次中心结核病由责任医师随访,责任医师接到结核病管理人员新发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后,到公卫科领取随访物品,在一周内上门访视患者。

(1)普通结核病患者强化期(一般为2月)或耐多药患者注射期(一般为6月)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2) 责任医师一周内上门随访作为结核病患者的首次随访,前两月内责任医师每10天,进行一次电话随访。

(3) 普通患者服药满两月后,进入继续期治疗,第7次随访开始责任医师每月电话随访一次。

结案的患者要求责任医师上门随访。

(三)首次规范随访内容参照肺结核患者入户随访记录表,进行如下询问:(1)涂阳患者记录密切接触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发筛查单,要求密切接触者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菌感染和肺结核筛查。

筛查后把筛查结果回收或者拍照,交回公共卫生科。

(2)症状及体征:就诊时有无相关的症状及体征,比如咳嗽、咳痰、低热盗汗、咯血等;若没有症状就诊,则问清楚本次就诊原因,如体检发现。

(3)用药:结核药物名称都要拍清楚,病人电子病历或者出院小结拍照。

(4)督导员选择:有家属督导员为家属,对家属进行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

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

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附件1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行)一、基础设施(一)机构规模。

根据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服务人口3—5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 ㎡,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

2.服务人口5—7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 ㎡,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

3.服务人口7—10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占地面积不低于3亩。

4.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 ㎡增加建筑面积;配备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二)床位设置。

1.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2.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可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0.8—1.0张日间病床或康复病床。

3.病床数量应充分满足辖区老年人、慢性病人诊治、康复需求,引导老年人、慢性病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一类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老年病床(不低于批准设置床位总数的20%),规范开展老年康复服务。

(三)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房屋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1.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10㎡(不少于3间)、中医诊室10㎡(不少于2间)、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预检分诊室15㎡、治疗室8㎡、处置室8㎡、观察室20㎡。

2.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3.医技科室。

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消毒间20㎡。

4.管理保障用房。

健康信息管理室16㎡、办公用房等。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临床科室用房约53%,医技科室用房约1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约28%,管理保障用房约6%。

(四)机构环境。

1.中心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不少社区都会设有卫生服务中心,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使各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xx]96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xx]239号、《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坊发[20xx]12号)、《xx市xx区人民医院管理通则与基本规章制度》(20xx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为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加快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决策要求,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改造为服务中心,连同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一起实施集团化管理、连锁式经营,建立起政府主导,以区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第三条“xx市xx区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法定名称,其法定地址在原乡镇卫生院地址。

各服务中心继续保留原医院名称。

第四条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是xx市xx区卫生局。

第五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要求。

第六条服务中心依法行医,接受xx市卫生局、xx区卫生局、当地政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七条区医院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后坚持6不变原则,即: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和标准不变;员工身份及待遇不变;政府行政管理权不变。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0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09]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我厅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与厅妇社处联系。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的指导意见
为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转变服务观念,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考核评分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考核评分标准

(三)中心建有社区站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和技术档案、有培训 护理人员考核制度、技术档 护士执业证书》不
计划,有
(四)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到本单位。 、《护士执业证书》等。
科室管理
四、护理质 量 管理
(25分)
技术水平
安全管理
制度职责
㈠缺一项扣0.5
随机抽查门诊处方40 份,查看处方合格率
⑷建立医师、药师处方签字留样制度。
⑴查人事部门提供的学
历证书、任职专业资格
10
⑴配有专职康复人员,具有专用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3 分)。 ⑵开展一定数量的康复服务项目(3分)。 ⑶具有一定数量的康复服务对象,有工作记录(4分)
证书及相关培训资料。 ⑵现场实地观察。 ⑶查资料(需提供民政部 门提供的辖区内已登记 注册的康复服务对象数 量,已在本中心连续追 踪服务一年以上的应达 50%以上,并提供已开展 的服务内容、方式及工 作记录资料等),电话随
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 料、随机抽查2名医护人 员考核。
0.5分。 ㈢一人回答不合格 扣0.5分。 ㈣询问病人未进行
操作规程及护理管理核心制度(护理安全制度、查对制度、分级管理
相关疫病健康教育
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1分)。 (四)健康教育:通过口头宣教、健教处方、小册子等,开展服药指 导、康复训练指导(1分)。 (五)护理记录书等规范(1分)。
(一)(1)抢救药品准备齐全,急救箱及常用急救用品完好;(1
分;一项不符合要
分) (2)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急救设备和急救技术(吸痰法、氧 气吸入、心肺复苏生命支持术、简易呼吸囊的应用、熟悉抢救药品、
求扣0.5分;一人 不合格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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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一、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应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室、健康教育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

(三)医技科室:
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B超诊断专业、心电图诊断专业)、药房。

(四)其它科室:
治疗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 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医技科室应配备相应的卫技人员。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
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气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量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它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其它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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