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职权行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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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实施办法(参考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精干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学校体制改革的要求,打破现行的集中管理模式,按照分层分工、重心下移、以事分权、以权定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与分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办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分院(系部)职能由教学型向办学型转变。

第三条学校工作以把握方向、统筹规划、宏观决策、协调监督为主,对分院(系部)实施宏观管理、制度管理和目标管理;分院(系部)工作以任务落实和过程管理为主,并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和财务支配等方面拥有相应的自主权。

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第四条学校是独立法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由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五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职对正职负责,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决策。

第六条学校实行党委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对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及相应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

遵循教育规律,尊重科学和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校内外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科学性。

第八条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严守工作纪律。

学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5篇)

学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5篇)

学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校长: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校师生负责,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学校。

2、党总支书记:负责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在本校的贯彻执行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3、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具体领导并督促、指导与自己分管工作相对应的中层职能部门的工作。

4、办公室主任:协助学校领导处理日常党政事务工作。

5、教务处主任:协助分管校长贯彻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教学工作指示。

具体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抓好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及教材、课程、考试、学籍管理、图书、实验等各项工作;指导教研组工作,协同各学区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

副主任: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6、教科室主任:协助分管校长规划、组织和协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

组织开展各种教育科研活动与学术交流活动;并努力创造新的教科研成果;收集、介绍新的教改信息、教育理论,促进学校教改的深入与教师水平的提高。

7、政教主任:协助校党总支、分管校长制定和实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与安全教育工作,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好学生,做好学生生活指导与心理指导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8、总务主任:协助分管校长具体管好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为学校教育教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做好师生生活服务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9、工会主席:在校党委领导下主持校工会的各项工作,配合学校工作开展敬业爱岗等教育活动,依法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关心教职工生活与福利,认真做好女职工的有关工作。

10、团委书记:在校党总支领导下主持校团委和各项工作,及时贯彻校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指导精神,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丰富、生动的思想教育和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协同学生处做好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学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2)学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规划和组织: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工作,包括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目标,安排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二筹设批准书;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四学校章程;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财务资产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教代会制度细则

教代会制度细则

教代会制度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团结教职工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摆设,评议、监视学校行政带领干部。

5、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关怀教职工糊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恭敬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办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卖力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视。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订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推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带领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全院卖力。

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视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求,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肯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小学学校章程(2021定稿)

小学学校章程(2021定稿)

小学学校章程(2021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水平,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努力把我校建设成规范加特色的现代化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XX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XXX,简称XXX,英文译名:XX 学校校址:XX社区。

第三条:学校行政上隶属XXX,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办学规模:设六个年级12个班级。

学校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8067.23平方米。

第四条:学校贯彻育人为本的的办学宗旨,以培养具有创造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教育目的。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吸纳现代教育思想,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真诚教育:真才实学求真知,诚实守信做真人。

品德立校、文化建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用责任和真情去关注每个孩子的成长。

办学宗旨:为教师精彩人生增辉;为学生终身幸福奠基。

办学目标:建设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校园,塑造有思想追求爱岗敬业的教师,培育有个性特长全面发展的学生,创办有特色的规范化学校。

育人思想:用责任和真情去关注每个孩子的成长。

1校训:XXX求真,奋进自强。

校风:宁静致远,求真务实。

教风:用教师的爱心传道育人;用职业的责任授业解惑。

学风:脚扎实地求真知。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校长由XXX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学校在行政上由XXX直接领导。

第七条:【校长的权力】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管理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德育工作、总务工作、和其他行政工作进行自主管理。

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提名聘用其他行政干部。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近年来,由于我国在经济上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机关的作用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在严格制度下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1.立法权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其立法权是其最基础的职权。

行政机关的立法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最具特色和实际用途的职权。

它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职务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员,并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方式确保职权的合理行使。

3.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其依法执行行政职责的基础和保障。

行政机关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行政执法权时保证程序正当、权力公正、程序公开,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公民权益受损,那么行政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机关的行使方式1.法定权力行使方式法定权力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职权。

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权做出行政行为,并以执法录音、照片、笔录等方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

如果行使职权违法或滥用职权,对受损害的公民和企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非法定权力行使方式非法定权力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合理行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机关应在发挥职权的过程中坚持有效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三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行政策略,保证行政机关职权的科学、合理、公正和有效地行使。

3.法定与非法定权力衔接方式由于行政工作和社会生产、生活和文化等方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机关的职权界限往往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教育管理学

教育管理学

从属制和独立制:从属制又称完整制,主要指各级行政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不是脱离政府的独立组织。

独立制又称分离制,主要指地方教育管理机关脱离一般行政而独立存在,不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也不接受地方政府首长的领导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面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对外代表学校。

现行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各项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权利。

权利:决策指挥权、干部任免权、职工奖惩权、学校财经权组织的管理幅度:指组织结构的层次及管辖范围理性模式:政策制定者根据一套近乎完美的、合乎理性的政策制定程序来制定政策渐进模式:指制定新政策时只对过去的政策做局部调整和修改,使新政策成为过去政策的延伸和发展教育经费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以及管理原则,对教育经费进行筹措、分配、使用、检查以及审计的过程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稷下学宫:创办于战国时期,其办学体制属于官方出资、私家主持性质,教育管理形式将讲学、著述、育才等因素融合于一体,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学术环境,其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术上不干涉,生活上提供优厚待遇,对于成功讲学著述者,学校设祭酒,博士,先生等各种学术职衔。

宽松的学术氛围,严格的教学管理,良好的物质条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夸美纽斯的教育管理观:1、教育应担负起管理教育的责任2、建立全国统一的学校制度3、学年制和学日制4、班级授课制5、考试制度6、学校人事管理7、学校纪律教育管理体制的制约因素:1、管家政治体制的制约2、社会经济状况的制约3、本国教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4、国际改革潮流的影响5、管理主体的影响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1、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2、从属制和独立制3、专家统治制和非专家统治制组织含义:静态地看,组织就是社会集团,是一个集团内各种关系的总和;动态来看,组织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模式,是人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彼此分工合作、相互影响的活动系统。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为了行使职权、维护法制、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有效治理和公正公平的目标,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法律和法规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它规定了政府行使职权的范围、程序和规则。

在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丰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监督机制。

同时,法律设立了各种制约和限制,如责任追究、赔偿、复议、诉讼等机制,这些制度保障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行政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详尽的保障。

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律形式固化,增强了其客观性、法律性与规范性,使行政管理制度具有刚性保障。

二、管理制度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法律的要求,行政部门建立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以及行政有效性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下属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和保护公民权益。

审批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审批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强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和规范性。

此外,行政部门还通过颁发《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法》、《政府采购法》等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发展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三、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行政管理制度的保障措施。

它包括了对行政部门内外的监督,包括纪检监察机构、政府咨询机构和社会监督力量等。

纪检监察机构对行政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其作用是监督行政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规定。

政府咨询机构作为行政管理的建议者和决策者,其作用是为行政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以及与社会沟通,增强透明度和公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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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职权行使管理制度
1.概述
学校作为一所教育机构,担负着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为了有效地行使学
校行政职权,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学校行政职权行使管理制
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

2.法律依据
在学校行使行政职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学校章程等,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学校行政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3.明确职权范围
学校行政职权的范围应该明确而具体。学校行政职权包括学生管理、教师管理、
财务管理等。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详细列出每项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机构,
以确保行使职权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制定规程文件
针对不同的行政职权,学校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程文件。比如,制定学生管理规
程、教师管理规程等。这些规程文件包括对职权行使的具体要求、流程和责任等。
规程文件的制定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5.建立决策机构
学校行政职权行使的决策机构是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与合理的关键。可以设立
学校行政例会、学校行政会议等决策机构,由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通过
集体决策,可以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和科学性。

6.明确责任与权限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明确每个行政人员的责任与权限。行政职权应按照职责
分工原则进行划分,明确每个人在行使职权时的权限和责任。这有助于避免职权滥
用和责任推诿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行政行为的效率和透明度。

7.建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可以建立内部监督机构,例如设立
学校纪委、监察处等机构,对行政职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此外,学校还可以引入外
部监督机制,例如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和监察。

8.加强培训与教育
为了确保行政人员熟知管理制度并正确行使职权,学校应加强培训与教育。可
以定期组织培训班和讲座,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还可以利
用学习平台和在线课程提供学习资源,方便行政人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9.规范行政程序
行使行政职权时,应遵守规定的行政程序。学校应明确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
决策的发起、讨论、决策的形成、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行政决
策,有利于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0.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的推进为学校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学校可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对行政工作进行数据化处理和管理,提高效率和准确性。信息化建设还可以方便学
生、教师和家长查询和了解相关行政规定和决策。

总结
学校行政职权行使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学校的管理至关重要。通过明确职权范围、
制定规程文件、建立决策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培训与教育、
规范行政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学校行政职权的行使,保证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学校才能更好地履行
其教育和管理责任,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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